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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用卡”作出定义,目前我国并无关于信用卡的明文立法,仅在中国人民银行所颁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中规定:“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基本的信用卡交易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上述三者在信用卡法律关系发生的整个过程可概括为:发卡机构发卡予消费者→消费者持卡消费并在签购单上签字→特约商户向发卡机构提交签购单并请求发卡机构付款→发卡机构扣除手续费后付款予特约商户→发卡机构向持卡人寄送账单明细→持卡人向发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