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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庭审过程高效集中地进行,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为此专门设置了庭前会议制度。但由于我国审批资源存在不足,且关于该项制度的规定又过于原则化,导致庭前会议制度应具有的人权保障的价值意义并未真正实现。对此,我国未来的刑事庭前会议的建构流程应从规范庭前程序、优化设置庭前法官等方面入手,以真正实现新法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