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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风险社会理论为基础构建而成的风险刑法理论理论根基并不牢固。风险刑法与现代刑法公正、谦抑、人道的基本价值和精神相背离,应警惕其所带有的明显的重刑化发展倾向。然而,风险刑法的基本理论及其风险刑法观亦包含着合理内核。面对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矛盾,我国应将以危险犯的增加、预备行为和帮助行为的独立犯罪化为代表的法益保护的前置化和扩大化趋势作为刑法立法调整的一个重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