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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某村村民刘某于1995年2月27日经他人介绍,法定代表人章总经理同意,来到某旅游开发公司做电工工作。1997年该公司更名为某旅游公司,刘某仍在更名后的公司做电工工作。2005年9月3日通立公司承包了旅游公司,仍然聘用刘某做电工工作,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接受通立公司的管理支配,工资由原来的每月620元涨至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