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计酬”引发的权益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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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7月,国家版权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此次草案是在3月份公布的一稿的基础上,参考各界反馈后所作的细节修正。对影视行业来说,争议的焦点出在第十六条第三款上,新草案在原来“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有权就制片者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该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的基础上增加了“原作作者和导演”两项,这条新草案几乎概括了整个讨论的核心:一是修订作者范畴;二是重申二次计酬的权利。前者引发了编剧与导演之间有关“谁是视听作品作者”的割据战,后者则直接令制片方中弹。制片方似乎很不待见这群创作者之间的文字游戏,对于他们来说新草案无疑是子在伤口上撒盐,本来就挨了“二次计酬”一枪子儿了,现在又多了几个开枪的人。
  “二次计酬”更标准的叫法应是“比例薪酬”。顾名思义,即创作者有权获得与业绩成正比的薪酬。新草案中“作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一条实质上解释的就是“二次计酬”,也就是说视听作品每在其他渠道被使用、播放一次,这个作品的作者就有权利获得相应的版权报酬。乍听之下这个要求无可非议,国家版权局此次草案也是借鉴了西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理念制定的。然而回过头来说,中国影视产业有着太鲜明的中国特色,它有着厚积薄发的朝气,同时又像青春期的年轻人一样问题缠身,以至于国外那一套详细的条款与其说是借鉴,不如说是一面镜子反射出了中国影视行业的种种弊病。
  多次支付?制片方表示压力很大
  在此次草案所参考的德国、西班牙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中,对视听作品著作权、作者、署名权、一次获酬、二次获酬、转让许可等都有一套详细的解释和规约,相比之下中国的著作权修正案则过于简单,不仅缺少细节上的支撑,并且在操作层面也面临着悲观的预测,它必然会被敏感的影视行业拿来计较,因为这关系到产业链上每一方的切身利益。
  拿电视剧行业来说,中国电视剧制片商目前回笼资金和收益的方式主要还是依赖出售版权所获得的卖断费,买方市场常常使得大多数电视剧沦为炮灰,广告收益绝大部分又被电视台所占有,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制片方每出售一次版权都要付给创作者一笔报酬,制片方显然无法承受。对比一下美国电视剧的产销模式,与中国一次性卖断的“完全型”制播方式不同,美剧的生产实际上是不完全的制播分离,商业电视网认可创意人提供的故事大纲后,为取得首播权,电视网会支付一笔拍摄许可费用,大约占了电视剧成本的70%左右,这样制作方的风险在第一关就大幅降低了。一般来说,一部热剧在首轮播出就已收回成本,而到其后次轮、三轮对地方电视台、海外市场的开拓时则属于制作方的纯利润了。
  退一步来说,假如“二次计酬”通过,那么这个支付方究竟是谁呢?作为终端的电视台不应承担一部分费用吗?就凤凰卫视或国外绝大多数的电视台来讲,他们每年的播出次数是有限定的,并且制片方有机会在超出一定范围的收视率中再次获得收益补给。然而,国内目前的现状是制片方将版权卖断给电视台3~5年时间,在这个过程中电视台可以无限制地播出,制片者对此无能为力。
  此外,虽然国家现在对盗版的打击力度大大增强,但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它对正版行业的侵蚀。而众所周知,在好莱坞一部电影的票房收益仅占总收益的30%,其余都是依靠DVD等后续衍生产品,而在中国则明显呈现出过度依赖票房的单一趋势,更甚的是国产电影的票房绝大部分是血本无归的,而这所有的压力都转移到了投资方和制片方上。
  坚持合约之上是最有效的制衡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中规定了作者有分享作品收入的权利,即“比例薪酬”,但它同时又列出了一些例外条件来制约这种权利。比如,“无法确定权益比例计算的基础”、“没有实际监管权益比例的方法”等,这些条框实质上是将比例薪酬的实际操作性最大限度降低,但它也非形同虚设,当创作者认为自己在比例薪酬的获取上遭遇不公平待遇时,可凭借该条款进行上诉,也就是说它是有法律效力的。参考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在规定著作权归属和比例薪酬的时候,一些国家的条款中会有句前提——“如当事人无相反约定”,即若制片者与创作者之间有另行合同规约的话,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可以绕开原规定,跟前文法国知识产权规定的实质一样,简言之就是合约至上。这一点也就是制片人反复强调的“契约精神”。然而在中国此次《著作权法》修正案中,我们发现,3月份草案中第十六条“如当事人无相反书面约定”一句在7月份新稿中被删去了,这是否意味着立法态度的微妙转变,正是此次修正案的吊诡之处。
  创作者:先把权利争取到
  “二次计酬”在创作者之间引发的“作者”之争,看起来有些不合时宜,就像编剧汪海林所形容的:“坛子就这么大,还没分就打起来了”。好莱坞编剧罢工为编剧们赢得了对新媒体的利益分配权,而中国编剧在多年艰辛的维权路上又遇到一个“程咬金”。导演张扬、何平先后在微博晒出了在国外所获得著作权使用费,李少红代表电影导演协会明确了己方的诉求,第一点就是“导演应该是影视作品的作者”。尽管20世纪法国“新浪潮”时的“作者论”已明确表示过电影真正的作者是导演而不是编剧,但此次中国著作权修改草案背景下的大讨论,实际已远离了影视创作本体的范畴,是一个纯粹版权层面的问题。编剧协会否认导演作为著作权主体享有独立版权。但在德国的《著作权法》中,我们可以看到导演、摄影师、剪辑等对视听作品起到“联结”作用的作者都被称为“合作作者”,即影视作品的作者之一,著作权归合作作者所有,“法定独占许可”给制片者。如此来看,让中国导演对著作权问题保持缄默,显然是不可能的。不管怎样,站在创作者的立场,此次著作权法案在保护创作者的权利上所做的努力,从某种程度上也是近些年包括编剧在内的创作者坚持不懈地维权的结果。相较对报酬的锱铢必较,他们其实更愿意看到的是从立法上获得应有权利的被认可。
  犹记得2011年中国电影票房再次突破100亿时,广东省电影公司总经理赵军在微博上有一句话:“无数阵亡影片、数以百计付诸亏损的影城,以及上十万殚精竭虑披肝沥胆的忠勇影人和投资者建设者,所有痛苦的付出都写在了100高地上。”这就是以量的累积织成的华丽袍子下的赤裸真相。在这样一个有待完善的影视产业圈,“二次计酬”的呼吁本身就是先天不足的。在记者的采访中,无论是创作方还是制片方都表示,目前他们正在向国家版权局积极反映情况,在国家版权局对中国影视产业现状做一次彻底的透析后,再来谈著作权法案的具体制定细节。   汪海林:
  中国电影文学会理事、中国作协会员,自由编剧
  坛子就这么大,还没分就打起来了
  电视指南:有人说草案如果通过,将对中国影视行业造成致命击,你怎么看?
  汪:事情是这样的,原来我们一次修法时候,制片方面并没有表示强烈的反对,但是在二次修法的时候,加进了导演,而且导演依据这一条就直接开始提出二次计酬。草案表述中说“有权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就是说这个钱不是向制片方收的,而是向其他的购买者或者传播者收这个钱。当然了,自然也导致制片方向别人收的部分要抽出一部分来给创作者,所以制片方现在反对这一条。现在不仅导演,编剧和作词作曲等作者,整体都被否定了。
  电视指南:也就是说二次付酬的支付方并不是专门针对制片人?
  汪:对,但实际上还是间接地转接到他们那了。
  电视指南:中国目前的影视产业现状是制片方承担了大部分风险,他们的利润空间本来就被压缩了。
  汪:但从另一层面讲,我们影视的制作方对于衍生产品的开发和收款的能力都非常不够。当然也有国情的问题,但是整体上他们做的就很不称职,他们自己开发的这块东西基本上收不到钱。像其他领域,比如手机彩信,人家都是在多次传播的过程中或之后(开发)盈利。制片人这些年来面对这样大好的机遇,在产品开发上的经营仅仅局限于拉关系上,真正在打造产业链上的工作是不够的。所以说二次分配的这个事,有些争论就像你说到的,制片人反弹,而且现在不光是制片方和创作者之间的矛盾,创作者内部也有分歧,比如我们编剧包括词曲作者,不认为导演应该介入到这个层面来。
  电视指南:导演不应该是影视著作权的主体吗?
  汪:以前的著作权法里面从来就没有导演,导演可能会觉得不公平,但实际上,我们说的版权就是著作权,整个影片的版权是投资者所有的,其他任何人不得参与版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还有谁拥有这个版权呢,就是作词作曲和编剧,比如我的剧本要出书,要单独发行,或放在网络上手机上传播,那么我可以独立使用的。而导演的问题是,他的劳动不可以独立使用,导演跟制片人不是一种版权合作关系,但是编剧、作词作曲跟制片是一种版权合作关系。编剧是“上位授权人”,他授予制片方,制片方拿到这个授权以后才能拍这个戏,然后再雇佣导演,导演在下位。导演要争取自己恰如其分的权益,比如说分红权,那是他们的事,我们叫意思自治,就是说根据合同的约定,制片方要把利润中的多少钱给导演,那是他们自己的约定,著作权法始终尊重一条就是说合约是第一位的,哪怕著作权法规定说导演没有版权,但是合约里面规定有版权,这是可以的。但是从立法的层面上来讲,我们反对把这个事情混为一谈,比如第十七条里面,现在新修法的内容里说“原作作者”,原作作者我觉得没问题,他应该是也是一个版权者,而导演不应该放在里面,我们觉得这是一个不同性质的并列。
  电视指南:若依靠二次计酬让创作者与制片方共同承担风险的话,会不会有些人觉得不如一次性高薪来的踏实?
  汪:确实是这样的,包括我自己也是有分红权的,因为我们的监控品质各方面不是很完善,经过权衡,我们宁愿放弃分红权,在一次付酬上增加一些,当有老板跟你说我们谈谈分红,能不能(一次付酬)少拿点,这个情况下一般来说主创者都拒绝了。因为我们的制作成本非常高,利润越来越薄,参与到制作者的风险当中去以后,最终赚取的利润并不高,特别像电视剧这一块,要晚一年或一年半以后才能收到分红,可能比目前的收入略高一点,但是时间也是一种成本,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编剧可能并没有选择参与分配。二次分配呢,比如电视剧,在播完以后还有别的形式的操作。像电影(形式)比较多了,它在互联网、电视台播出等,这就属于再次分配的概念范畴了,电影的衍生产品更多,但是目前的情况来看,在衍生产品上来讲,制片方都收不到多少钱,何况给创作者二次分配。
  电视指南:这其实是关乎整个影视行业产销模式的问题,你认为解决现状的突破口在哪?
  往:他(制片方)现在盈利能力太低了,我们整个产业本身的经济总量非常低。电视剧才一百个亿左右,真正的销售额可能就几十个亿,电影也是这样,我们的整个国产片票房只占总票房的百分之三十五。坛子就这么大,现在还没分就打起来了。所以电视剧编剧委员会的态度是,等坛子做大再说分钱的事儿吧,现在吵半天估计也说不出个啥来。突破口呢,这还是一个版权问题,我们的影视产业核心的效益不应该是这么一点,我们不应该比彩铃彩信的收入还低,它的文化的影响力、对生活的影响应该大得多。我们电视剧免费收看,中间环节的钱实际上是被电视台挣掉了,电视台广告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左右是电视剧带来的,如果制作方参与分配到这个钱的话,这就不一样了。
  万荣:
  文化中国传媒副总裁
  关键要有契约精神
  电视指南:对最近关于二次计酬的争议怎么看?
  万:你(创作者)如果对这个剧的贡献了达到了(标准),你拿什么样的报酬都可以谈,这是看合同约定的,关键要有契约精神,不是说著作权法规定他有二次付酬权,那这个二次付酬是按什么标准付?已经拿了前面的报酬了,凭什么还拿二次付酬?如果创作者拿片酬或稿酬作为投资入股了,那么他拿二次付酬是可以的。
  电视指南:有人说如果电视台每播一次就给制片公司一部分的收益分成,这样会好很多?
  万:制片方卖(版权)的时候可能是委托一个发行公司,不一定是制片公司。提这个要求的人根本不了解中国的基本市场,发行公司只是个掮客,只是个代理公司。现在市场不规范,关于媒体的大法都没有出,没有一个新闻法传媒法,光管这个版权的法,我们拿什么去制约电视台呢?
  电视指南:怎样看待现在导演跟编剧因作者所产生的争议?
  万:我觉得很好笑,你现在是一万一集的导演还是两万一集的编剧,涨到三万五万,你的市场价格就把你的所谓多次计酬的权利体现到市场价值上面了。在这个著作权法上面,勾心斗角地玩文字游戏,我觉得很好笑。市场是一步步完善的,不是通过两个法律条文而且是连执行细则都没有的条文就能够规范的,而且这个执行细则也无法规范。
  电视指南:制片方是不是应在衍生产品的开发上投入更多的精力?
  万:这都是投资人考虑的,制片方只负责把片子做好。现在好多人没搞清楚投资方和制片方是什么关系。制片方是负责生产管理的,投资方才是真正投钱的人,才是拥有这个东西版权的人。我们销售的是版权,著作权是在取得片酬后已经销售完成了,所有的劳动加在一起构成了一个电视剧完整的版权,那你说美术灯光摄影师是不是都要二次付酬呢?这个所谓的争论里面缺少一个最基本的对资本对市场对观众的尊重,你(创作者)的价值是观众给的,是媒体电视台和市场给的,投资制作人根据你的市场价值给你报酬,就这么简单一个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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