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被错误羁押能获得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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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滔法律服务信箱:
  您好!
  我丈夫经营一家酒店已有10年之久,收入可观,我们一家生活美满。然而不久前的一次事故改变了这一切。
  2007年2月底,有4个小伙子在我们酒店喝酒,喝了两瓶白酒后,不知何故吵了起来。我丈夫见状就去劝解,但他们不仅不听从劝阻,反而将我丈夫推到一边,并将餐具、桌椅等砸坏。之后,他们越吵越凶,推搡着到了店门口并动起手来。我和丈夫赶忙来到店外,我丈夫连拉带劝,企图把他们拉开。他们打骂之间,突然一声惨叫,其中一个小伙子应声倒地,鲜血从他胸前涌出。其他三人见状一哄而散。我和丈夫赶忙上前查看,只见一把水果刀已插入小伙子胸口,血流不止。我丈夫赶紧叫出租车将小伙子送往医院。不幸的是,小伙子由于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得知后,以涉嫌杀人将我丈夫强行带走。我多次去公安机关说明当时的情况与我丈夫无关,但他们说当时与被害人一起喝酒的另外三人均已逃窜,案件真相无法得知,我丈夫的嫌疑无法排除,他们就不能将我丈夫释放。因此,我丈夫一直在公安机关的看守所里关押了3个多月。
  直到不久前,逃窜的三人才被抓获归案。他们证实,当天在打架的过程中,他们中的一名因酒后冲动,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同伴并导致死亡,此事与我丈夫无关。
  真相大白,我丈夫终于被释放回家。但这3个多月,我们家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本生意兴隆的酒店关了门,全家没有了生活来源。我婆婆因此事而气得双目失明,我丈夫也由原来的开朗豁达而变得悲观消沉。
  我们家的灾难是由公安机关对我丈夫的错误关押造成的。请问:我们能否就遭受的物质及精神损害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该如何提出?赔偿数额大概能有多少?
  盼复!
  读者:江×
  
  江女士:
  你好!
  首先对你家遭遇的不幸深表同情。
  从来信看,你丈夫确实是被错误羁押。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公安机关对你丈夫的关押,其实并没有基于一定的犯罪事实,因此,你丈夫作为公安机关错误羁押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另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来信没有说明你丈夫被关押时是何机关作出的拘留或者逮捕决定,因此,我们只能分别分析。如果是关押你丈夫的公安机关作出的拘留决定,那么该公安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对你丈夫作出了逮捕决定,那么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就应该是赔偿义务机关,一般逮捕决定由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的同级检察机关作出。
  至于请求赔偿的程序,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请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关于赔偿数额,《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你丈夫被错误羁押是人身自由被侵犯,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机关发布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实际被关押的天数。至于你丈夫经营酒店的损失以及你们家由此遭受的精神损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在国家赔偿范围。
  希望你们能顺利取得赔偿,也希望你们一家能尽快从此事中走出来,重振精神,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
  徐滔法律服务信箱
  编辑/李小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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