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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处于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时期,伴随城市建设及郊区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作为城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城中村改造,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消除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引领经济朝更深更广领域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改造也为犯罪,特别是职务犯罪的滋生创造了土壤,涉及城中村改造各环节、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例数年来不断攀升,不仅损害了群众的切实经济利益,而且造成了国有财产的损失,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一、城中村改造拆迁领域中职务犯罪的手段
城中村改造涵盖项目审批、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工程项目发包与建设等各个方面,每一个环节背后都孕育着巨大的利益,也就极大可能滋生着职务犯罪。部分工作人员管不住贪婪的私欲,放任手中的权力与金钱相结合,导致职务犯罪的滋生。亟需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预防机制,为城中村改造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城中村改造中的职务犯罪,手段广泛多样,手法隐蔽,专业化程度高。具体表现为:
1.犯罪主体相互勾结,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规审批、串通招标等;
2.拆迁工作人员与被拆迁人相勾结,合谋将违章建筑以合法的建筑名义拆迁、突击搭建、翻修建筑物,突击“种房子”,骗取拆迁补偿后共同瓜分;
3.丈量过程中,以小丈大;或改变房屋的定性、等级,或将未装修的房屋登记为已装修;或者暗中篡改所丈量房屋的用途,将生活型用房改为生产经营用房;或重复补偿动迁项目,或将无证面积价格计算成有证面积价格、将一证变多证等骗取超额补偿款及安置利益;
4.丈量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虚构补偿对象、虚增补偿面积、虚增农业人口、虚报房屋丈量面积,骗取超额补偿款及安置利益;
5.弄虚作假伪造拆迁项目内容、伪造证照、出具虚假材料,为假离婚、假结婚等骗取超额补偿款及安置利益提供方便;
6.利用违规分户、死去的人不消户、突击迁移户口等手段获取补偿款及安置利益;在拆迁补偿中进行分户,以多人名义签署多份拆迁合同;
7.以投资收取权益等形式受贿,利用职务便利,为被拆迁人谋取利益;
8.利用职权收受被拆迁人提供的贿赂;
9.向欲承揽拆除的动迁、拆迁公司收受或索要贿赂;
10.利用发放拆迁补偿费的时间差挪用公款;
11.从事拆迁管理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放纵一些关系户搞违法建筑,或在被拆迁房屋定性上放宽标准,或在户籍管理中对分立户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拆迁补偿款被骗。
二、城中村改造拆迁引发的职务犯罪的特点
近年来,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及房屋价格的不断上涨,改造中拆迁补偿的价位变得越来越高,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得高额赔偿和额外安置,不惜重金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一部分手中掌握着大量关系到群众切实利益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私欲膨胀,将百姓赋予的权力用于向百姓索取贿赂,再与不法分子相勾结,徇私舞弊,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这些职务犯罪的特点有:
1.涉案罪名多。职务犯罪的罪名多涉及行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滥用职权等,其中受贿犯罪比例最高,渎职类案件次之,而渎职类案件中以滥用职权为典型的犯罪数量比重最大。
2.犯罪主体多元化。多由基层组织人员、政府职员、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与社会人员等形成相勾结的多元化格局,主体既牵涉具体负责拆迁业务工作的政府管理部门、开发商、投资公司,也有农村“两委会”的集体成员、承揽拆迁业务的拆迁公司及其人员,还不乏有为职务犯罪牵线搭桥、提供便利的中介人员。
3.作案手法多样隐蔽,专业化强。涉案人员多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报假材料的手段,想方设法在拆迁中多报补偿款,或帮助拆迁户骗取补偿款,自己从中收受他人好处,实现双方互赢。
4.串案、窝案较多。相关工作人员既有内部勾结又有内外勾结,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利益;或为别人谋取利益,自己从中捞取好处,多以共同犯罪、涉嫌数罪的形式出现,群体腐败的现象严重。
5.涉案金额增大。城中村改造近几年来所查审的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量数额不断涨高,涉案数额少则几万、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不等。
6.危害后果严重。这些职务犯罪行为极易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群众抗拆上访、闹访等事件,不仅直接侵害了群众切身利益,也降低了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使政府公信力下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城中村改造拆迁中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分析
除相关工作人员价值观改变,逐利思想严重外,制度设计本身存在漏洞,相关配套制度又滞后是重要的原因。
现行城中村改造制度设计上,由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制度不全,普遍存在拆迁补偿标准不统一,随意性较大的问题。同一地区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一;同一个时期或相同位置拆迁补偿费用不一。而一些不成文的惯例,补偿标准、不统一的测算方法等,都使可操作的空间增大,使一些拆迁人有了可乘之机,其利用手中的职权,采取随意提高补偿标准,虚报面积数量等手段,为被拆迁人谋取利益,甚至与被拆迁人相互勾结,骗取高额补偿款。
第二,管理混乱,组织管理上机构不一,不同职能部门间工作脱节。城中村改造使原先的村集体两委会与村民之间的管理方式,从村委会管理过渡到城市社区管理,而人的素质并非经过一个有形改造就能使其适应转变,需要两方都有一个适应的过程,而在“城”“乡”并存的情况下,无论是在行政管理,还是在制度上,实践中都存在许多的不相适应。
另外,实践环节上操作程序不公开、不透明,缺乏监督机制。通常拆迁改造所需款项来源渠道比较繁杂,有国家划拨的专项建设资金、拆迁补偿费、评估费、动迁费、拆迁费、过渡费、无形改制费、协调费等。而这些款项基本都是通过城改办、街道办等基层干部实施的,他们既是具体经济活动的实际操作者,又是经济活动的管理者,集权、钱于一身,权力相对集中,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 四、城中村改造拆迁中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城中村改造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城市化运动,改造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已成为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工作之一,预防这些职务犯罪,就要建立起长期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有效机制。建议在思想领域,人民检察院在重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思想前提下,应构建并实施城中村改造拆迁职务犯罪多层网络联动预防新体系,努力达到使拆迁有关人员“贪不得、不敢贪、不想贪”的预防理想境界,做好防微杜渐,既保障广大拆迁村民的利益,又体现社会的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促进各级干部的廉洁性。在此我们提出建立“多层网络联动预防职务犯罪新体系”的长效模式,具体内容有:
1.建立健全拆迁职务犯罪预防“人、财、事”网状联动机制。检察机关将各城中村改造参与主体全部纳入职务犯罪预防网络链接点,将预防工作深入到拆迁项目审批、拆迁流程中各工作环节,盯紧拆迁资金管理、补偿金发放等环节,重点把控“财随事走、事随人走”的预防策略;开展网状同步预防工作,努力做到无一留白,不漏空虚。
2.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三位一体”预防机制。拆迁前(事前)对参与改造拆迁的各部门、各环节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宣讲、到监所进行现场警示教育;拆迁中(事中)派出驻地检察室,实时进行检察及预防,为拆迁各方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解释城中村改造及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审核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等,一旦发现“苗头”问题时进行关怀帮助,采取单独约谈、发出检察建议等具体措施以确保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对于拆迁过程中所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事后)也绝不手软、绝不姑息,采取严厉打击的措施。
3.建立城中村改造职务犯罪预防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机制,将城中村改造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年度考核之中,作为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4.建立多渠道的舆情及监督机制。实行改造全程公众监督,采取明查暗访措施,关注舆情,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让广大市民参与监督,防止暗箱操作,使拆迁始终处于公众监督的阳光之下,切实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
5.建立健全城中村改造拆迁各项相关规章制度。要建立统一的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制度,制订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同时,要建立拆迁补偿资金专款专用制度、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程序制度、城中村改造拆迁信息公开制度、城中村改造拆迁资金使用审计制度及拆迁终结检察报告制度等。
城中村改造拆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重大的社会问题,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同时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努力。参与城改的各相关主体、相关机构应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正确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让百姓在城中村改造中得到公平、公正的补偿和安置,让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真正惠及广大城中村村民,推动城市的文明进步,为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好保驾护航。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一、城中村改造拆迁领域中职务犯罪的手段
城中村改造涵盖项目审批、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工程项目发包与建设等各个方面,每一个环节背后都孕育着巨大的利益,也就极大可能滋生着职务犯罪。部分工作人员管不住贪婪的私欲,放任手中的权力与金钱相结合,导致职务犯罪的滋生。亟需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预防机制,为城中村改造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城中村改造中的职务犯罪,手段广泛多样,手法隐蔽,专业化程度高。具体表现为:
1.犯罪主体相互勾结,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规审批、串通招标等;
2.拆迁工作人员与被拆迁人相勾结,合谋将违章建筑以合法的建筑名义拆迁、突击搭建、翻修建筑物,突击“种房子”,骗取拆迁补偿后共同瓜分;
3.丈量过程中,以小丈大;或改变房屋的定性、等级,或将未装修的房屋登记为已装修;或者暗中篡改所丈量房屋的用途,将生活型用房改为生产经营用房;或重复补偿动迁项目,或将无证面积价格计算成有证面积价格、将一证变多证等骗取超额补偿款及安置利益;
4.丈量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虚构补偿对象、虚增补偿面积、虚增农业人口、虚报房屋丈量面积,骗取超额补偿款及安置利益;
5.弄虚作假伪造拆迁项目内容、伪造证照、出具虚假材料,为假离婚、假结婚等骗取超额补偿款及安置利益提供方便;
6.利用违规分户、死去的人不消户、突击迁移户口等手段获取补偿款及安置利益;在拆迁补偿中进行分户,以多人名义签署多份拆迁合同;
7.以投资收取权益等形式受贿,利用职务便利,为被拆迁人谋取利益;
8.利用职权收受被拆迁人提供的贿赂;
9.向欲承揽拆除的动迁、拆迁公司收受或索要贿赂;
10.利用发放拆迁补偿费的时间差挪用公款;
11.从事拆迁管理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放纵一些关系户搞违法建筑,或在被拆迁房屋定性上放宽标准,或在户籍管理中对分立户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拆迁补偿款被骗。
二、城中村改造拆迁引发的职务犯罪的特点
近年来,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及房屋价格的不断上涨,改造中拆迁补偿的价位变得越来越高,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得高额赔偿和额外安置,不惜重金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一部分手中掌握着大量关系到群众切实利益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私欲膨胀,将百姓赋予的权力用于向百姓索取贿赂,再与不法分子相勾结,徇私舞弊,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这些职务犯罪的特点有:
1.涉案罪名多。职务犯罪的罪名多涉及行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滥用职权等,其中受贿犯罪比例最高,渎职类案件次之,而渎职类案件中以滥用职权为典型的犯罪数量比重最大。
2.犯罪主体多元化。多由基层组织人员、政府职员、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与社会人员等形成相勾结的多元化格局,主体既牵涉具体负责拆迁业务工作的政府管理部门、开发商、投资公司,也有农村“两委会”的集体成员、承揽拆迁业务的拆迁公司及其人员,还不乏有为职务犯罪牵线搭桥、提供便利的中介人员。
3.作案手法多样隐蔽,专业化强。涉案人员多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报假材料的手段,想方设法在拆迁中多报补偿款,或帮助拆迁户骗取补偿款,自己从中收受他人好处,实现双方互赢。
4.串案、窝案较多。相关工作人员既有内部勾结又有内外勾结,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利益;或为别人谋取利益,自己从中捞取好处,多以共同犯罪、涉嫌数罪的形式出现,群体腐败的现象严重。
5.涉案金额增大。城中村改造近几年来所查审的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量数额不断涨高,涉案数额少则几万、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不等。
6.危害后果严重。这些职务犯罪行为极易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群众抗拆上访、闹访等事件,不仅直接侵害了群众切身利益,也降低了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使政府公信力下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城中村改造拆迁中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分析
除相关工作人员价值观改变,逐利思想严重外,制度设计本身存在漏洞,相关配套制度又滞后是重要的原因。
现行城中村改造制度设计上,由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制度不全,普遍存在拆迁补偿标准不统一,随意性较大的问题。同一地区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一;同一个时期或相同位置拆迁补偿费用不一。而一些不成文的惯例,补偿标准、不统一的测算方法等,都使可操作的空间增大,使一些拆迁人有了可乘之机,其利用手中的职权,采取随意提高补偿标准,虚报面积数量等手段,为被拆迁人谋取利益,甚至与被拆迁人相互勾结,骗取高额补偿款。
第二,管理混乱,组织管理上机构不一,不同职能部门间工作脱节。城中村改造使原先的村集体两委会与村民之间的管理方式,从村委会管理过渡到城市社区管理,而人的素质并非经过一个有形改造就能使其适应转变,需要两方都有一个适应的过程,而在“城”“乡”并存的情况下,无论是在行政管理,还是在制度上,实践中都存在许多的不相适应。
另外,实践环节上操作程序不公开、不透明,缺乏监督机制。通常拆迁改造所需款项来源渠道比较繁杂,有国家划拨的专项建设资金、拆迁补偿费、评估费、动迁费、拆迁费、过渡费、无形改制费、协调费等。而这些款项基本都是通过城改办、街道办等基层干部实施的,他们既是具体经济活动的实际操作者,又是经济活动的管理者,集权、钱于一身,权力相对集中,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 四、城中村改造拆迁中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城中村改造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城市化运动,改造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已成为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工作之一,预防这些职务犯罪,就要建立起长期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有效机制。建议在思想领域,人民检察院在重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思想前提下,应构建并实施城中村改造拆迁职务犯罪多层网络联动预防新体系,努力达到使拆迁有关人员“贪不得、不敢贪、不想贪”的预防理想境界,做好防微杜渐,既保障广大拆迁村民的利益,又体现社会的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促进各级干部的廉洁性。在此我们提出建立“多层网络联动预防职务犯罪新体系”的长效模式,具体内容有:
1.建立健全拆迁职务犯罪预防“人、财、事”网状联动机制。检察机关将各城中村改造参与主体全部纳入职务犯罪预防网络链接点,将预防工作深入到拆迁项目审批、拆迁流程中各工作环节,盯紧拆迁资金管理、补偿金发放等环节,重点把控“财随事走、事随人走”的预防策略;开展网状同步预防工作,努力做到无一留白,不漏空虚。
2.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三位一体”预防机制。拆迁前(事前)对参与改造拆迁的各部门、各环节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宣讲、到监所进行现场警示教育;拆迁中(事中)派出驻地检察室,实时进行检察及预防,为拆迁各方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解释城中村改造及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审核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等,一旦发现“苗头”问题时进行关怀帮助,采取单独约谈、发出检察建议等具体措施以确保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对于拆迁过程中所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事后)也绝不手软、绝不姑息,采取严厉打击的措施。
3.建立城中村改造职务犯罪预防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机制,将城中村改造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年度考核之中,作为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4.建立多渠道的舆情及监督机制。实行改造全程公众监督,采取明查暗访措施,关注舆情,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让广大市民参与监督,防止暗箱操作,使拆迁始终处于公众监督的阳光之下,切实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
5.建立健全城中村改造拆迁各项相关规章制度。要建立统一的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制度,制订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同时,要建立拆迁补偿资金专款专用制度、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程序制度、城中村改造拆迁信息公开制度、城中村改造拆迁资金使用审计制度及拆迁终结检察报告制度等。
城中村改造拆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重大的社会问题,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同时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努力。参与城改的各相关主体、相关机构应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正确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让百姓在城中村改造中得到公平、公正的补偿和安置,让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真正惠及广大城中村村民,推动城市的文明进步,为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好保驾护航。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