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天津市人民政府2003年11月18日颁布的第11号令规定,凡由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或由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制订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审批许可和登记、备案;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准入条件、标准、范围、资格、资质;涉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由制定机关在《天津政报》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