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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最早引入了责令辞职这种形式。该条例是公认的早期官员问责制度化的标志。2000年,中办发布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提出“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等制度”,“进一步完善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干部的制度和办法”。2002年,《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出台,其中第十一章对领导干部引咎辞职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