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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与一家客户签订了一份三个月的供销合同,合同约定了售价(三个月内价格不变)、数量及订金;因价格变动太大,三个月后此合同未执行完,客户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经双方协商,客户同意对未提货部分按一定的赔偿价款进行赔偿.请问:此赔偿款属于价外费用吗,需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