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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债务人为继续经营进行融资对债务人维持经营运转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债权人基于债务人资不抵债的考虑,通常更关注借款能否优先清偿。因此,研究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融资债权的优先性问题,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及推动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破产重整融资债权的优先性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