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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据实列支,期末转入当期损益。笔者认为,现行制度下将招待费在期末全部转入当期损益,没有考虑到业务招待费的具体用途,未体现“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不利于对招待费的管理和控制。因此,对业务招待费的核算应作以下改进:1.设置“业务招待费”一级科目,用来归集和分配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其下按招待费的用途分别设置若干明细科目。2.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时,按其用途分别计入业务招待费的有关明细科目中。3.期末,将业务招待费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结转至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