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侵权责任法》目前尚未规定酌定损害额的一般条款。损害额酌定制度有助于侵权责任法补偿功能的发挥。根据损害与损害额的区分,在性质上应将损害额酌定制度定为裁量性评价。在构成要件上损害额酌定制度包含"损害已发生"与"损害额难以证明"两个要件。酌定损害额的作用机制主要在于考量相关酌定因素并由裁判者根据公平正义的观念而得出结论。由于损害额的酌定存在恣意裁判的可能,因而有必要引入法律论证理论以限制酌定的恣意性,保证损害额酌定制度的合理性与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