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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新民诉法的实施,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和问题,笔者就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做了深入分析和分析探究。
【关键词】新民诉法;监督范围;监督方式;改进方式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为检察机关在强化法律监督方面作了许多新规定,赋予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调解书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等进行监督的职责,拓展了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增加监督方式,强化了监督手段,优化了监督结构,规范了监督程序。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大,同时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结合近半年来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中的实际情况,笔者就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如下探究。
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检察工作的新规定
(一)监督范围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该规定进一步拓展和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不仅包括民事审判活动,还包括执行监督和审判人员在活动中的渎职违法行为的监督等。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明确了民事检察对审判人员渎职违法行为的调查职能。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明确了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能。
(二)监督方式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原来的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抗诉一种监督方式,修改后增加了检察建议监督方式。民事诉讼中的检察建议主要可分为三种,一是再审检察建议;二是针对民事诉讼活动中不属再审情形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检察建议;三是针对机关、单位中机制不健全的制度漏洞提出整改的检察建议。民事诉讼法主要规定前两种类型。
(三)监督手段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该规定将有利于更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和案件情况,对提高检察监督效果具有较大促进作用。
(四)公益诉讼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方面进行了尝试,并取得了初步成效。规定公益诉讼制,给民行检察工作在公益诉讼方面创新提供了依据。
二、在贯彻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检察建议存在缺陷
从目前的立法来看,检察建议作为与抗诉并列检察监督方式,被建议方对于检察建议在程序上应当做出怎么处理没有相应的规定,没有赋予检察建议必要的强制性是存在缺陷。实践中,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法院没有任何反馈信息,是否采用再审检察建议,完全取决于作出原生效裁判法院的态度,检察机关可能因缺少刚性依据而不再跟进,监督到此为止,导致检察建议的使用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也没有真正发挥实效,法律监督便失去了力度。
(二)传统执法观念的束缚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从起诉和受理开始到执行终结为止的诉讼全部活动,包括许多环节。监督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违法调解等方面也是今后监督的一个重点。但在实施过程中,还有不少的民行检察干警受传统执法观念的束缚,对违法执行仅限于监督“乱执行”这一点,对于“不执行”案件监督力度不大,特别是对影响群众生活,影响地方稳定的“不执行”案件不善于监督。
(三)民行检察队伍欠稳定,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为适应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的需要,提高我们每个民行检察干警业务素质,建立一支稳定的、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民行队伍是当前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人民法院经过了几十年的建设,已形成了一支业务素质较高的法官队伍,他们通晓民事、行政审判的业务知识。而我们这支监督法官执法的民行检察队伍从组建至今也不过十几年时间,工作人员大部分是从内部其它部门抽调组合,人员流动过于频繁,没有形成一支稳定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型监督队伍。
三、推动民行检察工作的几点想法
(一)转变和更新监督理念
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积极适应民诉法修改的新要求……,特别是要更好地把握民事诉讼规律和基本原则,进一步牢固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为加强和改进民事检察工作提供思想保障”。他要求各級检察机关要强化七个正确的监督理念。即强化敢于监督的理念;强化依法监督的理念;强化规范监督的理念;强化善于监督的理念;强化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平等的理念;强化司法效率的理念;强化监督支持与并重的理念。这七个理念,是加强和改进民事检察工作的思想保障,具有原则性、根本性、普通性的指导意义。
(二)扩大宣传,告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
作为基层院,要特别注重发挥受理民行申诉的主渠道作用,以解决案源匮乏问题,采取适应便民措施,扩大民行职能的宣传,畅通申诉渠道,告知当事人选择申诉的有利因素。如申诉再审经济便捷,当事人可就近在当地检察院申诉,省去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开庭审理、交换证据等麻烦,申请抗诉无需交纳诉讼费,抗诉再审期限明显缩短,案件久审不决将大为改观等。
(三)加强与法院沟通、畅通检察建议渠道
检察机关应主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充分阐明检察建议在实践中的可行性、必要性、重要性,与法院就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力求诉讼监督取得实效。
(四)强化素质、稳定队伍
基层检察院要充分认识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将民行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来抓,要从增加人员力量和优化队伍结构入手,选优配强监督力量,采取充实、调整、引进等办法,进一步增加民事诉讼监督部门的办案力量,把具有较强民商事法律功底的人员调整、安排到民事诉讼监督岗位,提升队伍专业化程度,建立一支有较强业务素质和稳定的民行检察队伍,促进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科学发展。
【关键词】新民诉法;监督范围;监督方式;改进方式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为检察机关在强化法律监督方面作了许多新规定,赋予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调解书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等进行监督的职责,拓展了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增加监督方式,强化了监督手段,优化了监督结构,规范了监督程序。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大,同时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结合近半年来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中的实际情况,笔者就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如下探究。
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检察工作的新规定
(一)监督范围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该规定进一步拓展和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不仅包括民事审判活动,还包括执行监督和审判人员在活动中的渎职违法行为的监督等。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明确了民事检察对审判人员渎职违法行为的调查职能。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明确了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能。
(二)监督方式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原来的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抗诉一种监督方式,修改后增加了检察建议监督方式。民事诉讼中的检察建议主要可分为三种,一是再审检察建议;二是针对民事诉讼活动中不属再审情形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检察建议;三是针对机关、单位中机制不健全的制度漏洞提出整改的检察建议。民事诉讼法主要规定前两种类型。
(三)监督手段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该规定将有利于更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和案件情况,对提高检察监督效果具有较大促进作用。
(四)公益诉讼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方面进行了尝试,并取得了初步成效。规定公益诉讼制,给民行检察工作在公益诉讼方面创新提供了依据。
二、在贯彻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检察建议存在缺陷
从目前的立法来看,检察建议作为与抗诉并列检察监督方式,被建议方对于检察建议在程序上应当做出怎么处理没有相应的规定,没有赋予检察建议必要的强制性是存在缺陷。实践中,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法院没有任何反馈信息,是否采用再审检察建议,完全取决于作出原生效裁判法院的态度,检察机关可能因缺少刚性依据而不再跟进,监督到此为止,导致检察建议的使用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也没有真正发挥实效,法律监督便失去了力度。
(二)传统执法观念的束缚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从起诉和受理开始到执行终结为止的诉讼全部活动,包括许多环节。监督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违法调解等方面也是今后监督的一个重点。但在实施过程中,还有不少的民行检察干警受传统执法观念的束缚,对违法执行仅限于监督“乱执行”这一点,对于“不执行”案件监督力度不大,特别是对影响群众生活,影响地方稳定的“不执行”案件不善于监督。
(三)民行检察队伍欠稳定,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为适应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的需要,提高我们每个民行检察干警业务素质,建立一支稳定的、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民行队伍是当前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人民法院经过了几十年的建设,已形成了一支业务素质较高的法官队伍,他们通晓民事、行政审判的业务知识。而我们这支监督法官执法的民行检察队伍从组建至今也不过十几年时间,工作人员大部分是从内部其它部门抽调组合,人员流动过于频繁,没有形成一支稳定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型监督队伍。
三、推动民行检察工作的几点想法
(一)转变和更新监督理念
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积极适应民诉法修改的新要求……,特别是要更好地把握民事诉讼规律和基本原则,进一步牢固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为加强和改进民事检察工作提供思想保障”。他要求各級检察机关要强化七个正确的监督理念。即强化敢于监督的理念;强化依法监督的理念;强化规范监督的理念;强化善于监督的理念;强化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平等的理念;强化司法效率的理念;强化监督支持与并重的理念。这七个理念,是加强和改进民事检察工作的思想保障,具有原则性、根本性、普通性的指导意义。
(二)扩大宣传,告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
作为基层院,要特别注重发挥受理民行申诉的主渠道作用,以解决案源匮乏问题,采取适应便民措施,扩大民行职能的宣传,畅通申诉渠道,告知当事人选择申诉的有利因素。如申诉再审经济便捷,当事人可就近在当地检察院申诉,省去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开庭审理、交换证据等麻烦,申请抗诉无需交纳诉讼费,抗诉再审期限明显缩短,案件久审不决将大为改观等。
(三)加强与法院沟通、畅通检察建议渠道
检察机关应主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充分阐明检察建议在实践中的可行性、必要性、重要性,与法院就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力求诉讼监督取得实效。
(四)强化素质、稳定队伍
基层检察院要充分认识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将民行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来抓,要从增加人员力量和优化队伍结构入手,选优配强监督力量,采取充实、调整、引进等办法,进一步增加民事诉讼监督部门的办案力量,把具有较强民商事法律功底的人员调整、安排到民事诉讼监督岗位,提升队伍专业化程度,建立一支有较强业务素质和稳定的民行检察队伍,促进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