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民商事制度与国际接轨之路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yuanboliwenya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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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各国之间经济往来日益密切。如何在经济全球化中更准确的找到自己的定位,实现自身的发展,是中国在国际道路上实现突破的关键点。在对外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民商事纠纷接踵而来,如何让我国的民商事制度与国际更好的接轨,在发展同时保护好我国的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是本文的民商事制度主要出发点与立足点。民商事纠纷的频频出现在呼吁我国要建设一个更为完善的民商事仲裁制度。目前我国的民商事制度在面对国际民商事纠纷时还处于发展中,没有形成相对完善的系统的理论。本文从我国民商事制度现状出发,分析我国民商事制度出现的问题,并具体制定相应的策略。
  关键词 民商事制度 国际民商事案件 接轨
  作者简介:方盛,武汉大学经济法专业2012级在读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17-02
  在处理境外民商事案件时,要求工作人员熟知他国的民商事案件条例规定,由于国家制度的不同因此在处理民商事案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也有很大差异。当前各国在处理境外民商事纠纷时并未受到国际立法的限制,而是由各国依据本国的法律规定相互协调,各国可自主的行使自身的管辖权,维护自身利益的因此争夺管辖权成为维护本国利益的有力工具,谁掌握了主动权,具备了管辖主权,就会在案件中占据有利地位。中国在处理境外民商事案件中经验不足,属于发展阶段,建立完善的境外民商事处理制度,在面对各种境外民商事案件时能够灵活处理,保护好本国国家和人民利益,是处理境外民商事案件的落脚点和最终目的。迅速地与国际民商事处理制度接轨,才能使我国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占据有利地位,成为先锋力量。
  一、我国民商事制度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积极发展对外关系,活跃于国际舞台上。中国的民商法也是起步于改革开放阶段。民商法关系到本国的经济,政治,和法律条例,是维护国家利益的有力武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就把民商法发展搬上日程,但受到国内与国际因素,民商法发展缓慢。自二十一世纪开始,中国的经济、文化、政治、法律都取得了骄人的发展,与此同时民商法也迎来了发展契机,在党和国家的着重建设下,民商法不断走向完善。
  (一)我国民商事制度的形成背景
  民商事制度的诞生与诸多因素有紧密关系。民商事制度的法律条例要根据当时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经济状况,从一定程度上来讲与经济关系密切,它依附于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走向完善与壮大。民商事制度代表了一个阶段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相对来讲民商事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经济处于发展优势。我国的民商事制度在经历了一段特殊的社会历史阶段后在改革开放的曙光下迅速成长起来。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原有民商事制度已经不能很好应对在对外经济交流中所遇到的问题,完善境外民商事制度体系迫在眉睫。在处理对外经济发展中遇到的纠纷问题时,最主要的是争取管辖权问题,而我国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由于实践缺乏经验而不够完善。
  民商事制度依存于法律体系框架中。当今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国家法律的完善对民商法的发展极为重要。法律的制定要通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一定程度上来讲,有国必有法,法律为国家发展制定框架,保驾护航。民商事制度是法律体系的一个枝干,它依附于国家法律而发展,同时也为国家立法完整做出贡献。法在现代社会扮演重要角色,它规划着这个社会,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治安,为人民构建了一个有条不絮的安定社会。民商事制度就是在法律的保护下在经济发展的需要下应运而生的,它的出现使得社会经济秩序有法可依,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商家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发展。我国致力于建设法治国家,在民商法的制定上也不断走向完善,通过借鉴他国的民商法条例,结合经济交流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趋于成熟。
  (二)我国民商事制度局限性
  国家是一种拥有治理一个社会的权力的国家机构,在一定的领土内拥有外部和内部的主权。国家的法律适用于国家内部,但也有其特殊情况。我国的内陆与香港地区的民商事制度存在差异,由于特殊的社会背景,整体经济发展差异,在经济交流中会出现的矛盾纠纷。我国的民商事制度在初期时对区际民商事案件处理缺乏经验,我国内地地区主要是以划分区域来行使自身的管辖权的,如省、市。香港地区是以英国的“实际控制”来决定是否拥有管辖权,如假设案件当事人现在没有居住于这个国家地域内,那么法院就没有权力对其行使管辖权。香港一定程度上来讲属于资本主义制度,内地与香港地区之间的民商事冲突可以代表中国同其他社会制度不同的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交流过程中也会发生不同程度的民商事纠纷。由于各国的民商事制度不同,中国的民商事制度真正起步时期较晚,因此在处理对外经济的民商事纠纷时经验不足,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二、与国际接轨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冲突
  在发展对外经济过程中,与他国发生利益纠纷很难避免,民商事制度成为保护本国国家利益与人民的“盔甲”。境外民商事冲突法院经常受理的案件。在处理境外民商事案件冲突上存在国家管辖权的冲突,这种管辖权冲突主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际在对待具有涉及他国因素的民商事冲突上都互相争取管辖权。其主要表现形式有,对待一个案件再三审理,再三诉讼。
  我国的民商事制度在与国际接轨过程中出现冲突的根源在于中国与他国关于管辖权的立法不同,各个国家都有自身的特有法律条例,在处理境外的民商事案件时,立场不同,法律习惯不同,因此对于管辖权的规定也不同。为了维护本国管辖权,产生敌对双方的立场。
  三、实现更好与国际接轨的有效途径
  (一)遵循国际礼让原则和最密切原则
  管辖权是处理民商事案件冲突的导火索,因此解决冲突的有效途径是处理好管辖权的问题。我国长期以来一直以友好的国家形象活跃在国际大舞台上,主张和平,反对战争,在处理民商事案件冲突的管辖权问题上成功的塑造了“礼”的国家形象。为了使本国的民商事制度更好的与国际接轨,我国积极寻找克服冲突的方法,遵循国际礼让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国际礼让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来讲礼让原则不仅不会削弱国家的主权反而会增强一个国家的主权。处理民商事案件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的主权保护本国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如果在解决冲突的过程中过于强调本国的主权问题不考虑他国主权因素,则会加剧矛盾与冲突,破坏了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不利于民商事冲突的解决。最密切联系原则:从字面上解释,最密切的含义即根据与当事人具有最密切的关系。最密切联系原则不仅仅应用于我国国内法律而且在处理境外民商事案件中也有体现。境外民商事处理过程中把案件的发生地,当事人出生地,居住地等与当事人有密切关系的因素考虑在内。根据当事人的遮阴密切联系因素判定管辖权属于哪国,我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   (二)完善涉外民商事制度
  我国通过完善自身的民商事制度来实现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转变现有制度。当前我国的境外民商事制度正走在不断发展和完善自身的道路上,一些现存的民商事制度由于其本身存在的局限性不能很好地为解决涉外民商事冲突服务。其局限性主要体现在有些法律条例过多的强调自身的主权,忽略了与他国的协调。从发展对外关系的角度来看,影响了与他国的交往。因此我国需要调整内部的法律条例来更好的发展对外关系,从过多强调自身主权上转变为遵循国际礼让原则。
  向他国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我国在经济建设方面一直走在借鉴他国先进经验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民商事制度上也要继续发扬虚心求教的精神。在解决与其他国家的冲突时,大胆借鉴西方的一些理论,如“受诉在先”“中止诉讼”。如果我国对案件受诉在先,已经对当事人的案件做出具备法律效力的裁决,可对他国做出的判决拒绝。
  完善户籍制度。各个国家的法律中都包含着最密切的原则。根据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行使管辖权,可一定程度上减轻各国在处理民商事案件中的冲突。当前我国的户籍制度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可能在不久户籍制度在我国将不存在。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我国现存的户籍制度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好地与国际民商事制度接轨,我国需要完善户籍制度。
  (三)加强立法工作
  我国致力于建设法治国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显示出我国构建法治社会的决心。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推动了我国民商事制度的立法工作。民商事制度属于法律的体系下的一部分,存在体系杂乱的弊端,相对来讲西方国家的民商事制度较为完善,因此在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时我国容易处于不利地位。加强立法工作,使得整个民商事制度有法可依,从而实现与国际的民商事制度接轨,不至于走在发展的末端。
  四、结语
  我国一直以“走和平发展道路”的角色活跃在世界舞台上,“弱国无外交”过于强势的国家也无外交。民商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关乎到我国的经济利益与国际地位,处理不当则会影响到我国与他国的关系,因此把握好合适的尺度极为重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关系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同多个国家建立了友好的外交关系,多方位的外交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涉外民商事纠纷必然会接踵而来,我国的民商事制度较西方国家来说还不够完善,存在诸多不足。只有克服这些不足之处,总结实践经验借鉴他国先进经验完善本身制度,才能在处理民商事案件纠纷时有充足的把握应对,为我国境外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我国的民商事制度在完善的道路上实现了与国际民商事制度接轨。当前我国的民商事制度仍处于不断发展之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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