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非诉执行中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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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证等非诉活动相比民事诉讼具有高效率、低成本、低对抗、不公开、一次性终结等优势,体现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但非诉程序本身对于虚假诉讼抵御能力有限,司法审查对虚假诉讼监督存在盲区,案外人利益受损后缺乏救济渠道不畅,检察监督也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现实中存在案件线索少、监督不及时、调查核实难和改进纠错难等问题.今后需要改变司法审查一元体制、建立“1+N+1”多元体制,拓宽案外人申请和依职权受理范围,坚持程序与实体审查并重,构建对内对外横向纵向协作机制,合力做好虚假诉讼惩治和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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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同欺诈行为,存在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罪与非罪的重大区分,由于两者的行为方式高度相同,在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可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指向、行为效果、侵犯的客体对象、非法占有的内容等方面加以区别,认定的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具体到对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推定,应遵循客观真实、因果联系、主客观一致、重视反驳反证等原则,综合考察行为人的签约基础、履行行为、对取得财产的处置情况、相对人的认知情况、不履约的原因、违约后的态度等因素准确认定.
一、基本案情rn2020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等为实施诈骗,在某知名网络平台多次发布能够办理“淘宝贷款”的欺诈信息.在此过程中,平台要求被告人提供公司法人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被告人虽按照要求提交了材料,但所提交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并不包含贷款事项,平台对此亦未严格审核.在被告人向网络交易平台支付20万余元信息推广费后,平台发布了相关欺诈信息,欺诈信息被点击数达到8万余次.在此过程中,平台工作人员收取了被告人1000余元的红包,并被要求“帮忙快点发布”.被害人在网络平台上看到信息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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