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高校学生管理自主权的挑战和应对r——以甘某开除学籍决定案为例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xm02010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的教育领域在理论和实践的相互影响和共同推动下,经历了从教育法制到教育法治的转变.依法治教是解决教育治理问题的必然选择,教育法治在“十四五”时期对教育改革发展和实现教育现代化具有统领和保障作用.本文将以甘某开除学籍决定案为例,揭示公办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学生权利通过司法救济途径时学生管理自主权所面临的挑战,并探讨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办学自主权应对挑战的解决途径.
其他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下简称《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了第三人过错原因导致的动物致害责任,以侵权行为形态为标准可以归入第三人侵权行为,故其应当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相匹配.在该条规定中,可解读为导致该损害发生的危险源可全部归责于第三人过错行为.尽管在表面上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是直接责任人,但实质上其与损害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仅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即其与动物之间存在客体上的关联,因而基于无过错归责原则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并有权向过错第三人追偿.因此,在适用《侵权责任编》
住宅电梯噪声污染属于特殊的环境侵权行为.在国家尚未出台住宅电梯噪声排放范围及限值适用标准的情况下,应优先参照适用《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对住宅电梯噪声进行认定,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选择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通常情况下不能作为住宅电梯噪声的认定依据.
法律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制要求和制度追求,也是行政保护的基础和政策渊源.国家立法保护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极大提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效率和质量,但也带来了实践操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围绕国家、省级及以下地方性立法的层级性的构建,寻找在实际保护中存在困境的法制问题及出路,探索法律保护的可行路径.
2017年,我国正式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2019年经过为期两年的试点实践,确立了诉前程序制度.设置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可以让行政机关有效改进工作问题,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实践证明,诉前程序可以解决大多数案件问题,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价值.当前《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比较笼统,各地检察机关办案中存在理解不一致、案件线索获取能力有限等实质问题.加之检察机关专业化建设亟待进一步提升,调查取证的保障机制相对模糊,限制公益诉讼有效性的发挥.
现如今我国老龄化程度逐步加深,老年人的监护形势日趋严峻,有的子女不在身边,有的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孤寡老人,由谁来养老?谁来监护老人的生活起居?这种情形下,意定监护为解决孤寡老人的养老提供了便捷和可循方式,意定监护制度下的公证制度为保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提供了保障.
我国房地产市场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而不断膨胀扩大,在过去尚未得到良好管束的房地产市场屡屡出现诸如“炒房”等事件,于是国家为平衡稳定经济市场颁布多项政策进行调控.目前在改革过程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采用法律手段去解决,本文将基于现阶段房地产管理体制出现的建设难点进行分析,并从法律的角度来探究解决方法的可行性.
目前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十分常见,这主要是因为证据收集保全公证工作实施不到位所造成.就网络证据特征而言,需要通过刑事诉讼分析所存在的网络证据内容,再利用网络证据内容解决实际问题.通过本文希望深入分析网络证据的基本概念与特征,探讨现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中所存在的实际问题,最后提出网络证据公证保全的有效对策.
随着手机更新速度的加快,手机应用也在不断发展.手机APP是智能和技术结合的产物,近年来市场上涌现出各种各样的手机APP,这些APP的服务内容包括衣食住行、娱乐、资金往来等多个方面,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这些手机APP的部分违法违规行为也会造成一些消极影响.一些手机APP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并违反监管要求使用所收集的信息,这使得APP用户的信息安全面临着许多风险,严重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危害社会稳定.因此,本文对手机APP用户个人信息过度收集的刑法保护进行了研究,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分析手机APP用户
电子交易平台APP自上线以来,以其先进的理念和特有的产品功能迅速成为我国最大的二手交易平台.随着其市场份额与用户流量的扩增,各种淘宝卖家、微商、代购纷纷涌入,打破了原有的市场结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也越来越亟待治理,平台监管有待更深的探究.《电子商务法》的颁布为电商平台及电子商务经营者敲响了警钟,但其法律设置能否收获预期效益仍待考察.本文将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的相关内容解析,探讨“电子交易平台乱象”的规制途径,寻求解决电子商务诚信问题的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行为效力规定为无效,此种方式并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复杂的现实问题.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不满8周岁的儿童作出的符合年纪智力的行为等,都应该有新的解释和规定,要结合当下的时代要求.本文通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界定标准、行为意识表示和效果法律分析,立足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护的原则,对无民事行为能人的行为效力问题进行研究探讨,提出符合当今社会需求的民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