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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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类自用道德调节社会生活以来,“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就成为对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要求,也是每个国家和民族培育未成年人的基本目标和任务。新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人的思想和精神面貌发生了许多有益于社会文明进步的深刻变化,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 “道德失范”问题,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消极的影响。因此,当前探讨“做一个有道德的人”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不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的视角来看,“做一个有道德的人”这一命题都内含着三个层面相互关联的问题,即“为什么要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做一个有什么样的道德的人”和“怎样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为什么要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属于“做一个有道德的人”的价值或意义范畴——价值论问题,“做一个有什么样的道德的人”属于“做一个有道德的人”的标准和原则范畴——知识论问题,“怎样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属于“做一个有道德的人”的方法和智慧范畴——方法论问题。在这三者中,一是认识前提,二是选择标准,三是关键环节。只有三者有机统一起来,才能在理论上完整说明“做一个有道德的人”,才能在行动上真正“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反之,或者不知道“做一个有道德的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或者虽然愿意“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却不知怎么来“做”,以至陷入“不知所措”“进退两难”“事与愿违”甚至“适得其反”的境地,为自相矛盾的道德悖论所困扰①。
  众所周知,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价值形态,本质上属于观念的上层建筑范畴,在根本上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决定的,因此也会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革而改变(丰富和发展)自己的内涵和形式。恩格斯说:“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实际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1]这就决定了每个特定历史时代的人们在“做一个有道德的人”问题上,都势必会面临“做一个有什么样的道德的人”的选择,首先必须懂得“做一个有什么样的道德的人”,也就是要明白“做一个有道德的人”的道德原则和标准。在社会处于变革、伦理观念发生变化的历史时期更应当作如是观。就当代中国社会的经济发展及“竖立其上”的政治和法制建设的客观规律而言,“做一个有道德的人”的道德原则和标准显然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党的十六大报告),这样的道德标准显然应凸显社会主义的公平和正义,“做一个有道德的人”显然应自觉尊重、维护和践行社会主义公平和正义的原则,“树立社会主义民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以“推己及人”为核心,革命传统道德以“毫不利己”为宗旨,两种传统美德其实都存在忽视道德权利的“义务论”倾向,在今天应依据社会主义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对其重新解读,以使之与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体系“相承接”,发挥其当代价值。这样说,并不是要否认传统美德“义务论”的当代价值,而是要强调尊重道德的本质特性和体现其与时俱进的品质,强调传统美德只有与社会主义公平和正义观念“相承接”才能真正获得现时代的话语权,成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虽然,公平和正义是历史范畴,不同社会奉行的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和标准有所不同甚至根本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这就是追求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关系。今天重新解读传统美德必须引进道德权利的概念②,以构建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的对应性关系。要知道,在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试图照搬照套“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传统美德来解决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己所不欲,也施于人”“毫不利人,专门利己”的“道德失范”问题,号召人们如此这般来“做一个有道德的人”,是很难真正奏效的,这已为事实所证明。因此,在当代中国,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做一个有道德的人”,最重要的就是要通过科学的道德教育促使他们形成社会主义的公平与正义观念,在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意义上促使他们养成关爱他人和集体、报效祖国、报答父母等伦理思维习惯。为此,学校和社会都应当建立维护伦理公平和道义的调节机制。
  在我国,学界有种根深蒂固的看法,认为道德总是具有理想的特性,其劝导方式是“应当”,讲道德就意味着要尽义务,总是要或多或少伴随着个人牺牲。这种看法的合理一面自然不可否认,但必须指出的是它并没有揭示道德的本质特性,忽视了道德在广泛性的意义上的“正当”命令方式,因而在当代中国也就缺失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的自身条件,易于使自己流于空洞的文本主义和形式主义。
  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理性”,其价值实现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过程,要求人们不仅愿意“做一个有道德的人”,知道“做一个有什么样的道德的人”,而且还要学会“怎样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其所以如此,首先是因为道德价值选择和实现的前提需要辨别价值行为实施的对象的“真与假”。以乐于助人为例,被帮助的人就可能存在真的需要帮助和并不需要帮助的差别,后者甚至还可能是一种精于专门享用别人展现乐于助人的“道德成果”的人,给这样的人以帮助,表面看来是做了善事,实现了乐于助人的道德价值,实际上是做了“恶事”,“有道德”的动机和行为出现了“无道德”以至“不道德”的“恶果”,从而产生自相矛盾的道德悖论。雷锋精神之所以值得大力提倡和发扬,就在于雷锋帮助了许多需要帮助的人,假如他帮助的是不需要帮助的人,那他可真的是“傻子”了。其次是因为,道德价值选择和实现的过程,尤其是实现的过程,主体所面对的客观情况一般都是比较复杂的,需要适时地依据客观情况作出准确判断,调整自己的行为,使之与自己所要实现的道德价值目标大体上保持一致,如果不重视“怎样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就会使自己的行为处于盲动的状态,难免会产生齐格蒙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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