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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当前城镇化进程中,犯罪高发尤其是恶性案件频发的势头尚未得到根本扭转,需转换视角、提升站位,思考如何系统整体应对。从诱因的视角、传统的犯罪控制内卷化等角度看,很有必要树立犯罪治理理念。针对国家治理资源不足导致犯罪治理经常失灵等问题,须从观念、模式和框架构造等方面予以落实犯罪治理。
关键词 城镇化 犯罪治理 理念
中图分类号:D9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s.2016.06.079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Urbanization process, the high incidence of crime, especially the malignant cases are still rampant. To solve the serious problems, we must transform our perspective, upgrade our view and think about how to respond to the whole situation. It is necessary for us to set up the concept of crime controll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centives and the traditional involution crime controlling. Because of the lack of national governance resources, crime controlling is often out of order. In order to solve the severe problem, we must change our concept, model and frame construction.
Key words urbanization; crime management; concept
城镇化进程激发了社会的活力,促进了经济的繁荣,但同时也引发社会结构整体性、深层次的巨大变革。随着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化、尖锐化,犯罪的高发势头并未得到根本扭转,尤其是频发的恶性案件更是不断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心理冲击。为此,有必要反思传统的压力型犯罪控制模式,按照十八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精神,在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树立完善犯罪治理理念,进一步提升系统应对能力。
犯罪治理有别于威权式或自治式的犯罪控制,主要区别如下:一是在思维路径上,犯罪控制关注犯罪人如何实施犯罪及如何惩处,而犯罪治理则从根源上思考犯罪人为什么会实施犯罪并如何消除遏制犯罪的产生。二是在结构体系上,犯罪控制主要依赖刑事司法系统,而犯罪治理则强调结构多元,集聚国家和社会合力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三是在措施方法上,犯罪控制注重“堵”,强调通过对犯罪的打击而换来短暂的社会平和,而犯罪治理则注重“疏”,即不断减缓排解易犯罪人群与常态社会之间的紧张状态,提升社会支持力度,内外结合减少犯罪的产生。四是在制度建设上,犯罪治理比犯罪控制更强调法治思维和制度建设。
1 树立完善犯罪治理理念的必要性
(1)需要从诱因角度来重新认识和把握日益复杂的犯罪趋势。城镇化进程与犯罪具有密切关系。从风险视角看,犯罪不仅仅是呈现出的社会病态,同时也是特定时空和环境的产物。系列的犯罪风险源为犯罪的萌芽、生长与变化提供特有的机遇与空间,而且还很可能改变传统的犯罪形态或催生新的犯罪类型、形态。当前城镇化进程中复杂的犯罪形势倒逼我们要改变对犯罪的应急处置心理,而是从风险诱因的视角来重新认识犯罪现象,并深入思考犯罪行为与犯罪风险源之间的密切联系与影响机理。
(2)传统的犯罪控制内卷化难以破解恶性循环难题。国家本位历来是我国传统的犯罪控制模式。其主要特点是比较强调运用较为完整的刑事司法系统来对犯罪现象进行控制和打击。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往往奉行重刑主义和扩大化。但是,以警察权为主的国家控制力量的扩大和延伸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反而易使控制效率的边际效应逐渐递减并陷入“控制→犯罪增加→加大控制→犯罪激增”的恶性循环。
(3)各种社会主体对安全产品质量多元化需求及独立自主意识增强。在社会利益结构的深刻调整过程中,逐渐增高的多元化趋势是社会安全需求的基本趋势。但是,传统科层制的国家正式机构难以满足社会公众对安全产品质量的高期待和多元化需求。而且随着各种社会主体经济实力的提升,独立自主意识增强,参与犯罪治理的愿望和能力也在逐步增强。为此,政府机构已经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孤独”的犯罪控制者。国家力量也理应作出回应,在犯罪控制进程中与社会主体之间形成互动合作关系。
2 目前我国犯罪治理存在的问题
(1)国家治理资源不足导致犯罪治理经常失灵。治安作为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是国家应承担的基本职能。但是,仅凭政府的单一控制资源难以满足超大型社会对国家治理资源的大规模需求。即使采用“运动式”的资源集中与动员机制,通过“严打”或“集中整治”等方式集中治理也难以弥补这种结构性缺陷。同时,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不仅仅单纯是由国家的生产供给能力决定的,也会受到消费需求对象、社会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影响。对犯罪实施打压式控制,往往又会引发新一轮犯罪活动的增长。
(2)多元社会治理主体不成熟导致犯罪治理网络不对称、不均衡。从党委政府的角度,职能转变滞后,权力过度集中,挤占了社会的成长空间,抑制了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创造活力,而且具有一定的机械性。从社会组织和公民的角度,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能力较低。因此,在现有的犯罪治理网络中,国家正式机构之间的纵向网络依旧强大,而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横向网络依旧虚弱。实际上还是国家控制的一种变通,还只是形式上具有犯罪治理的网络结构框架。 (3)治理主体定位不清、职责不明影响犯罪治理合力。犯罪治理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关系定位不清楚。犯罪治理当前依托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施主体规定不清。犯罪治理涉及的不同性质组织之间的社会协调关系、职责关系未明确规定,特别是社会组织、公民的主体资格、主体权力的界定含糊。导致治理手段单一的局限难以得到根本改变,社会协商缺乏基础。有时还可能会因小误会引发大矛盾的新问题。传统政策性运行的各自为战、被动适应的治理机制已不能满足日益客观需要,隐含着诸多风险。
(4)基层治理网络运转不畅影响犯罪治理成效。治理体系都要通过基层组织网络来具体落实,基层组织网络的质量与行动能力直接决定了犯罪治理成效的好坏。但是,当前基层事权和财权不对称,国家治理资源贫弱的特质在基层社会被成倍放大。缺乏激励的动员式参与效果不佳。目前社会力量参与的犯罪治理仅仅是国家领导下的动员式参与,而不是社会的自发启动。有些基层党委政府对引发事件的根源问题不认真反思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解决,反而却希望通过公安机关通过强力手段来解决问题,使公安机关与群众发生直接冲突,导致许多群体性事件反复发生。
3 坚持完善犯罪治理理念之措施
(1)在观念上放弃犯罪消灭论,接受相对主义犯罪观。长期以来,“除恶务尽”绝对主义犯罪观在我国刑事政策指导思想上占有主要地位,强调严厉打击和惩罚犯罪,以最终遏制消灭犯罪。但是,犯罪具有客观性和长期性,犯罪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将与人类社会长期相伴。超越客观条件限制设短期内将犯罪“一网打尽”是不切实际的。而且,辩证的说来,犯罪作为一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表达和获利方式,也附带具有警示、安全阀、社会排污等功能,促使国家和社会去认真反思和解决自身的病症。为此,科学的犯罪治理应以犯罪现象的客观性和长期性为逻辑起点,犯罪治理的目标在于尽可能降低犯罪对社会带来的危害。
(2)在治理模式上由国家本位模式向国家—社会双本位模式转变。国家本位模式是我国传统的犯罪治理模式。其核心是国家凭借对犯罪控制资源的垄断而绝对主导;其方式强调自上而下的单向管控;其力量极端依赖刑事司法机构的打击。该模式的优点在于国家强大的动员能力和迅速、高效,在短时间内易取得比较明显的治标效应,但是,运行成本高昂、治本效果有限和动摇公众对法治的信仰等其内在缺陷。这充分证明脱离犯罪产生的根源而进行单向度刑事打击的国家本位模式非常有必要向国家—社会双本位模式转变。治安是一种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服务对象充分参与和协同公共产品的生产过程,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犯罪产生于社会,国家与社会应该有效协同起来治理犯罪,并形成国家和社会在犯罪治理场域的良性互动。
(3)在框架构造上建构一个多方协力的合作运行体系。传统单向自上而下的犯罪控制机制显然无法应对转型期我国严峻的犯罪形势,为此非常有必要改变调整原有运行体系,建构起一个“上下联动”、“左右逢源”多方协力的合作运行体系。当然,在这个体系中,党委政府具有体制和功能的优势,仍然应是体系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在市民社会并未完全成型的情况下,犯罪治理须要更加依靠国家力量。但是,社会是犯罪的发源地、受害者和犯罪治理的直接受益者,理应也成为犯罪治理的重要建设力量。我们既要建立一整套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有序的参与机制,又要大力拓展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的渠道或平台,促进“上下联动”。同时,在当前犯罪治理过程中,我们应大力引导和发挥我国各类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以实现犯罪治理“左右逢源”的目标。
(4)在调控方式上要加强法治化、制度化。改革开放30余年,各级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履行好经济职能,经济建设成绩斐然。但是,对社会建设特别是如何履行好社会治理职能却认识不够、重视不够。在治理方式上多采用行政命令、行政干预手段,采用法律手段较少,越来越难以应对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期不断凸显并尖锐化的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为切实贯彻落实十八大依法治国方略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新要求,进一步发挥法制的根本性、长期性、全局性和稳定性作用,我们要让法制成为犯罪治理的主要载体,并充分发挥法制的犯罪精致治理中的作用,不断加强犯罪治理方式与手段的法治化,犯罪治理过程权力运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切实推进我国犯罪治理由组织化调控向制度化调控的整体转型,进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的日益现代化。
(5)在长效机制上形成犯罪治理评估体系。要切实改变过去在犯罪治理的思路设计与效果评价方面主要依靠领导意志或主观设想等进行决策或评估的现象。要客观对待犯罪率上升的事实,不断提升犯罪发案数统计的便捷性,严查立案不实、报送不实等现象,把犯罪治理评估建立在确实可靠的基础之上。要形成科学的犯罪治理评估指标体系,为国家和社会提供量化的、科学的依据。在评估方式上要由自我评估转向中立性评估。要由国家和社会共同来评判与监督犯罪治理工作,犯罪治理的评估结论需公开,并确保国家与社会,决策者、执行者与研究机构之间信息共享,进而为刑事政策调整、刑法规范修改废补、引导社会理性认识犯罪现状并共同参与犯罪治理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
基金项目:2014年重庆市高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14- 27),我国城镇化进程与犯罪关系问题研究
关键词 城镇化 犯罪治理 理念
中图分类号:D9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s.2016.06.079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Urbanization process, the high incidence of crime, especially the malignant cases are still rampant. To solve the serious problems, we must transform our perspective, upgrade our view and think about how to respond to the whole situation. It is necessary for us to set up the concept of crime controll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centives and the traditional involution crime controlling. Because of the lack of national governance resources, crime controlling is often out of order. In order to solve the severe problem, we must change our concept, model and frame construction.
Key words urbanization; crime management; concept
城镇化进程激发了社会的活力,促进了经济的繁荣,但同时也引发社会结构整体性、深层次的巨大变革。随着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化、尖锐化,犯罪的高发势头并未得到根本扭转,尤其是频发的恶性案件更是不断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心理冲击。为此,有必要反思传统的压力型犯罪控制模式,按照十八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精神,在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树立完善犯罪治理理念,进一步提升系统应对能力。
犯罪治理有别于威权式或自治式的犯罪控制,主要区别如下:一是在思维路径上,犯罪控制关注犯罪人如何实施犯罪及如何惩处,而犯罪治理则从根源上思考犯罪人为什么会实施犯罪并如何消除遏制犯罪的产生。二是在结构体系上,犯罪控制主要依赖刑事司法系统,而犯罪治理则强调结构多元,集聚国家和社会合力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三是在措施方法上,犯罪控制注重“堵”,强调通过对犯罪的打击而换来短暂的社会平和,而犯罪治理则注重“疏”,即不断减缓排解易犯罪人群与常态社会之间的紧张状态,提升社会支持力度,内外结合减少犯罪的产生。四是在制度建设上,犯罪治理比犯罪控制更强调法治思维和制度建设。
1 树立完善犯罪治理理念的必要性
(1)需要从诱因角度来重新认识和把握日益复杂的犯罪趋势。城镇化进程与犯罪具有密切关系。从风险视角看,犯罪不仅仅是呈现出的社会病态,同时也是特定时空和环境的产物。系列的犯罪风险源为犯罪的萌芽、生长与变化提供特有的机遇与空间,而且还很可能改变传统的犯罪形态或催生新的犯罪类型、形态。当前城镇化进程中复杂的犯罪形势倒逼我们要改变对犯罪的应急处置心理,而是从风险诱因的视角来重新认识犯罪现象,并深入思考犯罪行为与犯罪风险源之间的密切联系与影响机理。
(2)传统的犯罪控制内卷化难以破解恶性循环难题。国家本位历来是我国传统的犯罪控制模式。其主要特点是比较强调运用较为完整的刑事司法系统来对犯罪现象进行控制和打击。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往往奉行重刑主义和扩大化。但是,以警察权为主的国家控制力量的扩大和延伸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反而易使控制效率的边际效应逐渐递减并陷入“控制→犯罪增加→加大控制→犯罪激增”的恶性循环。
(3)各种社会主体对安全产品质量多元化需求及独立自主意识增强。在社会利益结构的深刻调整过程中,逐渐增高的多元化趋势是社会安全需求的基本趋势。但是,传统科层制的国家正式机构难以满足社会公众对安全产品质量的高期待和多元化需求。而且随着各种社会主体经济实力的提升,独立自主意识增强,参与犯罪治理的愿望和能力也在逐步增强。为此,政府机构已经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孤独”的犯罪控制者。国家力量也理应作出回应,在犯罪控制进程中与社会主体之间形成互动合作关系。
2 目前我国犯罪治理存在的问题
(1)国家治理资源不足导致犯罪治理经常失灵。治安作为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是国家应承担的基本职能。但是,仅凭政府的单一控制资源难以满足超大型社会对国家治理资源的大规模需求。即使采用“运动式”的资源集中与动员机制,通过“严打”或“集中整治”等方式集中治理也难以弥补这种结构性缺陷。同时,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不仅仅单纯是由国家的生产供给能力决定的,也会受到消费需求对象、社会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影响。对犯罪实施打压式控制,往往又会引发新一轮犯罪活动的增长。
(2)多元社会治理主体不成熟导致犯罪治理网络不对称、不均衡。从党委政府的角度,职能转变滞后,权力过度集中,挤占了社会的成长空间,抑制了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创造活力,而且具有一定的机械性。从社会组织和公民的角度,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能力较低。因此,在现有的犯罪治理网络中,国家正式机构之间的纵向网络依旧强大,而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横向网络依旧虚弱。实际上还是国家控制的一种变通,还只是形式上具有犯罪治理的网络结构框架。 (3)治理主体定位不清、职责不明影响犯罪治理合力。犯罪治理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关系定位不清楚。犯罪治理当前依托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施主体规定不清。犯罪治理涉及的不同性质组织之间的社会协调关系、职责关系未明确规定,特别是社会组织、公民的主体资格、主体权力的界定含糊。导致治理手段单一的局限难以得到根本改变,社会协商缺乏基础。有时还可能会因小误会引发大矛盾的新问题。传统政策性运行的各自为战、被动适应的治理机制已不能满足日益客观需要,隐含着诸多风险。
(4)基层治理网络运转不畅影响犯罪治理成效。治理体系都要通过基层组织网络来具体落实,基层组织网络的质量与行动能力直接决定了犯罪治理成效的好坏。但是,当前基层事权和财权不对称,国家治理资源贫弱的特质在基层社会被成倍放大。缺乏激励的动员式参与效果不佳。目前社会力量参与的犯罪治理仅仅是国家领导下的动员式参与,而不是社会的自发启动。有些基层党委政府对引发事件的根源问题不认真反思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解决,反而却希望通过公安机关通过强力手段来解决问题,使公安机关与群众发生直接冲突,导致许多群体性事件反复发生。
3 坚持完善犯罪治理理念之措施
(1)在观念上放弃犯罪消灭论,接受相对主义犯罪观。长期以来,“除恶务尽”绝对主义犯罪观在我国刑事政策指导思想上占有主要地位,强调严厉打击和惩罚犯罪,以最终遏制消灭犯罪。但是,犯罪具有客观性和长期性,犯罪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将与人类社会长期相伴。超越客观条件限制设短期内将犯罪“一网打尽”是不切实际的。而且,辩证的说来,犯罪作为一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表达和获利方式,也附带具有警示、安全阀、社会排污等功能,促使国家和社会去认真反思和解决自身的病症。为此,科学的犯罪治理应以犯罪现象的客观性和长期性为逻辑起点,犯罪治理的目标在于尽可能降低犯罪对社会带来的危害。
(2)在治理模式上由国家本位模式向国家—社会双本位模式转变。国家本位模式是我国传统的犯罪治理模式。其核心是国家凭借对犯罪控制资源的垄断而绝对主导;其方式强调自上而下的单向管控;其力量极端依赖刑事司法机构的打击。该模式的优点在于国家强大的动员能力和迅速、高效,在短时间内易取得比较明显的治标效应,但是,运行成本高昂、治本效果有限和动摇公众对法治的信仰等其内在缺陷。这充分证明脱离犯罪产生的根源而进行单向度刑事打击的国家本位模式非常有必要向国家—社会双本位模式转变。治安是一种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服务对象充分参与和协同公共产品的生产过程,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犯罪产生于社会,国家与社会应该有效协同起来治理犯罪,并形成国家和社会在犯罪治理场域的良性互动。
(3)在框架构造上建构一个多方协力的合作运行体系。传统单向自上而下的犯罪控制机制显然无法应对转型期我国严峻的犯罪形势,为此非常有必要改变调整原有运行体系,建构起一个“上下联动”、“左右逢源”多方协力的合作运行体系。当然,在这个体系中,党委政府具有体制和功能的优势,仍然应是体系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在市民社会并未完全成型的情况下,犯罪治理须要更加依靠国家力量。但是,社会是犯罪的发源地、受害者和犯罪治理的直接受益者,理应也成为犯罪治理的重要建设力量。我们既要建立一整套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有序的参与机制,又要大力拓展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的渠道或平台,促进“上下联动”。同时,在当前犯罪治理过程中,我们应大力引导和发挥我国各类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以实现犯罪治理“左右逢源”的目标。
(4)在调控方式上要加强法治化、制度化。改革开放30余年,各级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履行好经济职能,经济建设成绩斐然。但是,对社会建设特别是如何履行好社会治理职能却认识不够、重视不够。在治理方式上多采用行政命令、行政干预手段,采用法律手段较少,越来越难以应对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期不断凸显并尖锐化的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为切实贯彻落实十八大依法治国方略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新要求,进一步发挥法制的根本性、长期性、全局性和稳定性作用,我们要让法制成为犯罪治理的主要载体,并充分发挥法制的犯罪精致治理中的作用,不断加强犯罪治理方式与手段的法治化,犯罪治理过程权力运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切实推进我国犯罪治理由组织化调控向制度化调控的整体转型,进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的日益现代化。
(5)在长效机制上形成犯罪治理评估体系。要切实改变过去在犯罪治理的思路设计与效果评价方面主要依靠领导意志或主观设想等进行决策或评估的现象。要客观对待犯罪率上升的事实,不断提升犯罪发案数统计的便捷性,严查立案不实、报送不实等现象,把犯罪治理评估建立在确实可靠的基础之上。要形成科学的犯罪治理评估指标体系,为国家和社会提供量化的、科学的依据。在评估方式上要由自我评估转向中立性评估。要由国家和社会共同来评判与监督犯罪治理工作,犯罪治理的评估结论需公开,并确保国家与社会,决策者、执行者与研究机构之间信息共享,进而为刑事政策调整、刑法规范修改废补、引导社会理性认识犯罪现状并共同参与犯罪治理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
基金项目:2014年重庆市高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14- 27),我国城镇化进程与犯罪关系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