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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一个规定拟对相关外国进口产品采取边境碳调节措施的国内法案,将对国际贸易和气候变化政策产生重大影响。这一措施在WTO法上的合法性难以成立,它对全球气候变化谈判和正常贸易秩序的维护都有损而无益。在“后京都议定书”国际环境协定的谈判中,我国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反对一些西方大国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高水平强制性减排义务的企图,防范未来的国际协定为类似措施打开后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