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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入夏以来,陆续有部分老同志来信询问有关高温津贴发放的政策。现将有关文件登载出来,作为统一答复。
文件一: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赣老发[2006]18号
各设区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最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劳[2006]10号),调整了在职人员的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干部离休后,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的精神,经研究决定,离休干部夏季7、8、9三个月防暑降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调整增加的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本通知自2006年7月起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6年10月11日
文件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2]71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结合物价上涨和劳动者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原“夏季防暑降温费”改为“高温津贴”,同时对高温津贴标准、发放时间进行适当调整,并按规定改变高温
津贴的列支渠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高温津贴标准。从2012年起,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120元调增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80元调增到160元。
二、适当扩大发放时间范围。从2012年起,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随同工资一起实行按月发放。
三、按规定改变列支渠道。从2012年起,将高温津贴纳入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计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发放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列入单位部门预算。
四、用人单位除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外,在每年的6月、7月、8月、9月,还应当为全体在岗工作人员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药品及保健用品,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所需费用在“劳动保护费”中列支。用人单位不得以提供了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为由抵扣应发放的高温津贴。
五、用人单位应高度重视本单位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要严格按照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文件要求,认真遵守并落实有关法律法规,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预防和控制中暑事件发生,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减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六、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2012年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高温津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据《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高温津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通知下发之前未向劳动者发放或未按本通知规定标准发放今年6月份以来的高温津贴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发或补差,超过一个月仍未补发或补差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七、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要重点检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交通、园林、水利、环卫等领域和苦脏累险等一线生产岗位,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应依法严肃杏处。
八、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劳[2006]10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2年8月13日
文件三: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高温津贴
(原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赣老发[2013]20号
各设区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江西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02]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企业离休干部高温津贴(原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参照机关离休干部高温津贴(原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执行,经研究决定,调整企业离休干部高温津贴(原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从2012年起,夏季离休干部高温津贴由原来的每人每月80元调整到160元。
二、发放时间:从2012年起,夏季离休干部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随离休费按月一并发放。
三、经费渠道:提高高温津贴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四、原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赣老发[2006]15号)同时废止。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5月30日
(本栏目由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二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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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敏
文件一: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赣老发[2006]18号
各设区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最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劳[2006]10号),调整了在职人员的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干部离休后,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的精神,经研究决定,离休干部夏季7、8、9三个月防暑降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调整增加的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本通知自2006年7月起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6年10月11日
文件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2]71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结合物价上涨和劳动者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原“夏季防暑降温费”改为“高温津贴”,同时对高温津贴标准、发放时间进行适当调整,并按规定改变高温
津贴的列支渠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高温津贴标准。从2012年起,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120元调增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80元调增到160元。
二、适当扩大发放时间范围。从2012年起,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随同工资一起实行按月发放。
三、按规定改变列支渠道。从2012年起,将高温津贴纳入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计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发放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列入单位部门预算。
四、用人单位除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外,在每年的6月、7月、8月、9月,还应当为全体在岗工作人员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药品及保健用品,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所需费用在“劳动保护费”中列支。用人单位不得以提供了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为由抵扣应发放的高温津贴。
五、用人单位应高度重视本单位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要严格按照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文件要求,认真遵守并落实有关法律法规,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预防和控制中暑事件发生,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减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六、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2012年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高温津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据《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高温津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通知下发之前未向劳动者发放或未按本通知规定标准发放今年6月份以来的高温津贴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发或补差,超过一个月仍未补发或补差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七、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要重点检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交通、园林、水利、环卫等领域和苦脏累险等一线生产岗位,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应依法严肃杏处。
八、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劳[2006]10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2年8月13日
文件三: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高温津贴
(原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赣老发[2013]20号
各设区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江西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02]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企业离休干部高温津贴(原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参照机关离休干部高温津贴(原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执行,经研究决定,调整企业离休干部高温津贴(原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从2012年起,夏季离休干部高温津贴由原来的每人每月80元调整到160元。
二、发放时间:从2012年起,夏季离休干部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随离休费按月一并发放。
三、经费渠道:提高高温津贴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四、原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赣老发[2006]15号)同时废止。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5月30日
(本栏目由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二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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