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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已经正式实施,相应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也已经颁布。但是由于实施社区矫正场所的不确定,出现了直接在社区进行矫正与“中途之家”进行间接矫正两种模式,各省市之间矫正的模式有较大的差异。基于审前调查制度的缺陷、矫正模式与刑罚个别化的裂痕等因素,在实践中需要两种模式并用,通过对不同犯罪性质的划分以及对被矫治者的具体分析来决定采用何种模式,此外还要结合社会组织的与公众的参与才能真正实现被矫治者重新融入社会,实现预期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