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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法治的发展赋予了法律保留原则新的内涵。法律保留当中的“法律”应作广义的理解。该原则在行政指导中主要体现在调整的密度上。本文认为,作为非强制新型行政行为的行政指导,法律保留的调整密度保留至组织法。对于非关税壁垒行政指导的法律保留问题的解决,除了依据法律保留在行政指导的保留密度理论以外,还要从指导的行为模式、程序控制和法律救济等技术层面进行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