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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化的不断普及,电子数据在法律上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逐渐成为案例真相大白的有力证据。电子数据证据一般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磁信息。但是,与传统数据相比较,电子数据是比较脆弱的,可以被人为破坏、篡改或删除。电子数据证据取证是经国家司法机关授权的,针对犯罪分子启动的新的取证手段。存储介质中的数据如果没有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也无法发挥应有的证据功能。
识别数据的真实性
鉴定在电子证据事务中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那么,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作用是什么呢? 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恢复中心副主任叶红认为,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对于电子证据真伪及形成过程的鉴定。电子证据在形成过程中,经常会被复制、修改。电子证据是否被复制、修改对其证明力有着重要影响,也是审查电子证据可靠性的重要方面。因此,电子证据司法鉴定需要通过特定的鉴定流程,解决电子数据是否经过编辑、复制或修改等真实性问题。
比如,2005年,信息安全市场曾轰动一时的东方微点事件。该事件中,东方微点公司副总田亚葵被认定所用的笔记本电脑中,有四种病毒于2004年12月21日被激活,导致病毒对外传播,造成较大损失,因此,执法部门对其实施了羁押。然而,经多部门查实,田亚葵笔记本电脑上网的ADSL电话线是2005年4月1日才开通使用。
面对诸多案件疑点,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决定将对与本案有关的电子证据重新实施司法鉴定,最终,经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在田亚葵笔记本电脑中的四种病毒只发现了三种,而且从未被激活过。此报告充分说明了案件的事实真相,使得这一带有恶意竞争和欺诈性的案件大白于世。
电子证据司法鉴定还需要确定电子证据反映的内容。电子证据记载的内容,往往需要借助一定的设备才能将记载在存储介质内的数据信号转化为人们可以感知的信息。而当案件事件中遇到可能成为电子证据的电子方式记录的材料时,往往需要确定其记载的内容。
有时会出现调查人员不知道调查对象在有关材料中当以何种方式读取,而失去有证据价值的内容;有时记录的信息不够清晰,难于分辨有无证据价值;有时有证据价值的材料遭到人为或自然原因的破坏,其内容难以读出。在这些情况下,需要专门的技术手段来确定材料记载的有证据价值的内容。
恢复数据寻找真相
通过与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恢复中心的专家进行交流,他们称,许多案件中相关的电子数据都是不完整的,很难直接用作电子数据证据。比如,犯罪分子常常会人为地破坏记录数据的介质或直接删除与案件相关的数据。
因此,对于一些电子数据要通过数据恢复技术,还原数据的真相,才能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使用。2007年,某市曾发生了假发票大案,犯罪分子不僅破坏了犯罪现场,而且把用于制造假发票的电脑进行拆解。看上去所有的犯罪证据都已经荡然无存,然而,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恢复中心的专家利用特有的数据恢复技术从计算机硬盘中找到了包含伪造票据字符串的数据模块,成为法院定案的主力证据。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司法实践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层出不穷,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逐渐显现出来,而对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国家信息中心启动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服务,不仅是对法学理论的有力支持,而且为司法取证开辟了一条新的渠道。
凡是涉及到电子数据证据的案件,当事人最好能够对相应的证据进行妥善保存,以免对进行电子证据司法鉴定过程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尽快还原证据的真相。通过国家信息中心的司法鉴定报告,司法机构就可以深刻和全面地了解与案件有关的电子证据,以及发现在电子证据背后的线索,为司法机关判定事实提供有效的依据。
识别数据的真实性
鉴定在电子证据事务中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那么,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作用是什么呢? 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恢复中心副主任叶红认为,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对于电子证据真伪及形成过程的鉴定。电子证据在形成过程中,经常会被复制、修改。电子证据是否被复制、修改对其证明力有着重要影响,也是审查电子证据可靠性的重要方面。因此,电子证据司法鉴定需要通过特定的鉴定流程,解决电子数据是否经过编辑、复制或修改等真实性问题。
比如,2005年,信息安全市场曾轰动一时的东方微点事件。该事件中,东方微点公司副总田亚葵被认定所用的笔记本电脑中,有四种病毒于2004年12月21日被激活,导致病毒对外传播,造成较大损失,因此,执法部门对其实施了羁押。然而,经多部门查实,田亚葵笔记本电脑上网的ADSL电话线是2005年4月1日才开通使用。
面对诸多案件疑点,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决定将对与本案有关的电子证据重新实施司法鉴定,最终,经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在田亚葵笔记本电脑中的四种病毒只发现了三种,而且从未被激活过。此报告充分说明了案件的事实真相,使得这一带有恶意竞争和欺诈性的案件大白于世。
电子证据司法鉴定还需要确定电子证据反映的内容。电子证据记载的内容,往往需要借助一定的设备才能将记载在存储介质内的数据信号转化为人们可以感知的信息。而当案件事件中遇到可能成为电子证据的电子方式记录的材料时,往往需要确定其记载的内容。
有时会出现调查人员不知道调查对象在有关材料中当以何种方式读取,而失去有证据价值的内容;有时记录的信息不够清晰,难于分辨有无证据价值;有时有证据价值的材料遭到人为或自然原因的破坏,其内容难以读出。在这些情况下,需要专门的技术手段来确定材料记载的有证据价值的内容。
恢复数据寻找真相
通过与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恢复中心的专家进行交流,他们称,许多案件中相关的电子数据都是不完整的,很难直接用作电子数据证据。比如,犯罪分子常常会人为地破坏记录数据的介质或直接删除与案件相关的数据。
因此,对于一些电子数据要通过数据恢复技术,还原数据的真相,才能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使用。2007年,某市曾发生了假发票大案,犯罪分子不僅破坏了犯罪现场,而且把用于制造假发票的电脑进行拆解。看上去所有的犯罪证据都已经荡然无存,然而,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恢复中心的专家利用特有的数据恢复技术从计算机硬盘中找到了包含伪造票据字符串的数据模块,成为法院定案的主力证据。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司法实践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层出不穷,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逐渐显现出来,而对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国家信息中心启动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服务,不仅是对法学理论的有力支持,而且为司法取证开辟了一条新的渠道。
凡是涉及到电子数据证据的案件,当事人最好能够对相应的证据进行妥善保存,以免对进行电子证据司法鉴定过程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尽快还原证据的真相。通过国家信息中心的司法鉴定报告,司法机构就可以深刻和全面地了解与案件有关的电子证据,以及发现在电子证据背后的线索,为司法机关判定事实提供有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