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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82年,甲村村民张某与甲村村委会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承包村集体所有的林地200亩,合同期为30年。张某与时任甲村村委会主任的丁某在合同上签了字,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1997年,甲村村委会发生火灾,包括承包合同在内的大量文件被毁。2009年,高某当选为甲村新任村委会主任,要求张某立即返还占用的200亩林地。张某以承包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但其自身保留的一份合同在搬家途中遗失,遂要求丁某出庭作证,但丁某不想得罪现任领导表示不会出庭。甲村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责令张某立即返还林地。请问在这种情况下,甲村村委会要求张某返还林地的做法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分析:甲村村委会要求张某返还林地的做法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首先,1982年签订的承包合同一式两份,甲村村委会与张某各执一份。村委会的一份毁于火灾,张某的一份则遗失于搬家过程当中。也就是说在诉讼过程中,张某根本无法提供承包关系存在的证明,更无法提供承包合同未到期的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内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简言之,谁主张谁举证,不能举证者要承担不利后果。甲村村委会诉称张某无权占有该200亩林地,只需证明张某的占有事实即可。而张某辩称承包合同未到期,则需要举出合同未到期的相应证据。由于承包合同的遗失,张某失去了最有利的证据。
其次,证人不愿出庭作证。能够证明承包关系存在的,除了当年的那份合同,还有合同的经手人,即1982年时任甲村村委会主任的丁某。但令人失望的是,丁某不愿得罪现任的村委会领导,拒绝为张某出庭作证。张某失去了赢得这场官司的最后希望。法院判决张某对200亩林地的占有属非法占有,应予立即返还林地。
在本案中,证据的重要性显露无疑。若是张某妥善保存了承包合同,自然无需这样大费周章,甚至还能继续承包林地。而造成这种后果的直接原因自然是他的粗心大意。败诉后,张某后悔不迭,既后悔自己没有保存好合同,又后悔没像其他承包人一样去进行公证。若他将承包合同进行了公证,两份原始合同毁损灭失后,便可以去公证处调取资料,何至于将官司的输赢系于证人的一念之间。周立文
分析:甲村村委会要求张某返还林地的做法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首先,1982年签订的承包合同一式两份,甲村村委会与张某各执一份。村委会的一份毁于火灾,张某的一份则遗失于搬家过程当中。也就是说在诉讼过程中,张某根本无法提供承包关系存在的证明,更无法提供承包合同未到期的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内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简言之,谁主张谁举证,不能举证者要承担不利后果。甲村村委会诉称张某无权占有该200亩林地,只需证明张某的占有事实即可。而张某辩称承包合同未到期,则需要举出合同未到期的相应证据。由于承包合同的遗失,张某失去了最有利的证据。
其次,证人不愿出庭作证。能够证明承包关系存在的,除了当年的那份合同,还有合同的经手人,即1982年时任甲村村委会主任的丁某。但令人失望的是,丁某不愿得罪现任的村委会领导,拒绝为张某出庭作证。张某失去了赢得这场官司的最后希望。法院判决张某对200亩林地的占有属非法占有,应予立即返还林地。
在本案中,证据的重要性显露无疑。若是张某妥善保存了承包合同,自然无需这样大费周章,甚至还能继续承包林地。而造成这种后果的直接原因自然是他的粗心大意。败诉后,张某后悔不迭,既后悔自己没有保存好合同,又后悔没像其他承包人一样去进行公证。若他将承包合同进行了公证,两份原始合同毁损灭失后,便可以去公证处调取资料,何至于将官司的输赢系于证人的一念之间。周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