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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立在便利当事人参与诉讼、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新《行政诉讼法》在总结近些年简易程序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该制度做了进一步补充完善,但在实际适用中仍有不足之处,如关于简易程序的法条规定十分单薄、缺乏精准配套的司法解释、未充分肯定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等。这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不断思考总结,使其真正成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公正及时解决行政纠纷的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