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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制文明的不断发展,传统以国家为本的法制理念显然不能同社会发展相适应,“以人为本”的法制理念的树立成为了当前我国法律发展的迫切需要。笔者将从刑法角度出发,分析其人权保障的具体现状与完善措施,旨在不断强化人权意识,切实提高刑法对于人权保障的功能与效用。
当前,人权问题已然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进步与文明的主要标志之一,演变成了国际社会与各国与普遍关注的一个话题。将人权作为一项法律来对其进行保障,是人权最为基本的一项前提,而在这个保障体系当中,其基本法即为刑法,由于人权保障具有一定的重要性与广泛,因而促使在人权保障方面刑法具有重要功能。利用刑法达到保障人权目的的原理就在于不断限制国家发动刑罚权,通过现行罪行法定原则对一般公民自由与权益进行保障,使犯罪主体不受到额外刑罚与非人道刑罚处理。
一、现行体制之下我国刑法人权保障的具体情况
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1979年,我国对刑法进行了系统全面的修订,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了1997年新刑法,此后,截止到2011年,对其修改已达8次。1997年推行的刑法,其兼顾了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两项功能,并进一步对人权保障有所旨化。刑法在人权保障层面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罪刑法定原则
而在具体表现形式上,罪刑法定原则主要形式、实质的两个层面,我们先来看形式侧而,它的意义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层面。一是法律主义。也就是说,法官只能遵循现行成文法律对犯罪人进行量刑定罪。二是禁止绝对不定刑。这从最大程度上起到了严防法官滥用职权,损害人权,有意对罪刑法定原则进行违背。此外,罪行法定原则还充分体现了禁止有罪类推与事后法,最大程度上实现了对人权的保障。我们再从其实质侧面来看,它则兼具明确性(对法律后果与犯罪规定明确)、禁止不均衡残虐、禁止对不当罚进行处罚的行为,这些具体规定都彰显了人权的不可侵犯性。
2.人人平等原则
无论是谁如若违反法律都必须接受法律制裁,人人平等不仅体现于量刑、定罪的平等之上,而且行刑也必须平等,它尽量对法益要求做出了保护,是预防犯罪的具体要求。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等同于罪行相当
但在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在对罪行进行分析时,法律不仅将客观危害性考虑进去了,而且人的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也被纳入至考虑范畴之内[1]。
二、探讨现行刑法之下完善人权保障的措施
社会是不断发展的,作为衡量人的行为正当与否的重要标尺,法律也理应做到与时俱进,只有如此,才能时刻保持刑法体系的科学性与系统性,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点入手。
1.进一步完善罪刑法定原则
这主要在于要不断提高刑法明确性。明确性是法律规范有效保障公民各项权利的前提之一,其重要性无须再述,那么,究竟如何明确这一措施呢?笔者认为,进一步完善罪刑法定原则就是要不断提高法律条文的确定性以及严谨性,即文字清晰、不可模棱两可,意思必须确切。中华文字博大精深,同样的情节恶劣与情节严重,在不同的场景之下,其蕴含程度与表述意义往往差别很大,对于刑法当中这些具有关键性的词汇,笔者认为应当对其进行明确界定。特别对于常出现于刑法体系当中的“其他”一词,究竟属于何种范畴?作为立法者而言,他们都赋予了司法者更多的裁量权利,增加了自由裁量及司法公正难度。就如“其他”一词,笔者认为,可采取列举的行为,对他们的行为作出一一列举,尽可能详尽。同样的道理还适用于量刑情节的规定层面上,要不断提高其可操作性,杜绝在罪刑法定原则之外,刑事执法者对刑法进行适用。
2.减少死刑配置
自1764年提贝卡利里首次主张废除死刑以来,死刑存在的合理性就普遍受到质疑,发展到今天,死刑废除早已是大势所趋。1997年,我国在减少与限制死刑上曾做出了巨大努力,然而就现行刑法来看,我国死刑立法偏多,且其自身核准程序也不系统。上世纪九十年代,联合国就明确规定,对于仍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不适用于因非暴力引起的经济犯罪。尽管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当中对13个非暴力经济犯罪死刑进行了取消,但就现行减少与限制死刑方面来讲,从人权保障角度出发仍有许多值得完善的地方。
3.逐步确定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匹配的保安处分制度
作为刑事制裁的一种辅助性处分,保安处份因具有注意消除犯罪源由的正面效应,因而在现行法治体系之下采用率较高。在我国行政汉、刑法等法律当中都有保字处份制度的提及,但却不具系统性与完整性,且从适用层面讲决定权大多集中于公关机关手中,缺少必要的法治监督与诉论程序,有违现代人权保障与法治精神,必须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之上逐步确定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匹配的保安处分制度。
三、总结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当中的重要构成部分之一,刑法直接与公民人权保障与基本权利相挂钩,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社会文明的不断提高,人权保障将逐渐成为刑法修改以及完善当中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本文所做的探讨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当从司法、立法以及价值理念等多个方面加强对人权的保障,只有如此,我国才能真正形成具有代表性的社会主义法治,切实提高人权水平。
(作者单位: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当前,人权问题已然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进步与文明的主要标志之一,演变成了国际社会与各国与普遍关注的一个话题。将人权作为一项法律来对其进行保障,是人权最为基本的一项前提,而在这个保障体系当中,其基本法即为刑法,由于人权保障具有一定的重要性与广泛,因而促使在人权保障方面刑法具有重要功能。利用刑法达到保障人权目的的原理就在于不断限制国家发动刑罚权,通过现行罪行法定原则对一般公民自由与权益进行保障,使犯罪主体不受到额外刑罚与非人道刑罚处理。
一、现行体制之下我国刑法人权保障的具体情况
为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1979年,我国对刑法进行了系统全面的修订,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了1997年新刑法,此后,截止到2011年,对其修改已达8次。1997年推行的刑法,其兼顾了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两项功能,并进一步对人权保障有所旨化。刑法在人权保障层面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罪刑法定原则
而在具体表现形式上,罪刑法定原则主要形式、实质的两个层面,我们先来看形式侧而,它的意义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层面。一是法律主义。也就是说,法官只能遵循现行成文法律对犯罪人进行量刑定罪。二是禁止绝对不定刑。这从最大程度上起到了严防法官滥用职权,损害人权,有意对罪刑法定原则进行违背。此外,罪行法定原则还充分体现了禁止有罪类推与事后法,最大程度上实现了对人权的保障。我们再从其实质侧面来看,它则兼具明确性(对法律后果与犯罪规定明确)、禁止不均衡残虐、禁止对不当罚进行处罚的行为,这些具体规定都彰显了人权的不可侵犯性。
2.人人平等原则
无论是谁如若违反法律都必须接受法律制裁,人人平等不仅体现于量刑、定罪的平等之上,而且行刑也必须平等,它尽量对法益要求做出了保护,是预防犯罪的具体要求。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等同于罪行相当
但在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在对罪行进行分析时,法律不仅将客观危害性考虑进去了,而且人的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也被纳入至考虑范畴之内[1]。
二、探讨现行刑法之下完善人权保障的措施
社会是不断发展的,作为衡量人的行为正当与否的重要标尺,法律也理应做到与时俱进,只有如此,才能时刻保持刑法体系的科学性与系统性,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点入手。
1.进一步完善罪刑法定原则
这主要在于要不断提高刑法明确性。明确性是法律规范有效保障公民各项权利的前提之一,其重要性无须再述,那么,究竟如何明确这一措施呢?笔者认为,进一步完善罪刑法定原则就是要不断提高法律条文的确定性以及严谨性,即文字清晰、不可模棱两可,意思必须确切。中华文字博大精深,同样的情节恶劣与情节严重,在不同的场景之下,其蕴含程度与表述意义往往差别很大,对于刑法当中这些具有关键性的词汇,笔者认为应当对其进行明确界定。特别对于常出现于刑法体系当中的“其他”一词,究竟属于何种范畴?作为立法者而言,他们都赋予了司法者更多的裁量权利,增加了自由裁量及司法公正难度。就如“其他”一词,笔者认为,可采取列举的行为,对他们的行为作出一一列举,尽可能详尽。同样的道理还适用于量刑情节的规定层面上,要不断提高其可操作性,杜绝在罪刑法定原则之外,刑事执法者对刑法进行适用。
2.减少死刑配置
自1764年提贝卡利里首次主张废除死刑以来,死刑存在的合理性就普遍受到质疑,发展到今天,死刑废除早已是大势所趋。1997年,我国在减少与限制死刑上曾做出了巨大努力,然而就现行刑法来看,我国死刑立法偏多,且其自身核准程序也不系统。上世纪九十年代,联合国就明确规定,对于仍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不适用于因非暴力引起的经济犯罪。尽管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当中对13个非暴力经济犯罪死刑进行了取消,但就现行减少与限制死刑方面来讲,从人权保障角度出发仍有许多值得完善的地方。
3.逐步确定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匹配的保安处分制度
作为刑事制裁的一种辅助性处分,保安处份因具有注意消除犯罪源由的正面效应,因而在现行法治体系之下采用率较高。在我国行政汉、刑法等法律当中都有保字处份制度的提及,但却不具系统性与完整性,且从适用层面讲决定权大多集中于公关机关手中,缺少必要的法治监督与诉论程序,有违现代人权保障与法治精神,必须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之上逐步确定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匹配的保安处分制度。
三、总结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当中的重要构成部分之一,刑法直接与公民人权保障与基本权利相挂钩,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社会文明的不断提高,人权保障将逐渐成为刑法修改以及完善当中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本文所做的探讨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当从司法、立法以及价值理念等多个方面加强对人权的保障,只有如此,我国才能真正形成具有代表性的社会主义法治,切实提高人权水平。
(作者单位: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