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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诊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在向患者透露病情的过程中也应该考虑患者的具体情况,医疗机构如实告知的同时规定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履行谨慎说明义务。既要确保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又要避免不利后果的发生。
关键词:说明义务;知情同意权;不利后果
诊疗过程中,一般的病情,不需医院特别说明,医生大多会选择及时告知病人,因为这有利于患者配合治疗。但是,在告知患者病情时也应该考虑最终结果,否则医疗机构就极容易造成告知不当,反而影响患者病情的康复。
一、医师的说明义务
医师的说明义务是指医师必须就患者患病状况、治疗方法及治疗所伴生的危险等事项对患者加以说明的义务。说明义务的提出主要是为了提高患者在治疗中的地位,明确患者在治疗中并非只作为接受治疗的客体而存在,他更应作为主体来发挥应有的作用。人是身体和精神一体化的存在,患者委托医师对自己的疾病进行治疗,并非是将自己完全委托给医师,而是保留了在接受治疗之前从医师那里得到有关治疗的危险性等情况的说明之后,决定是否接受该项治疗的权利。这种强调发挥患者的主动性与尊重患者的自己决定权的思想是说明义务产生的基础,也是说明义务的核心。
医师的说明义务是患者知情同意权行使的基础,只有医师尽详尽的说明义务,并经患者的知情与同意,医师的医疗行为才具有合法性。从实践来看,患者对医师可能所抱有的态度不一。有的患者一概信任医师,对于医师的一切诊疗行为都没有意见,这在人权观念高涨及教育程度普遍提高的今天已经很少存在了;有的患者属于批判型,常常要求医师做出合乎科学原理的说明,说明后就会对医生产生信赖;还有的患者属于不服从型,对医师的医疗行为始终持不信任态度,要求医师反复说明来解释其疑惑。后两类患者已然成为患者群中的大多数,医师的说明义务成为维持医患和谐最重要的一环。
二、说明义务的正确履行——谨慎说明
医疗机构如实告知的同时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也应当有个度的问题,医疗机构在向患者透露病情的过程中也应该考虑患者的具体情况,履行“谨慎说明义务”。
1、确保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让患者明白自己的病情、所做的检验项目及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和影响自己病情转化应注意的事项。特别是在手术前,要向患者交代手术方式以及手术中与手术后可能发生的医疗并发症与意外,否则就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2、避免不利后果的发生
医务人员在向患者介绍病情时,应该根据患者的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时机、以适当的方式向患者进行告知。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尽量避免对其疾病的治疗和身体的康复产生不良的影响。对于精神较脆弱或身体状况较差的患者,医务人员可以暂缓告知,再在恰当的时机委婉地告知;对于患有危及生命的严重疾病患者,在诊断明确后,一般情况下不应直接告诉患者本人,而是应首先告诉患者的家属,根据患者家属的意见,再以恰当的方式告诉患者;对于失去行为能力或不具备行为能力的患者,应当对其家属履行告知的义务。对于病情恶化等不良情况,不要直截了当告诉患者,必要时要由负责医务人员和上级医务人员进行解释。再次,要注意说话的方式和态度。对待患者要态度和蔼、语言温和,避免恶性刺激,在介绍病情时,避免用意思含混不清和不负责任的话。最后,要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疾病的诊疗活动过程中,很容易接触到患者的一些隐私,医生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注意对患者隐私的保护。
三、说明义务的内容
1、说明诊断及结果
医师对病人诊察之后,对于患者疾病之轻重缓急以及痊愈的可能性有告知义务。因此,医师对疾病未尽说明义务或未完全说明,不论是消极的隐瞒还是积极的虚伪不实的说明,所取得的患者的同意都是无效的。医师说明的对象是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另外,如果发生转诊,医师也应向接受转诊的医师说明。
2、说明采取何种医疗行为及理由
医师在说明疾病情形之后,就应该将决定实施的医疗行为的性质、理由、内容、预期治疗效果、医疗方式、难易程度以及对患者的侵袭范围及危险程度,用医疗上通用的方式加以说明,使患者充分了解该医疗行为对身体可能产生的侵害,以便患者决定是否同意接受该医疗行为。医师只要就采取医疗行为的必要性、紧急性、补充性等理由加以说明,只要患者有所理解,即使对病名未有特别告知,病人的同意亦属有效,因为没有特别告知病名对于是否接受医疗的意思决定并不产生影响。
3、说明可能发生的危险
医师对于治疗行为可能伴随的危险,例如有无发生副作用的可能、发生的比例,以及危险发生时医院的设备及医师的应变能力等,负有说明义务。一般来说,依照通常医学原则,在医学上得以预期且易于防止结果发生的类型,医生应予说明;结果发生在医学上得以预见,但无确实有效的防御方法,医师应予说明;医疗行为实施后(如手术后果)是否应予说明,按照契约之报告义务而说明;结果的发生极其偶然且不容易避免,不一定要说明。
4、说明有无其他可替代的医疗行为
疾病发生的原因是多样的,因此治愈疾病的医疗行为也会有多种方法。医师负有详细告知患者有无其他替代医疗行为,并详细说明代替的医疗行为所伴随的侵害、性质、程度及范围,代替的医疗行为之治疗效果、有效程度、可能引起的并发症,以及不采取此替代疗法的理由。然而,医师在履行说明义务时也有自己的自由裁量,而非机械履行,如对于一种疾病存在多种医疗方法,而很多疗法不值得作为患者选择。又如对患者说明危险发生率大小时,常非医师所能确实掌握,因此也不可一概而论。再如,对于癌症等终末期患者而言,完全向患者说明可能对患者造成不利后果。总之,如何平衡医师的说明义务与医师的自由裁量之问的关系,在某些医疗纠纷的判断上成了较为困难的问题。
四、說明义务的例外情形
1、保护性诊疗
当作出说明的内容对患者治疗产生不良后果时,可以不向患者说明,但应当向患者家属或利害关系人做出客观真实的说明,以取得支持或配合治疗。如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可以不说明,以防止患者精神受到打击而不利于治疗,对此《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作了明确的规定,说明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2、紧急性治疗
说明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如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取得患者或利害关系人的有效同意,而不采取紧急措施,将丧失患者生命或造成患者严重不良后果时,为了患者的利益可以不作告知同意,但应按规定办理相关的批准手续,这与《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医师必须对危急患者实施紧急措施诊治,不能拒绝急救处置的强制性义务是相一致的。
3、自动放弃知情权
在诊疗中,有的患者基于医学知识的缺乏,文化教育的限制,对医师的处处信赖,将自己完全托付给医师,病人根本不想知道太多的治疗信息时,医师可以不做出说明。但亦不能完全否定患者的知情权,医师仍应对重大事项做出相应说明。
4、其他
如患者对于治疗内容有充分认知;患者只是患有很轻微的疾患;医师采取强制医疗时,等等。
关键词:说明义务;知情同意权;不利后果
诊疗过程中,一般的病情,不需医院特别说明,医生大多会选择及时告知病人,因为这有利于患者配合治疗。但是,在告知患者病情时也应该考虑最终结果,否则医疗机构就极容易造成告知不当,反而影响患者病情的康复。
一、医师的说明义务
医师的说明义务是指医师必须就患者患病状况、治疗方法及治疗所伴生的危险等事项对患者加以说明的义务。说明义务的提出主要是为了提高患者在治疗中的地位,明确患者在治疗中并非只作为接受治疗的客体而存在,他更应作为主体来发挥应有的作用。人是身体和精神一体化的存在,患者委托医师对自己的疾病进行治疗,并非是将自己完全委托给医师,而是保留了在接受治疗之前从医师那里得到有关治疗的危险性等情况的说明之后,决定是否接受该项治疗的权利。这种强调发挥患者的主动性与尊重患者的自己决定权的思想是说明义务产生的基础,也是说明义务的核心。
医师的说明义务是患者知情同意权行使的基础,只有医师尽详尽的说明义务,并经患者的知情与同意,医师的医疗行为才具有合法性。从实践来看,患者对医师可能所抱有的态度不一。有的患者一概信任医师,对于医师的一切诊疗行为都没有意见,这在人权观念高涨及教育程度普遍提高的今天已经很少存在了;有的患者属于批判型,常常要求医师做出合乎科学原理的说明,说明后就会对医生产生信赖;还有的患者属于不服从型,对医师的医疗行为始终持不信任态度,要求医师反复说明来解释其疑惑。后两类患者已然成为患者群中的大多数,医师的说明义务成为维持医患和谐最重要的一环。
二、说明义务的正确履行——谨慎说明
医疗机构如实告知的同时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也应当有个度的问题,医疗机构在向患者透露病情的过程中也应该考虑患者的具体情况,履行“谨慎说明义务”。
1、确保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让患者明白自己的病情、所做的检验项目及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和影响自己病情转化应注意的事项。特别是在手术前,要向患者交代手术方式以及手术中与手术后可能发生的医疗并发症与意外,否则就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2、避免不利后果的发生
医务人员在向患者介绍病情时,应该根据患者的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时机、以适当的方式向患者进行告知。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尽量避免对其疾病的治疗和身体的康复产生不良的影响。对于精神较脆弱或身体状况较差的患者,医务人员可以暂缓告知,再在恰当的时机委婉地告知;对于患有危及生命的严重疾病患者,在诊断明确后,一般情况下不应直接告诉患者本人,而是应首先告诉患者的家属,根据患者家属的意见,再以恰当的方式告诉患者;对于失去行为能力或不具备行为能力的患者,应当对其家属履行告知的义务。对于病情恶化等不良情况,不要直截了当告诉患者,必要时要由负责医务人员和上级医务人员进行解释。再次,要注意说话的方式和态度。对待患者要态度和蔼、语言温和,避免恶性刺激,在介绍病情时,避免用意思含混不清和不负责任的话。最后,要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疾病的诊疗活动过程中,很容易接触到患者的一些隐私,医生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注意对患者隐私的保护。
三、说明义务的内容
1、说明诊断及结果
医师对病人诊察之后,对于患者疾病之轻重缓急以及痊愈的可能性有告知义务。因此,医师对疾病未尽说明义务或未完全说明,不论是消极的隐瞒还是积极的虚伪不实的说明,所取得的患者的同意都是无效的。医师说明的对象是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另外,如果发生转诊,医师也应向接受转诊的医师说明。
2、说明采取何种医疗行为及理由
医师在说明疾病情形之后,就应该将决定实施的医疗行为的性质、理由、内容、预期治疗效果、医疗方式、难易程度以及对患者的侵袭范围及危险程度,用医疗上通用的方式加以说明,使患者充分了解该医疗行为对身体可能产生的侵害,以便患者决定是否同意接受该医疗行为。医师只要就采取医疗行为的必要性、紧急性、补充性等理由加以说明,只要患者有所理解,即使对病名未有特别告知,病人的同意亦属有效,因为没有特别告知病名对于是否接受医疗的意思决定并不产生影响。
3、说明可能发生的危险
医师对于治疗行为可能伴随的危险,例如有无发生副作用的可能、发生的比例,以及危险发生时医院的设备及医师的应变能力等,负有说明义务。一般来说,依照通常医学原则,在医学上得以预期且易于防止结果发生的类型,医生应予说明;结果发生在医学上得以预见,但无确实有效的防御方法,医师应予说明;医疗行为实施后(如手术后果)是否应予说明,按照契约之报告义务而说明;结果的发生极其偶然且不容易避免,不一定要说明。
4、说明有无其他可替代的医疗行为
疾病发生的原因是多样的,因此治愈疾病的医疗行为也会有多种方法。医师负有详细告知患者有无其他替代医疗行为,并详细说明代替的医疗行为所伴随的侵害、性质、程度及范围,代替的医疗行为之治疗效果、有效程度、可能引起的并发症,以及不采取此替代疗法的理由。然而,医师在履行说明义务时也有自己的自由裁量,而非机械履行,如对于一种疾病存在多种医疗方法,而很多疗法不值得作为患者选择。又如对患者说明危险发生率大小时,常非医师所能确实掌握,因此也不可一概而论。再如,对于癌症等终末期患者而言,完全向患者说明可能对患者造成不利后果。总之,如何平衡医师的说明义务与医师的自由裁量之问的关系,在某些医疗纠纷的判断上成了较为困难的问题。
四、說明义务的例外情形
1、保护性诊疗
当作出说明的内容对患者治疗产生不良后果时,可以不向患者说明,但应当向患者家属或利害关系人做出客观真实的说明,以取得支持或配合治疗。如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可以不说明,以防止患者精神受到打击而不利于治疗,对此《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作了明确的规定,说明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2、紧急性治疗
说明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如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取得患者或利害关系人的有效同意,而不采取紧急措施,将丧失患者生命或造成患者严重不良后果时,为了患者的利益可以不作告知同意,但应按规定办理相关的批准手续,这与《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医师必须对危急患者实施紧急措施诊治,不能拒绝急救处置的强制性义务是相一致的。
3、自动放弃知情权
在诊疗中,有的患者基于医学知识的缺乏,文化教育的限制,对医师的处处信赖,将自己完全托付给医师,病人根本不想知道太多的治疗信息时,医师可以不做出说明。但亦不能完全否定患者的知情权,医师仍应对重大事项做出相应说明。
4、其他
如患者对于治疗内容有充分认知;患者只是患有很轻微的疾患;医师采取强制医疗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