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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联大第1721号决议确定了空间物体的自愿登记制度,1976年《登记公约》确立了空间物体的强制登记制度。自1977年以来,两种登记制度并存,共同构成了目前的空间物体登记制度。两种登记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并不相同,后者是为了履行《登记公约》项下的义务,而前者则为《登记公约》的非缔约国提供了另外一种登记途径。受多种因素影响,前者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不排除未来被强制登记制度完全取代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