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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实务界与理论界对股权激励的会计确认主要存在两种观点:费用观和利润分配观。本文认为,从借贷方关系及股份支付的性质来看,股权激励实质上是企业为减少代理成本而在现有股东与或有潜在股东(经理人)之间进行的财务利益的重新分配,这种分配关系属于纳税筹划的范畴。基于此,笔者提出费用观与利润分配观并没有本质区别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