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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0日,小齐村村委会与村民齐某签订了《砂场承包合同》,村委会将村河道边的一块砂场及沿岸一块荒地承包给齐某。合同约定:齐某承包开采该地块河砂,承包期10年,并于每年10月初向村委会交纳2.8万元承包费,办理采砂证等其他事项均由齐某自行解决。不久,齐某向村委会预交了第一年的承包费2.8万元。而后,齐某出资花费2万余元,租赁了挖砂机、装载机等设备,并雇用司机及挖砂工各一人进行开采活动,并很快取得了效益。但在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时,因上级水利部门刚下发文件,要求一律从严办理采砂许可证,齐某未能办理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