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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1]法律意识包括法律知识、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五个方面。笔者从社会民众对某些事件的评价出发,试从社会主体的法律情感和法律评价的角度,分析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现状、形成原因,并提出完善措施。
一、公民法律情感与法律评价
法律情感是社会主体对法的现象的主观心理态度或心理反应。[2] “公民的法律情感大体上有以下三种情形,即‘亲法’、‘恶法’和‘冷法’。‘亲法’表现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崇尚、依赖的情感态度,在这种情感的支配下,公民希望过法律的生活,愿意接受、服从法律的治理,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或发生纠纷时,会积极、主动地寻求法律的保护或寻求解决争议的法律途径。‘恶法’表现为公民对法律的抵制乃至敌视的情感态度,这种情感把法律视为束缚、妨碍人的自由的枷锁,把守法视为沉重的负担。”“‘冷法’表现为公民对法律的漠视或冷淡的情感态度,在这种情感态度的支配下,主体惯于被动守法、消极适法,即使卷入法律纠纷,也惯于采用‘私了’的方式加以解决。”[3]法律评价是指社会主体基于自己的法律知识、法律思想、法律情感和法律意志对法律以及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否能够有效保护社会主体的正当合理的权利,是否能够实现社会正义,是否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以及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所做的主观判断。[4]法律情感和法律评价都是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的法律意识通常也在这两个方面的体现较为明显。同时,二者又是密切相关的,法律情感直接影响法律评价,法律评价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法律情感而做出的主观判断。从一个案件民众的态度、看法我们常常会看出他们对于法律的看法、对于社会的看法,而这其中许多看法正反映了他们的法律情感和法律评价。
如2007年底的“彭宇案”引发了全国人民的广泛讨论。在《南京零距离》的西祠官方讨论版上,一位叫晨文的网友发表了一篇名为《时评:类“彭宇”案背后的社会反思——观今晚<零距离>后》的文章,在跟帖留言里面,可以发现许多社会民众对于此事的评价,一些在表达对制度的不满,也有一些提出了对法律的建议:一位叫昆仑王的网友提出“对于象徐老太这种敲诈勒索的现象,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法律对敲诈勒索的人严惩不怠,除给精神补偿外,判三年以下的有期。这样可以让社会优良的道德品质重新回来。”且不说这种观点的合理性,就其能从法律的角度考虑也体现了其一定的学识。并且可以看出其法律情感属于“亲法”的范围,对于法律较为信任,法律评价也是较为积极的。而近期网络上出现的“类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再一次在网上引发了激烈的讨论,充分体现了社会民众法律意识的进步。对于城市居民,由于信息传播的便捷,多数居民对于法律还是有所了解,在遇到纠纷时,虽然不乏“冷法”的公民,但多数仍能意识到应该或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利。但是在农村地区,情况却大有不同了,根据有关媒体报道,南京市总工会在接到农民工讨薪投诉案件中,只有六分之一的案件能够得到解决,很多讨薪案件缺乏相关的证据而无法处理,农民讨薪最大的困难就是自身的法律意识淡漠。总体而言,公民法律意识总体得到提高,部分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地区尤为突出。
二、公民法律意识现状原因分析及对策
对于上文所述的公民法律意识现状,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历史形成的“人治”思想使民众在遇到纠纷时并不是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问题,而是愿意一级一级地向上级领导反映。并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厌讼思想也影响着现代人的法律意识。在诉讼问题上,孔子有一句话影响深远:“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儒家的这种息讼止争、追求无讼的主张深深影响着传统社会。许多百姓不愿意走法律途径,怀着“冷法”的法律情感,他们更愿意选择私了的方式解决问题。
(二)现实中少数官员、法律工作者的负面典型的影响
近几年,国家反腐工作力度加大,媒体报道了一些执法人员违法乱纪的现象,他们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无视法律的存在和法治的重要性,任意践踏违犯法律,这使得法律也受到了民众的质疑,一些民众的法律意识受其影响,认为法律不能够真正维护正义。
(三)农村地区居民接受法律教育机会缺乏
农村地区民众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薄弱的根源在于接受法律教育途径的匮乏上,农民自身文化水平较低,又没有丰富的了解法律的途径,他们的法律意识相对较低。
针对法律意识的现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一是完善立法,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义务。贯彻民主法治理念的立法有助于激发导引公民理性的法律情感和认知,因此,在立法中贯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民主法治精神和原则,以科学、民主的立法确认和保障公民自由、平等的主体地位,合理确定其权利和义务,是提高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树立理性法律意识的基本前提。
二是公正执法、司法,塑造公民良好的法律情感。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法制建设需要公民亲法、信法、树立理性的法律意识。而公民的法律情感、法律评价,直接受到执法、司法行为及其结果的影响。执法、司法行为及其结果作为确认权利归属、利益实现、义务承担的终端环节,使公民直接感受到法律能否保护其利益,直接而强烈地刺激着公民对法律满足其物质和精神需要的心理体验,深刻影响其法律情感。在公正执法、司法作用下公民会逐步形成“亲法”的法律情感,便升华为对法律的由衷的认同感、依归感,最终形成理性法律情感。因此,在执法、司法的环节上,一方面,要使执法、司法人员树立起民主、法治的价值观念,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以此统摄自身的执法、司法活动;另一方面,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执法、明确责任、使司法人员公正地适用法律。[5]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普法工作的质量,加强对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是心理基础和精神支柱,而对于法律意识建设这个子系统来说,提高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整个社会法律意识提高的基础。经过多年的普法工作,公民的法律意识已经得到了一定提高,但仍需进一步加强,尤其是农村地区的普法宣传工作更是要进一步落实。“在普法教育目的方面,应将公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作为普法教育的目标。从而实现对久远历史法律文化传统的创造性转化,确立对现代法律的信仰,使之与民族关于社会秩序和人生终极目的的关怀融为一体。”[6]在普法教育的内容方面,应由原来的具体法律规范和条文的教育为主转化为现代法律意识的教育为主,不仅要教授法律的具体规定,还要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法律关系,告知公民寻求法律帮助的具体途径,解决纠纷的合理方法。在普法教育的形式上,要敢于创新,突破成就的发放宣传材料的方式,将讲解与交流作为教育的主要方法,在与公民互动中实现教育的目的。此外,还应对实施过法律宣传活动的地区法制状况及时进行跟踪调研,并及时调整普法教育的方法。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只有坚持不懈的努力才会取得理想的效果,笔者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法律将为更多公民所信服,法律意识将深入每个公民的内心。
参考文献:
[1] 公丕祥.法理学[M]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2] 唐永春,车承军.公民法律意识与法治——公民法律意识的法治功能及其塑造[J] .求是学刊,1999,(03) .
[3] 罗卫东.如何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兼论袭警现象频发的原因及对策[J] .中国成人教育,2006,(11).
作者简介:
崔杰,男,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在读,就职于南京市旅游园林局。
[1]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8页。
[2]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2页。
[3]唐永春、车承军:“公民法律意识与法治——公民法律意识的法治功能及其塑造”,载《求是学刊》1999年第3期。
[4]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2页。
[5]参见唐永春、车承军:“公民法律意识与法治——公民法律意识的法治功能及其塑造”,载《求是学刊》1999年第3期。
[6]罗卫东:“如何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兼论袭警现象频发的原因及对策”,载《中国成人教育》2006年第11期。
一、公民法律情感与法律评价
法律情感是社会主体对法的现象的主观心理态度或心理反应。[2] “公民的法律情感大体上有以下三种情形,即‘亲法’、‘恶法’和‘冷法’。‘亲法’表现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崇尚、依赖的情感态度,在这种情感的支配下,公民希望过法律的生活,愿意接受、服从法律的治理,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或发生纠纷时,会积极、主动地寻求法律的保护或寻求解决争议的法律途径。‘恶法’表现为公民对法律的抵制乃至敌视的情感态度,这种情感把法律视为束缚、妨碍人的自由的枷锁,把守法视为沉重的负担。”“‘冷法’表现为公民对法律的漠视或冷淡的情感态度,在这种情感态度的支配下,主体惯于被动守法、消极适法,即使卷入法律纠纷,也惯于采用‘私了’的方式加以解决。”[3]法律评价是指社会主体基于自己的法律知识、法律思想、法律情感和法律意志对法律以及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否能够有效保护社会主体的正当合理的权利,是否能够实现社会正义,是否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以及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所做的主观判断。[4]法律情感和法律评价都是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的法律意识通常也在这两个方面的体现较为明显。同时,二者又是密切相关的,法律情感直接影响法律评价,法律评价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法律情感而做出的主观判断。从一个案件民众的态度、看法我们常常会看出他们对于法律的看法、对于社会的看法,而这其中许多看法正反映了他们的法律情感和法律评价。
如2007年底的“彭宇案”引发了全国人民的广泛讨论。在《南京零距离》的西祠官方讨论版上,一位叫晨文的网友发表了一篇名为《时评:类“彭宇”案背后的社会反思——观今晚<零距离>后》的文章,在跟帖留言里面,可以发现许多社会民众对于此事的评价,一些在表达对制度的不满,也有一些提出了对法律的建议:一位叫昆仑王的网友提出“对于象徐老太这种敲诈勒索的现象,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法律对敲诈勒索的人严惩不怠,除给精神补偿外,判三年以下的有期。这样可以让社会优良的道德品质重新回来。”且不说这种观点的合理性,就其能从法律的角度考虑也体现了其一定的学识。并且可以看出其法律情感属于“亲法”的范围,对于法律较为信任,法律评价也是较为积极的。而近期网络上出现的“类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再一次在网上引发了激烈的讨论,充分体现了社会民众法律意识的进步。对于城市居民,由于信息传播的便捷,多数居民对于法律还是有所了解,在遇到纠纷时,虽然不乏“冷法”的公民,但多数仍能意识到应该或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利。但是在农村地区,情况却大有不同了,根据有关媒体报道,南京市总工会在接到农民工讨薪投诉案件中,只有六分之一的案件能够得到解决,很多讨薪案件缺乏相关的证据而无法处理,农民讨薪最大的困难就是自身的法律意识淡漠。总体而言,公民法律意识总体得到提高,部分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地区尤为突出。
二、公民法律意识现状原因分析及对策
对于上文所述的公民法律意识现状,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历史形成的“人治”思想使民众在遇到纠纷时并不是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问题,而是愿意一级一级地向上级领导反映。并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厌讼思想也影响着现代人的法律意识。在诉讼问题上,孔子有一句话影响深远:“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儒家的这种息讼止争、追求无讼的主张深深影响着传统社会。许多百姓不愿意走法律途径,怀着“冷法”的法律情感,他们更愿意选择私了的方式解决问题。
(二)现实中少数官员、法律工作者的负面典型的影响
近几年,国家反腐工作力度加大,媒体报道了一些执法人员违法乱纪的现象,他们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无视法律的存在和法治的重要性,任意践踏违犯法律,这使得法律也受到了民众的质疑,一些民众的法律意识受其影响,认为法律不能够真正维护正义。
(三)农村地区居民接受法律教育机会缺乏
农村地区民众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薄弱的根源在于接受法律教育途径的匮乏上,农民自身文化水平较低,又没有丰富的了解法律的途径,他们的法律意识相对较低。
针对法律意识的现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一是完善立法,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义务。贯彻民主法治理念的立法有助于激发导引公民理性的法律情感和认知,因此,在立法中贯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民主法治精神和原则,以科学、民主的立法确认和保障公民自由、平等的主体地位,合理确定其权利和义务,是提高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树立理性法律意识的基本前提。
二是公正执法、司法,塑造公民良好的法律情感。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法制建设需要公民亲法、信法、树立理性的法律意识。而公民的法律情感、法律评价,直接受到执法、司法行为及其结果的影响。执法、司法行为及其结果作为确认权利归属、利益实现、义务承担的终端环节,使公民直接感受到法律能否保护其利益,直接而强烈地刺激着公民对法律满足其物质和精神需要的心理体验,深刻影响其法律情感。在公正执法、司法作用下公民会逐步形成“亲法”的法律情感,便升华为对法律的由衷的认同感、依归感,最终形成理性法律情感。因此,在执法、司法的环节上,一方面,要使执法、司法人员树立起民主、法治的价值观念,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以此统摄自身的执法、司法活动;另一方面,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执法、明确责任、使司法人员公正地适用法律。[5]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普法工作的质量,加强对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是心理基础和精神支柱,而对于法律意识建设这个子系统来说,提高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整个社会法律意识提高的基础。经过多年的普法工作,公民的法律意识已经得到了一定提高,但仍需进一步加强,尤其是农村地区的普法宣传工作更是要进一步落实。“在普法教育目的方面,应将公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作为普法教育的目标。从而实现对久远历史法律文化传统的创造性转化,确立对现代法律的信仰,使之与民族关于社会秩序和人生终极目的的关怀融为一体。”[6]在普法教育的内容方面,应由原来的具体法律规范和条文的教育为主转化为现代法律意识的教育为主,不仅要教授法律的具体规定,还要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法律关系,告知公民寻求法律帮助的具体途径,解决纠纷的合理方法。在普法教育的形式上,要敢于创新,突破成就的发放宣传材料的方式,将讲解与交流作为教育的主要方法,在与公民互动中实现教育的目的。此外,还应对实施过法律宣传活动的地区法制状况及时进行跟踪调研,并及时调整普法教育的方法。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只有坚持不懈的努力才会取得理想的效果,笔者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法律将为更多公民所信服,法律意识将深入每个公民的内心。
参考文献:
[1] 公丕祥.法理学[M]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2] 唐永春,车承军.公民法律意识与法治——公民法律意识的法治功能及其塑造[J] .求是学刊,1999,(03) .
[3] 罗卫东.如何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兼论袭警现象频发的原因及对策[J] .中国成人教育,2006,(11).
作者简介:
崔杰,男,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在读,就职于南京市旅游园林局。
[1]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8页。
[2]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2页。
[3]唐永春、车承军:“公民法律意识与法治——公民法律意识的法治功能及其塑造”,载《求是学刊》1999年第3期。
[4]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2页。
[5]参见唐永春、车承军:“公民法律意识与法治——公民法律意识的法治功能及其塑造”,载《求是学刊》1999年第3期。
[6]罗卫东:“如何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兼论袭警现象频发的原因及对策”,载《中国成人教育》2006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