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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在财政立法上做了大量工作,但从整体上看,财政立法还不够完善,突出表现财政立法滞后:一是法律规范不完整,存在执法空白;二是执行的尺度偏松,手段偏软,起不到威慑作用。直到今天,财政工作尚无一部完整的具有权威性的财政监督职能、内容和手段等方面作出规定的法律。财政监督的实质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权力的再监督,如果财政监督地位没有法律保证,缺乏必要的法律手段,必然严重影响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