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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周公提出“德”的思想,自此中国历史开启了人本位的发展模式,而中国的法制自此也开始不断地伦理化。
关键词:伦理化;天命;德;礼
周原是殷商的一个邦国,文化、军事、经济都不及它,缘何他们能够取得政权?周的统治如何让其他部族认可和接受,这是一个现实命题。周公旦是解决这一困境的奠基性人物。“惟命不于常”、“天命靡常”。“天命”不恒常,原因不在“天”而在人。若在位者不敬天,奢靡无度,荒淫暴戾,则“天”将降罪于他,正所谓“天降丧于殷”。周公将有“德”与否作为“天命”所归的标准,解决了西周政权的合法性。这一理论的提出实是对国人一次最深彻的思想启蒙,规制了自西周以后中国历史的发展轨迹,塑造了独具伦理特色的中华法系。周公认为,殷商先王是有“德”之人,因此“克配天帝”,取得了世俗政权。而殷人后代,开始失其“德”即“惟其不敬德,乃早坠厥命”。周王有“德”,遂取殷商政权而代之。周公认为“德”之有无恰恰是夏代、商代、周代政权更迭的原因和标准。
“德”延伸出一整套理论体系。它既是一种思想观念,也是一种行为模式。这一“德”的思想亦称“礼制”思想。西周的礼制思想让国民开始过上“文明人”的生活,国民各安其位,各司其职。“礼”已经成为国民为人处事的最高规范,“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城不庄。”然周朝末年,“礼崩乐坏”,“天子”的权力逐渐被消解,到了春秋战国时期,诸侯称雄称霸,礼制思想失去了“一尊”地位,百家争鸣的局面逐渐形成。经秦汉一统时期,法律的伦理化过程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虽然这种伦理化的主流依旧是儒家思想,却也吸收了道家、佛家思想、法家、墨家等诸子百家的思想。武帝时期,尽管大儒董仲舒推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法律的伦理化实是各种思想的一种交融。礼制通过“引经决狱”和对律学的法律解释极大地推动了法律伦理化的发展。董仲舒在这一过程中至关重要,有记载“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老相国董仲舒退休后,最高司法长官张汤每遇到难题前去请教,可以想见,汉朝是多么倚重这位大儒,儒家伦理文化对律学的影响有多大。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学进一步地儒家化,曹魏时期将“八议”入律,而《晋律》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罚”的原则,从《北魏律》开始,“官当”法律化,再到《北齐律》的“重罪十条”。而唐朝时法律伦理化是最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唐律一准乎礼”,便是如此。此后的历代都是在唐朝律学伦理化的基础上有所损益罢了。律学虽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但总体的趋势却是不断地伦理化,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不断地儒家化。古人云:“礼之所在,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可谓一语道破天机。
笔者试着从纷繁复杂的律学伦理化过程中梳理一下思路,分析法律伦理化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特点及其原因。
血缘在古代中国家庭伦理和氏族政权统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血缘关系以氏族部落之间的南征北战而逐渐形成的。一个血统不纯正的氏族部落,恐怕每个人心里都各怀鬼胎,难以形成团结和集群的力量。退一步说,即便没有部落间的战争,在那时生产力落后的条件下,面对强大的虎狼豺豹,恐怕也没有多少武器可供使用以防御野兽的进攻。氏族之间团结一致也就成了部落生存的一大法则。即便出现国家之后,也并没有褪去以血缘为基础的部落特质,换句话说,那个时期的国家就是各个部落之间的联合而已。它们之间各自为政的情况并不少见,只是后来的大一统政权强化了这种服从关系,但是血缘关系依旧是统治者进行统治的基础。从继承制度便可窥见一斑。“敬天”、“敬祖”都是“德”的表现。“敬天”是通过君权神授的思想来维系其政权。而“敬祖”则是通过强化血缘关系来维系其氏族部落的统治地位。很难说,其中没有通过继承制度和“敬祖”之间的联系来维系统治者个人的统治地位。因为,祖业是祖先一手打拼下来的,并且在位者是通过继承祖业而获取政权,财产的。
儒家的礼制思想最为核心的两点原则便是“尊尊”和“亲亲”,“尊尊”强调“忠”,“亲亲”强调“孝”,以至于后来发展成“三纲五常”,在构建家庭伦理关系中强调“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而在政权统治方面则为“君为臣纲”。瞿同祖先生曾这样写到,“中国的家庭是父权家长制的,父祖是统治的首脑,一切权力都集中在他的手中。”家国同构的实质就是国家的君主像是一个大家庭的家长,其他人都必须听从大家长的话,否则不仅要受到严苛的刑罚的制裁,更要受到道德舆论的制裁。虽然说儒家原本是“双规制”的,比如“父慈”与“子孝”,“君仁”与“臣忠”等是雙向互动的,并非单独强调某一方面。然而历史最吊诡的地方就在于它逐渐朝着一个极端发展下去了,强化了父权、君权的不可侵犯。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一个家就是一族一国的缩影。单方面地强调服从,强调国家和氏族群体,必然会抹杀个人私权利的发展,也会摧残人的天性。那么自由和平等便无从谈起。事实上,在以往,地位和身份的不平等得到了法律的特别维护。
历史是主体与客体相互融通的关系。历史一旦被记载,便相对独立,成为我们反思的对象和方向。而对历史的认知也就意味着对现实的把握。
关键词:伦理化;天命;德;礼
周原是殷商的一个邦国,文化、军事、经济都不及它,缘何他们能够取得政权?周的统治如何让其他部族认可和接受,这是一个现实命题。周公旦是解决这一困境的奠基性人物。“惟命不于常”、“天命靡常”。“天命”不恒常,原因不在“天”而在人。若在位者不敬天,奢靡无度,荒淫暴戾,则“天”将降罪于他,正所谓“天降丧于殷”。周公将有“德”与否作为“天命”所归的标准,解决了西周政权的合法性。这一理论的提出实是对国人一次最深彻的思想启蒙,规制了自西周以后中国历史的发展轨迹,塑造了独具伦理特色的中华法系。周公认为,殷商先王是有“德”之人,因此“克配天帝”,取得了世俗政权。而殷人后代,开始失其“德”即“惟其不敬德,乃早坠厥命”。周王有“德”,遂取殷商政权而代之。周公认为“德”之有无恰恰是夏代、商代、周代政权更迭的原因和标准。
“德”延伸出一整套理论体系。它既是一种思想观念,也是一种行为模式。这一“德”的思想亦称“礼制”思想。西周的礼制思想让国民开始过上“文明人”的生活,国民各安其位,各司其职。“礼”已经成为国民为人处事的最高规范,“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城不庄。”然周朝末年,“礼崩乐坏”,“天子”的权力逐渐被消解,到了春秋战国时期,诸侯称雄称霸,礼制思想失去了“一尊”地位,百家争鸣的局面逐渐形成。经秦汉一统时期,法律的伦理化过程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虽然这种伦理化的主流依旧是儒家思想,却也吸收了道家、佛家思想、法家、墨家等诸子百家的思想。武帝时期,尽管大儒董仲舒推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法律的伦理化实是各种思想的一种交融。礼制通过“引经决狱”和对律学的法律解释极大地推动了法律伦理化的发展。董仲舒在这一过程中至关重要,有记载“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老相国董仲舒退休后,最高司法长官张汤每遇到难题前去请教,可以想见,汉朝是多么倚重这位大儒,儒家伦理文化对律学的影响有多大。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学进一步地儒家化,曹魏时期将“八议”入律,而《晋律》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罚”的原则,从《北魏律》开始,“官当”法律化,再到《北齐律》的“重罪十条”。而唐朝时法律伦理化是最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唐律一准乎礼”,便是如此。此后的历代都是在唐朝律学伦理化的基础上有所损益罢了。律学虽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但总体的趋势却是不断地伦理化,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不断地儒家化。古人云:“礼之所在,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可谓一语道破天机。
笔者试着从纷繁复杂的律学伦理化过程中梳理一下思路,分析法律伦理化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特点及其原因。
血缘在古代中国家庭伦理和氏族政权统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血缘关系以氏族部落之间的南征北战而逐渐形成的。一个血统不纯正的氏族部落,恐怕每个人心里都各怀鬼胎,难以形成团结和集群的力量。退一步说,即便没有部落间的战争,在那时生产力落后的条件下,面对强大的虎狼豺豹,恐怕也没有多少武器可供使用以防御野兽的进攻。氏族之间团结一致也就成了部落生存的一大法则。即便出现国家之后,也并没有褪去以血缘为基础的部落特质,换句话说,那个时期的国家就是各个部落之间的联合而已。它们之间各自为政的情况并不少见,只是后来的大一统政权强化了这种服从关系,但是血缘关系依旧是统治者进行统治的基础。从继承制度便可窥见一斑。“敬天”、“敬祖”都是“德”的表现。“敬天”是通过君权神授的思想来维系其政权。而“敬祖”则是通过强化血缘关系来维系其氏族部落的统治地位。很难说,其中没有通过继承制度和“敬祖”之间的联系来维系统治者个人的统治地位。因为,祖业是祖先一手打拼下来的,并且在位者是通过继承祖业而获取政权,财产的。
儒家的礼制思想最为核心的两点原则便是“尊尊”和“亲亲”,“尊尊”强调“忠”,“亲亲”强调“孝”,以至于后来发展成“三纲五常”,在构建家庭伦理关系中强调“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而在政权统治方面则为“君为臣纲”。瞿同祖先生曾这样写到,“中国的家庭是父权家长制的,父祖是统治的首脑,一切权力都集中在他的手中。”家国同构的实质就是国家的君主像是一个大家庭的家长,其他人都必须听从大家长的话,否则不仅要受到严苛的刑罚的制裁,更要受到道德舆论的制裁。虽然说儒家原本是“双规制”的,比如“父慈”与“子孝”,“君仁”与“臣忠”等是雙向互动的,并非单独强调某一方面。然而历史最吊诡的地方就在于它逐渐朝着一个极端发展下去了,强化了父权、君权的不可侵犯。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一个家就是一族一国的缩影。单方面地强调服从,强调国家和氏族群体,必然会抹杀个人私权利的发展,也会摧残人的天性。那么自由和平等便无从谈起。事实上,在以往,地位和身份的不平等得到了法律的特别维护。
历史是主体与客体相互融通的关系。历史一旦被记载,便相对独立,成为我们反思的对象和方向。而对历史的认知也就意味着对现实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