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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化遗产主要表现为物质形态与非物质形态。经济发展农民致富作为实现文化创新的原动力,这是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也是广大农民最迫切的愿望。在经济开发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切实将保护措施融入经济建设的全盘计划,应该从四个方面抓起:一是做好调查研究和评估,二是做好总体规划,三是发挥文脉优势促进成果转化,四是充分发挥群众主人翁作用。
[关键词]文化遗产 传承 保护
中图分类号:G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597(2009)0510193-01
近年来,随着地方经济开发和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传承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已面临着新的挑战。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工作,显得刻不容缓。
一、正确认识保护文化遗产和经济建设的意义
文化遗产主要表现为物质形态与非物质形态。它是一个地方文化积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族文化瑰宝系列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像那些古村、古道、古街、古桥、古亭、古碑、古树、古建筑遗迹以及民风民俗等,都具有历史考察意义。经济开发和新农村建设,是一个时代的象征,也是向下一个更高目标前进的基础和起点。经济开发和新农村建设不仅仅局限于物质化的“现代化都市”或者“新村”建设,并非都要“拆旧建新”、大拆大建,因建起一个新村,而破坏一片原生态,毁一方乡土遗存,使古村落当中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大量流失。因此,在经济开发和新农村建设中,我们切不可只图短期效应,毁灭了那些不可再生的历史悠久文化遗产。
二、把发展致富作为实现文化创新的原动力
经济发展农民致富作为实现文化创新的原动力,这是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也是广大农民最迫切的愿望。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有机地与农民致富奔小康结合起来,努力拓展文化发展的空间,增强文化创新的原动力;要把特色文化建设作为农村文化自觉创新的最佳切入点,积极挖掘农村现有的独特的历史文化资源,为农民提供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化活动和精神产品;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应该放在农村,立足日前农村的实际,从方便农民的生产生活入手,时时处处体现农村的特点,保留住农村固有的优良传统和文化,只有与时俱进地传承乡村传统文化,才有乡风文明,才会管理民主,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素质,从而过上生产发展和生活宽裕的日子。
对于农村好的传统和文化,如果我们不加以保护,则曾经拥有悠久历史的物质与非物质遗产,就要隐退人世,永远消失。因此,对于这些乡村文化遗产,我们只有保护的重任,丝毫没有毁坏的权力。应该率先做好摄录现状、固定地址、维持原貌等工作,而绝对不能只图拆迁进度,营造新蓝图,而毁掉千年之宝。对于一些具有重大考古文献价值的乡村自然村落,不仅不能盲目拆迁破坏,还必须申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及时给予抢救性保护,采取“迁人走户不动物”的抢救性保护措施。
三、切实采取保护措施融入经济建设的全盘计划
如何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切实将保护措施融入经济建设的全盘计划,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抓起:
(一)要做好调查研究和评估
减少大拆大建而带来的文化环境的破坏,要开展历史文化村镇和乡土建筑资源的普查,调查人员要深入乡、镇、村、户进行实地调查,将农村长期积淀的文化遗产和民俗文物进行广泛征集。在勘实的基础上,认真填写各类文物登记表格和做好图像资料采集工作,做到心中有数。民间文化的活态保护,主要靠传承人的口头传授。因此,对民间技艺的传承人要尽快普查、摸底与认定,保证代代相传。这是做好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工作的关键环节,为保护开发做好第一手准备。
(二)做好总体规划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哪些东西要保护,怎么保护,怎么继承,怎么开发利用,都要制定合理的村镇总体规划,特别是一些古民宅、古祠堂、古庙宇、古桥梁、古街道以及古树名木等农村历史文脉,比较完整地代表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形式和内容,应确定好保护和传承方式,针对性地制定切实的保护方案,合理引导城镇化发展的规模、速度、节奏、布局等,满足群众对前人和自己创造的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要将村镇文化遗产进行分类,列入新农村建设的各级规划,使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农村经济同步协调地进行,避免片面开发带来的人为损失。
(三)充分发挥文脉优势,促进成果转化
政府要指导支持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维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弘扬。特别是乡(镇)政府对此应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放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在新农村建设中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使历史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和谐发展,最终使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的文明发展道路。各职能单位要明确职责,主动参与到地方经济开发建设中去,关注与保护乡村文化遗存。特别对那些具有一定历史考察意义的民居、民物要立即采取相应的记载与保护措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理弘扬,防止流失与损坏。
(四)充分发挥群众主人翁作用
“保护文物,人人有责”,广大农民是经济开发和新农村文化建设的主体,也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力量。应充分发挥普通群众保护乡土文化的积极性,让村民自主保护管理,而政府有关部门则要支持、宣传和帮助,不是与民争利或是包办代替,更不要进行纯粹商业性开发。这样一来,又能加强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教育和宣传,培养他们尊重和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引导和鼓励他们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使农民群众认识到保护文化遗产的意义,以及保护文化遗产与他们自己的切身利益的关系,增强保护文化遗产的自觉意识,激发他们的爱国主义情感和民族自豪感。
[关键词]文化遗产 传承 保护
中图分类号:G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597(2009)0510193-01
近年来,随着地方经济开发和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传承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已面临着新的挑战。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工作,显得刻不容缓。
一、正确认识保护文化遗产和经济建设的意义
文化遗产主要表现为物质形态与非物质形态。它是一个地方文化积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族文化瑰宝系列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像那些古村、古道、古街、古桥、古亭、古碑、古树、古建筑遗迹以及民风民俗等,都具有历史考察意义。经济开发和新农村建设,是一个时代的象征,也是向下一个更高目标前进的基础和起点。经济开发和新农村建设不仅仅局限于物质化的“现代化都市”或者“新村”建设,并非都要“拆旧建新”、大拆大建,因建起一个新村,而破坏一片原生态,毁一方乡土遗存,使古村落当中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大量流失。因此,在经济开发和新农村建设中,我们切不可只图短期效应,毁灭了那些不可再生的历史悠久文化遗产。
二、把发展致富作为实现文化创新的原动力
经济发展农民致富作为实现文化创新的原动力,这是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也是广大农民最迫切的愿望。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有机地与农民致富奔小康结合起来,努力拓展文化发展的空间,增强文化创新的原动力;要把特色文化建设作为农村文化自觉创新的最佳切入点,积极挖掘农村现有的独特的历史文化资源,为农民提供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化活动和精神产品;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应该放在农村,立足日前农村的实际,从方便农民的生产生活入手,时时处处体现农村的特点,保留住农村固有的优良传统和文化,只有与时俱进地传承乡村传统文化,才有乡风文明,才会管理民主,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素质,从而过上生产发展和生活宽裕的日子。
对于农村好的传统和文化,如果我们不加以保护,则曾经拥有悠久历史的物质与非物质遗产,就要隐退人世,永远消失。因此,对于这些乡村文化遗产,我们只有保护的重任,丝毫没有毁坏的权力。应该率先做好摄录现状、固定地址、维持原貌等工作,而绝对不能只图拆迁进度,营造新蓝图,而毁掉千年之宝。对于一些具有重大考古文献价值的乡村自然村落,不仅不能盲目拆迁破坏,还必须申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及时给予抢救性保护,采取“迁人走户不动物”的抢救性保护措施。
三、切实采取保护措施融入经济建设的全盘计划
如何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切实将保护措施融入经济建设的全盘计划,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抓起:
(一)要做好调查研究和评估
减少大拆大建而带来的文化环境的破坏,要开展历史文化村镇和乡土建筑资源的普查,调查人员要深入乡、镇、村、户进行实地调查,将农村长期积淀的文化遗产和民俗文物进行广泛征集。在勘实的基础上,认真填写各类文物登记表格和做好图像资料采集工作,做到心中有数。民间文化的活态保护,主要靠传承人的口头传授。因此,对民间技艺的传承人要尽快普查、摸底与认定,保证代代相传。这是做好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工作的关键环节,为保护开发做好第一手准备。
(二)做好总体规划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哪些东西要保护,怎么保护,怎么继承,怎么开发利用,都要制定合理的村镇总体规划,特别是一些古民宅、古祠堂、古庙宇、古桥梁、古街道以及古树名木等农村历史文脉,比较完整地代表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形式和内容,应确定好保护和传承方式,针对性地制定切实的保护方案,合理引导城镇化发展的规模、速度、节奏、布局等,满足群众对前人和自己创造的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要将村镇文化遗产进行分类,列入新农村建设的各级规划,使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农村经济同步协调地进行,避免片面开发带来的人为损失。
(三)充分发挥文脉优势,促进成果转化
政府要指导支持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维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弘扬。特别是乡(镇)政府对此应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放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在新农村建设中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使历史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和谐发展,最终使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的文明发展道路。各职能单位要明确职责,主动参与到地方经济开发建设中去,关注与保护乡村文化遗存。特别对那些具有一定历史考察意义的民居、民物要立即采取相应的记载与保护措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理弘扬,防止流失与损坏。
(四)充分发挥群众主人翁作用
“保护文物,人人有责”,广大农民是经济开发和新农村文化建设的主体,也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力量。应充分发挥普通群众保护乡土文化的积极性,让村民自主保护管理,而政府有关部门则要支持、宣传和帮助,不是与民争利或是包办代替,更不要进行纯粹商业性开发。这样一来,又能加强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教育和宣传,培养他们尊重和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引导和鼓励他们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使农民群众认识到保护文化遗产的意义,以及保护文化遗产与他们自己的切身利益的关系,增强保护文化遗产的自觉意识,激发他们的爱国主义情感和民族自豪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