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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婚姻登记对于男女双方十分重要,同时其登记程序涵盖程序、内容也比较广泛,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在实际执行时会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将从瑕疵婚姻法律问题常见形式出发,提出落实违规登记责任制度、建立婚姻公开模式、完善瑕疵修正体系、做好材料审查核实等策略,确保登记程序的合理、公正、有效。
关键词:登记程序;瑕疵婚姻;法律问题
受到社会中多种因素影响,在进行登记时会出现多种瑕疵问题,一般面对此类问题,我国相关部门均是通过行政流程进行处理,其中并没有民事纠纷解决方案,在处理很多特殊问题时无法满足实际需求,虽然相关条例中制定了无效婚姻与撤销婚姻的内容,但是涵盖范围较小,因此还需要制定可靠地救济手段。
一、登记程序瑕疵婚姻的法律问题概述
相关条例中明确规定,结婚这一社会活动需要在男女双方互为自愿的关系基础上进行,并且满足一定法律条例标准与要求进行登记后,才能确保二者为夫妻关系,在登记机关进行申请时,需要对应工作人员对男女双方提交的资料、证明、信息进行严格核查才能给其办理登记。严格意义上来说,瑕疵婚姻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明文规定概念,在相关规定中还没有建立起统一学说,所以对于瑕疵婚姻一般情况下不能走行政流程。目前我国常见登记程序瑕疵情况可分为三种:①非本人登记,根据工作人员实际反馈可知,虚假资料信息登记、非本人代替登记、虚假顶替登记等情况都包含在其中。②非工作人员登记,目前我国仍有一些农村、乡镇地区的政府部门人力资源缺乏,在岗人员综合素质较差,所以在登记婚姻时不能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因此婚姻程序瑕疵问题,而出现这种情况与辖区政府机关职能缺失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③非管辖地婚姻登记,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向无权登记的机构提交申请,且该机关也对应做出登记,这属于越权行为,责任需落实在登记人与机构两者身上。
二、对于完善登记程序瑕疵婚姻的策略
(一)落实违规登记责任制度
上述常见婚姻登记程序瑕疵情况的发生,不仅是由于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所造成,同时也可能是由于登记当事人故意出示虚假、伪造的信息与材料,导致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错误登记。因此,制定对应责任法律条例,并依法落实瑕疵责任到个人,惩罚起对应问题的人员,能够对社会当中有违法登记意图或者已经参与违法登记的人员敲响警钟,从而最大程度上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约束。目前我国相关条例规定对于一部分程序瑕疵的登记活动并不认为其完全无效,例如:工作人员书写内容错误、地域管理不符登记、不实伪造材料的登记等等,这些情况通过合理补正仍然合法有效。所以,针对于这中情况就需要在建立起补正机制的基础上,对前期导致婚姻登记瑕疵的工作人员、当事人双方做出相对的民事出发,提高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可靠性、严格性。由于造成登记瑕疵事件出现的不一定是婚姻当事人的责任,也有很多时候是由于岗位人员失职所造成。所以对于这一部分工作人员也需要制定出明确的惩罚制度,使其意识到自身岗位职能的重要性,在开展责任落实制度时可以将其与绩效工资关联,推进登记人员认真落实自身各项工作内容,避免发生私收贿赂为男女双方办理违规登记的情况。
(二)建立登记婚姻公开模式
目前我国婚姻登记人员仅仅是对婚姻当事人所提出的结婚申请采取表面形式上的审查,而部分带有其他非法、违规目的则很难通过这一流程发展。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切实认识到实践中发生程序瑕疵的根本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尽快建立起婚姻情况公告流程,通过公示模式可以利用社会群众的力量对婚姻当事人进行监督,能够很好的避免违法结婚情况的出现。婚姻关系自身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公开性所以其不仅仅是双方当事人的事,同时也关系到一系列社会活动的开展,这体现除了婚姻关系当中的公开性,目前国外许多地方都开始构建并不斷完善当前的婚姻公告模式。虽然目前我国也同样设立了对应的登记条例,但是在防范、公示等方面能够起到的作用可以说是微乎其微。因此,如果当事人其中一方想要隐藏自身婚姻情况,外界就对其婚姻状况难以了解。所以我国也需要制定出一套合理的婚姻登记公示模式。例如:对当时人登记时提交材料采取整合、归档操作,为方便日后相应活动的查询工作。对当事人提交的登记行为表示异议的人员可以在一个工作日内向地方部门出示资料,避免瑕疵婚姻的发生。在登记前要确保双方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身边亲朋好友都应当清楚这段关系,这种公示模式能够对婚姻真实内容采取一定的监督。同时也有利于对应关系人得知当事人的婚姻情况,避免发生其使用伪造信息骗得结婚登记情况的发生。
(三)完善瑕疵婚姻修正体系
完善瑕疵婚姻补正体系,能够保证轻微登记程序瑕疵的婚姻仍然具有相应的效能与权力,同时还能够对进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所进行的一系列社会活动提供良好的合法权益保障。对于一些没有妨害社会利益、当事人两方利益、关系人利益的情况下,例如:不知情情况下进行的地域越权婚姻登记当事人享有修正、追认的权利。另外,在建立起瑕疵婚姻修正体制时,还需要对应明确修成婚姻的使用条件、行为范畴、时间条件、修正方式、修补途径等一些细则。通过修正机制的建立,弥补传统瑕疵登记程序当中的漏洞,其与合法行政行为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而且如果婚姻双方了解到自身婚姻登记有瑕疵的时候,例如:结婚证明信息失误、身份信息核对错误等一系列情况时,可以携带正确的证明材料到辖区内的登记机关进行修正,此外,婚姻登记部门还需要对应强化内部人员管理、监督模式,及时发现、弥补、改正相关登记信息的错误。
综上所述,想要确保婚姻成立的有效性与可靠性,稳固婚姻关系的效力。就需要按照对应法律条例与登记流程进行操作,同时正确、标准的面向社会表达婚姻关系,对应的登记工作人员也需要加大对材料审核力度,明确自身责任与职能,确保婚姻登记的合法性,为社会环境中家庭婚姻关系的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参考文献:
[1]田奇奇.论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法律救济[D].河北经贸大学,2018.
[2]叶超男,杨超,肖莹.浅谈婚姻登记程序瑕疵[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6(03):251.
关键词:登记程序;瑕疵婚姻;法律问题
受到社会中多种因素影响,在进行登记时会出现多种瑕疵问题,一般面对此类问题,我国相关部门均是通过行政流程进行处理,其中并没有民事纠纷解决方案,在处理很多特殊问题时无法满足实际需求,虽然相关条例中制定了无效婚姻与撤销婚姻的内容,但是涵盖范围较小,因此还需要制定可靠地救济手段。
一、登记程序瑕疵婚姻的法律问题概述
相关条例中明确规定,结婚这一社会活动需要在男女双方互为自愿的关系基础上进行,并且满足一定法律条例标准与要求进行登记后,才能确保二者为夫妻关系,在登记机关进行申请时,需要对应工作人员对男女双方提交的资料、证明、信息进行严格核查才能给其办理登记。严格意义上来说,瑕疵婚姻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明文规定概念,在相关规定中还没有建立起统一学说,所以对于瑕疵婚姻一般情况下不能走行政流程。目前我国常见登记程序瑕疵情况可分为三种:①非本人登记,根据工作人员实际反馈可知,虚假资料信息登记、非本人代替登记、虚假顶替登记等情况都包含在其中。②非工作人员登记,目前我国仍有一些农村、乡镇地区的政府部门人力资源缺乏,在岗人员综合素质较差,所以在登记婚姻时不能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因此婚姻程序瑕疵问题,而出现这种情况与辖区政府机关职能缺失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③非管辖地婚姻登记,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向无权登记的机构提交申请,且该机关也对应做出登记,这属于越权行为,责任需落实在登记人与机构两者身上。
二、对于完善登记程序瑕疵婚姻的策略
(一)落实违规登记责任制度
上述常见婚姻登记程序瑕疵情况的发生,不仅是由于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所造成,同时也可能是由于登记当事人故意出示虚假、伪造的信息与材料,导致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错误登记。因此,制定对应责任法律条例,并依法落实瑕疵责任到个人,惩罚起对应问题的人员,能够对社会当中有违法登记意图或者已经参与违法登记的人员敲响警钟,从而最大程度上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约束。目前我国相关条例规定对于一部分程序瑕疵的登记活动并不认为其完全无效,例如:工作人员书写内容错误、地域管理不符登记、不实伪造材料的登记等等,这些情况通过合理补正仍然合法有效。所以,针对于这中情况就需要在建立起补正机制的基础上,对前期导致婚姻登记瑕疵的工作人员、当事人双方做出相对的民事出发,提高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可靠性、严格性。由于造成登记瑕疵事件出现的不一定是婚姻当事人的责任,也有很多时候是由于岗位人员失职所造成。所以对于这一部分工作人员也需要制定出明确的惩罚制度,使其意识到自身岗位职能的重要性,在开展责任落实制度时可以将其与绩效工资关联,推进登记人员认真落实自身各项工作内容,避免发生私收贿赂为男女双方办理违规登记的情况。
(二)建立登记婚姻公开模式
目前我国婚姻登记人员仅仅是对婚姻当事人所提出的结婚申请采取表面形式上的审查,而部分带有其他非法、违规目的则很难通过这一流程发展。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切实认识到实践中发生程序瑕疵的根本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尽快建立起婚姻情况公告流程,通过公示模式可以利用社会群众的力量对婚姻当事人进行监督,能够很好的避免违法结婚情况的出现。婚姻关系自身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公开性所以其不仅仅是双方当事人的事,同时也关系到一系列社会活动的开展,这体现除了婚姻关系当中的公开性,目前国外许多地方都开始构建并不斷完善当前的婚姻公告模式。虽然目前我国也同样设立了对应的登记条例,但是在防范、公示等方面能够起到的作用可以说是微乎其微。因此,如果当事人其中一方想要隐藏自身婚姻情况,外界就对其婚姻状况难以了解。所以我国也需要制定出一套合理的婚姻登记公示模式。例如:对当时人登记时提交材料采取整合、归档操作,为方便日后相应活动的查询工作。对当事人提交的登记行为表示异议的人员可以在一个工作日内向地方部门出示资料,避免瑕疵婚姻的发生。在登记前要确保双方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身边亲朋好友都应当清楚这段关系,这种公示模式能够对婚姻真实内容采取一定的监督。同时也有利于对应关系人得知当事人的婚姻情况,避免发生其使用伪造信息骗得结婚登记情况的发生。
(三)完善瑕疵婚姻修正体系
完善瑕疵婚姻补正体系,能够保证轻微登记程序瑕疵的婚姻仍然具有相应的效能与权力,同时还能够对进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所进行的一系列社会活动提供良好的合法权益保障。对于一些没有妨害社会利益、当事人两方利益、关系人利益的情况下,例如:不知情情况下进行的地域越权婚姻登记当事人享有修正、追认的权利。另外,在建立起瑕疵婚姻修正体制时,还需要对应明确修成婚姻的使用条件、行为范畴、时间条件、修正方式、修补途径等一些细则。通过修正机制的建立,弥补传统瑕疵登记程序当中的漏洞,其与合法行政行为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而且如果婚姻双方了解到自身婚姻登记有瑕疵的时候,例如:结婚证明信息失误、身份信息核对错误等一系列情况时,可以携带正确的证明材料到辖区内的登记机关进行修正,此外,婚姻登记部门还需要对应强化内部人员管理、监督模式,及时发现、弥补、改正相关登记信息的错误。
综上所述,想要确保婚姻成立的有效性与可靠性,稳固婚姻关系的效力。就需要按照对应法律条例与登记流程进行操作,同时正确、标准的面向社会表达婚姻关系,对应的登记工作人员也需要加大对材料审核力度,明确自身责任与职能,确保婚姻登记的合法性,为社会环境中家庭婚姻关系的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参考文献:
[1]田奇奇.论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法律救济[D].河北经贸大学,2018.
[2]叶超男,杨超,肖莹.浅谈婚姻登记程序瑕疵[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6(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