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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于2001年6月30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并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新法官法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认真做好新法官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总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