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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六部委等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初步确立了对未成年犯的档案管理、对违法和轻罪未成年人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予以保密、消灭的原则性规定.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明确了轻罪未成年人前科报告免除义务.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75条标志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正式确立,以法律的形式细化了该制度的适用对象、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