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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日前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扎实促进共同富裕提出要求。
我国现阶段重提共同富裕有哪些考量?如何理解共同富裕与三次分配?日前,《中国报道》记者就共同富裕相关话题专访经济学家、当代收入与分配领域代表性学者、浙江大学共享与发展研究院院长李实。
新发展阶段需要新目标
李实认为,共同富裕可以理解为通过高质量发展使整体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达到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富裕,同时要实现包括发展成果、发展机会、各种公共服务在内的更大程度上的共享。
“在消除绝对贫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我国迈入新的发展阶段,相应地需要新的发展目标。现阶段促进共同富裕,可以从国内外两个背景解读。”李实说。
从我国自身发展经验来看,过去40多年,我国经济一直处在高速增长时期,社会财富增加,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是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收入差距过大、财产分配差距过大、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问题突出。“如果继续保持经济的高速增长和社会稳定,在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就需要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解决这些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这与实现共同富裕联系密切。”
李实表示,从一些发达国家身上也不难看出,没有很好地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所带来的社会动荡和社会撕裂,正影响着这些国家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现阶段提出共同富裕并将其作为未来15年、30年甚至更长时间内的发展目标,也是在吸取国际教训并重新调整未来的发展模式。
共同富裕应当是富裕基础上的共同而非共同基础上的富裕,这意味着未来要更好地兼顾效率与公平。
李实表示,我国当前还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富裕社会,人均GDP、人类发展指数等指标和很多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差距,如何在发展中实现共享、在共享中促进发展,是我国未来经济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问题。“进入新发展阶段,需要着重解决收入差距过大、财产分配差距过大、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问题,促进更高程度的共享,并不意味着不要发展,公平和效率也不是作为一对矛盾而存在。”
“从这个意义上说,未来要继续强调发展,特别是通过高质量发展做大蛋糕,创造更多社会财富,为更好地共享打下基础。同时,共同富裕也绝不是均等富裕、同步富裕,而是有差别的富裕。‘有差别的富裕’和‘效率’之间不仅可能没矛盾,还可能产生相互促进的作用。”李实说。
推动收入分配格局向“橄榄型”转变
9月28日,国家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兼国家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宁吉喆在《中国的全面小康》白皮书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在2008年达到最高点0.491后,2009年至今呈现波动下降态势,2020年降至0.468。
10多年间,尽管我国的基尼系数整体稳中有降,但却始终维持在0.4的警戒线以上。李实表示,我国当前的收入分配格局呈现“哑铃型”结构,中等收入人群比重过小,具体来说,差距主要体现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不同收入人群之间。城乡差距近些年虽然在不断缩小,但由于历史上积累了很多问题,完全实现城乡的融合发展或达到城乡居民无差异的状态,还要付出很大努力。缩小城乡差距在解决所有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应当作为一个优选项。
关于区域差距问题,李实表示,当前无论是东西部差距还是南北部差距都表现为区域差距,目前的区域间差距虽然有所缩小,但对照共同富裕目标显然仍旧过大。收入差距则更多体现为不同人群之间的收入差距,包括高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群、城市中的农民工和城市职工、高学历人群与低学历人群等。“除了收入差距,我们又开始面临财产差距扩大的问题,还有公共服务可及性上的差距,享受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上的差距。”
收入差距是以上三方面差距的最终表现形式。李实认为,缩小收入差距,一要靠完善市场环境,依靠改革解决当前要素市场存在的问题,如资本市场的垄断问题,劳动力市场分割以及存在各种限制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要素市场的扭曲问题等。二要加大再分配政策力度,如高收入人群、财富精英人群应承担更多税负,优化转移支付政策,进一步增强社会救济政策针对性、精准度等。
过去数十年,浙江省在探索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方面取得明显成效。6月10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发布,浙江省开始了先行先试。
与其他省份相比,浙江省的优势主要表现为发展程度高、共享程度高。数据显示,2020年浙江省的人均GDP超过10万元,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20年、36年居全国省区第一,城乡发展融合度较高,城乡关系较为协调。
把浙江省作为共同富裕示范区旨在积累相关经验,李实认为,有些经验在其他地方可以复制,但一些文化层面的优势可能是浙江所独有的——市场经济的基因、改革创新意识、务实精神和合作精神等。“总的来说,浙江在先行先试中会产生很多创新性做法,这会对其他地区实现共同富裕起到借鉴引领作用。”
分配制度的协调推进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提出,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以及构建初次分配、再次分配以及三次分配的制度安排。“建立这样一个更优的模式存在困难,但却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也是共同富裕过程中的重大任务。”李实强调说。 具体而言,在推进要素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初次分配要更加注重各类生产要素的公平、有效配置和分配。“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的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市场,由市场评价它们各自的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更大作用,甚至决定性的作用,这将是初次分配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
李实指出,再分配主要指政府通过税收或转移支付的手段,对初次分配存在的收入差距过大等不合理现象进行调节,使公共财政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不同群体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
针对两次分配之后仍然存在的问题,应通过第三次分配进行补充和修正,即激发公众参与实现共同富裕的积极性,号召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效地参与到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中。“第三次分配在以前的政府文件中也经常提过,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将其放在了一个重要的位置上——主要考虑到,从一个比较完整的收入分配制度框架看,第三次分配是必不可少的。第三次分配制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要建立起与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间的协调配合机制,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协调好发展和共享的关系。”李实表示。
第三次分配鼓励高收入人群投身公益事业,是否具备可行性?针对人们担心出现所谓“劫富济贫”的情况,李实认为,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这些担心有一定道理,但其实是一种误解,政府和学界也一直在努力消除这种误解。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首次提出‘调节过高收入’,此前都是‘合理调节高收入’。什么叫‘过高收入’?每个人有不同的理解,但基本上都是通过税收的方式调节。”李实表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为累进税制,在一定程度下起到了调节高收入甚至过高收入的作用,因而这一基本框架未来可能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
但这也存在调整空间。“个人所得税更像是一种工薪税,即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体人群是工薪阶层,而现实中一部分高收入人群可能有各种各样的避税方法,民众对此意见比较大。怎样使所有的高收入人群都按章纳税,打击不合理收入、非法收入或灰色收入,需要深层次的制度改革,不能只停留在治标不治本的办法上。”李实认为,除了个人所得税,在居民财产差距快速扩大的今天,需要考虑何时引进财产税、房產税、遗产税等调节财富分配的税收手段。
“第三次分配鼓励高收入群体参与到公益事业、慈善事业中回报社会,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不应责怪富人不愿意做慈善,而是应该检讨我们现有的制度和政策是否约束和影响到慈善事业的发展。”李实认为,首先要营造好的社会环境,而非对富裕人群采取强迫或者直接剥夺的方式;其次要出台相关政策,如在税收上给予减免或抵扣,引导他们自愿参与慈善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