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角色定位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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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唯一的武装队伍,既是办案工作的重要成员,又是保障办案安全的主要力量。担负着维护检察工作的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等任务。
  近年来,由于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的高度重视,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的办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不可替代性日趋显现。但是,也有少数院和部门领导,习惯于传统做法,忽视了司法警察在办案中的职能作用,司法警察的职责被检察官取代,致使警检职能不分,责任不明,法警部门形同虚设,有的院甚至没有设立法警机构。究其原因主要是对司法警察工作的地位和作用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
  一、警务实践中的法警工作地位不容忽视
  1、司法警察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我国的法律法规日臻完善。从长期的检察实践和现有的法律法规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已确立了应有的法律地位。这种地位表现在:(1)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二款,都以法律形式规定并确立了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中的性质和地位,人民检察院设司法警察有充分的法律根据和履行检察职能的客观必要。(2)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参与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参与检察活动。”高检院多次发文明确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组成人员,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一支重要力量。这说明法警人员是检察队伍中的组成部分,是依法行使检察权法定成员之一。(3)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正确规范办案的生力军。《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司法警察的职责,其特定的职责范围,不是检察官和其他人员可替代的。发挥法警作用,全面履行法警职责,有利于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各司其职,规范办案,防止检警混岗情况的发生。可见,司法警察是通过行使部分检察职权,来实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自由和合法权益,预防并制止检察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的目的。这些既是它在国家政权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的作用,也是它的法律地位。
  2、警务部门与其他办案部门有着同等的地位。检察机关的基本结构配置,为各部门规定了各自的法定地位。从警务部门承担的九项职责任务看,警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特别是与本院的自侦部门,彼此之间不是隶属关系或附属关系,而是平行关系,只是检察机关的内部职能分工不同而已,这表明警务部门是人民检察院机构组织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分支,它与其他办案部门的地位是平等的。
  3、法警工作在检察事业发展中处于重要的地位。从我国检察机关人事管理改革和检察人才队伍专业化发展的方向看,检察机关将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其人员结构比例将实行3:4:3制。也就是说:检察官占30%,检察事务官(检察官助理)占40%,检察行政人员占30%,而检察事务官将可能按照司法警察要求来配备和管理,这意味着法警队伍及职能将有一个较大的发展空间。一方面,随着警务人员比例的提高,司法警察在办案乃至整个检察事业中的地位也必将逐步得到重视和提高。另一方面,由于结构比例的重新划分和调整,司法警察的职能范围也必将进一步扩展,这种扩展会覆盖到各办案业务部门,诸如,检察技术岗位、检察官助理岗位等都将可能成为司法警察的职能范围。这样,它在整个检察业务工作中就占居较大的比重和份量,这从一個侧面说明了法警工作在检察事业发展中的地位。
  二、警务实践中的法警工作作用必须突出
  1、办案中的安全防范作用。检察工作主要以办案为重点,办案又必须以确保安全为前提,因此,办案安全在检察工作中处于突出位置,这是检察工作的总体要求之一。强调办案安全工作,是因为办案安全对于正确行使检察职权,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形象至关重要。实践表明,如果一个地方发生办案安全责任事故,除牵扯上、下检察机关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造成该地方检察工作被动局面外,更重要的是损害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和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所以,完善办案安全防范制度,发挥司法警察在办案中的安全保障作用十分必要。建立办案与看管工作相互配合、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将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等任务交由司法警察专门负责,既有利于检察官集中精力突破案件、提高办案质量,也有利于司法警察集中精力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促进办案安全工作的完善和提高。
  2、办案中的协作辅助作用。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第二条规定,法警参与办案工作,是根据办案工作特点和履行自身的职责要求,与检察官办案职责构成一个相互协作的整体,共同完成办案任务。具体说法警主要是配合检察官从事办案辅助性工作,发挥协作辅助作用。这种作用反映出三个特性:一是全程性。其全程性是指法警履行九项职责贯穿于整个检察机关自侦工作乃至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二是广泛性。其广泛性是指法警参与办案业务范围之广和涉
  及的部门之多,如,既要配合反贪、渎检、公诉、侦监、控申等部门的工作,又要配合公安部门执行检察机关的强制措施、追逃,有时还要应付处置检察工作中面临的突发事件等;三是特定性。其特定性是指法警参与办案工作的程度、协助配合的方式等,都是在特定条件和场合下进行的。其作用是其他人员不可替代的。
  3、办案中的取证查证作用。从司法实践经验及发展趋势来看,今后检察官实行“文官化”,将检察官从具体繁琐的查案事务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的精力放到案件的突破、证据固定和案件质量上,而法警将逐步按照查办案件方案和案情的发展要求,承担办案工作中的具体取证查证和执行强制措施等任务。目前,有些地方的法警已在办案取证查证工作中成为行家里手,成为取证查证工作中的中坚力量,这些成功经验和:做法,理顺、规范了检警相互之间的职责关系,使侦查指挥与执行取证查证工作达到了有效的协调和统一。
  4、办案中的内部监督作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着很高的要求,依法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非常迫切,人民群众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寄予厚望,同时也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监督制约问题十分关注,如检察官办案,内部如何监督?对此,如能充分发挥法警的职能,通过积极参与办案,由检察官、法警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和程序协调统一办案,构建检察官、法警在办案中内部监督机制,就可以在一定范围起到互相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比如:办案现场发现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变相体罚以及超时限传唤、拘传等侵犯人权违法行为时,就可当即提醒或制止。这种模式和机制不失为内部相互监督的有效形式。
  5、办案中的强制和保障作用。法警在参与办案时,其行为主要是按照法警职责规定来进行,如遇到缠访人员到检察机关无理闹事,或阻碍检察官正常办案以及检察官在办案中遇到攻击、受到人身侵害时,司法警察就可通过主动履行职责,出面调处或予以防卫。又如在执行传唤、拘传、逮捕或押解时,为防止嫌疑犯、被告和罪犯逃跑可以使用手铐、警绳。追捕逃犯时对抗拒的嫌疑犯、被告和罪犯可以使用警械警具。遇有暴力抗拒、抢夺武器、行凶或逃脱等非常情况及执行职务的司法警察在自身生命安全遇到犯罪分子威胁,非开枪不能制止时,可以开枪射击。所以,司法警察每执行一项职责都带有强制性,正因为有了这种强制性作用,才能够保障办案措施的有效行使,使办案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江苏南通22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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