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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与制约是公安机关刑事司法权的两种约束机制,二者不可混为一谈。监督机制在推动公安机关刑事司法权依法规范行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效果并不理想,相比之下,制约更具有明显的优势。在当前依法治国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背景下,从监督论走向制约论,完善权力制约机制,才是公安机关刑事司法权有效约束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