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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后,我国农村“微腐败”治理进入难得的机遇期。农村“微腐败”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特征:腐败主体方面,主要是指村干部、乡镇干部以及县市级政府各委办局以下的腐败,这些人履职中常直接面对群众;腐败情节方面,因为这些腐败分子的职级较低,手中的权力较小,能够支配的资源较少,所以腐败的情节,特别是与“老虎”相比,通常都比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