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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关键字:建设 工程 招标控制价 编制 复核 問题处理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在进行招标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但由于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后,由于招标方式的改变,标底保密这一法律规定已不能起到有效遏制哄抬标价的作用,我国有的地区和部门已经发生了在招标项目上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高于标底的现象,致使中标人的中标价高于招标人的预算,给招标工程的业主带来困扰。因此,为有利于客观、合理地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标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人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能够接受的最高交易价格。
编制与复核招标控制价的规定
(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应当拒绝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若超过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这是由于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实行的是投资概算审批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概算。
(3)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4)招标控制价应按照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8)其他的相关资料。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
(5)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6)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内容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内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各个部分有不同的计价要求: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编制要求:
1)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确定综合单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
2)工程量依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确定。
3)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为使招标控制与投标报价所包含的内容一致,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
(2)措施项目费的编制要求:
1)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计价,不得作为竟争性费用。
2)措施项目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确定,措施项目采用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形式进行计价的工程量,应按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工程量,并按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相同的方式确定综合单价;以“项”为方式计价的,依有关规定(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综合价格计算,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3)其他项目费的编制要求:
1)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可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包括地质、水文、气候条件等)进行估算。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估算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对计日工中的人工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按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单价计算;材料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按市场调查确定的单价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在计算时可参考以下标准:
①招标人仅要求总包人对其发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施工现场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服务时,总承包服务费按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左右计算。
②招标人要求总包人对其发包的专业工程既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又要求提供相应配合服务时,总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费内容,按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③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价值的1%计算。
(4)规费和税金的编制要求。规费和税金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计算。
3、招标控制价存在问题处理
(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日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
(3)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上述规定的;3)投诉书不符合上述规定的;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拆的决定书面通知投拆人、被投拆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拆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拆人、被投拆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拆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拆后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9)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尽管招标控制价在其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只要我们能准确掌握编制和复核招标控制价及处理其存在问题的相关知识,具备其相应工作能力并恪守职业道德,就一定能编制、复核好招标控制价,妥善处理其存在问题,使招标控制价能真正发挥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建设工程计价。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北京: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范编制组。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关键字:建设 工程 招标控制价 编制 复核 問题处理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在进行招标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但由于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后,由于招标方式的改变,标底保密这一法律规定已不能起到有效遏制哄抬标价的作用,我国有的地区和部门已经发生了在招标项目上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高于标底的现象,致使中标人的中标价高于招标人的预算,给招标工程的业主带来困扰。因此,为有利于客观、合理地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标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人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能够接受的最高交易价格。
编制与复核招标控制价的规定
(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应当拒绝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若超过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这是由于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实行的是投资概算审批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概算。
(3)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4)招标控制价应按照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8)其他的相关资料。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
(5)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6)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内容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内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各个部分有不同的计价要求: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编制要求:
1)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确定综合单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
2)工程量依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确定。
3)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为使招标控制与投标报价所包含的内容一致,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
(2)措施项目费的编制要求:
1)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计价,不得作为竟争性费用。
2)措施项目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确定,措施项目采用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形式进行计价的工程量,应按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工程量,并按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相同的方式确定综合单价;以“项”为方式计价的,依有关规定(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综合价格计算,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3)其他项目费的编制要求:
1)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可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包括地质、水文、气候条件等)进行估算。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估算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对计日工中的人工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按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单价计算;材料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按市场调查确定的单价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在计算时可参考以下标准:
①招标人仅要求总包人对其发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施工现场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服务时,总承包服务费按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左右计算。
②招标人要求总包人对其发包的专业工程既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又要求提供相应配合服务时,总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费内容,按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③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价值的1%计算。
(4)规费和税金的编制要求。规费和税金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计算。
3、招标控制价存在问题处理
(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日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
(3)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上述规定的;3)投诉书不符合上述规定的;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拆的决定书面通知投拆人、被投拆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拆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拆人、被投拆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拆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拆后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9)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尽管招标控制价在其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只要我们能准确掌握编制和复核招标控制价及处理其存在问题的相关知识,具备其相应工作能力并恪守职业道德,就一定能编制、复核好招标控制价,妥善处理其存在问题,使招标控制价能真正发挥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建设工程计价。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北京: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范编制组。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