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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广州市15所公立医院的伦理委员会人员结构进行调查分析,结果显示,委员配置基本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独立顾问的设置有利于提高委员会的工作水平,但也发现伦理委员会的专业比例分配不够合理,行政力量色彩过于浓厚,伦理委员会委员的培训及伦理审核能力仍需提高。
【关键词】医院;伦理委员会;人员结构
【中图分类号】R-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0844-02
1 研究对象及方法
在广州地区不同级别、不同隶属关系、不同专科特色的医疗机构中选取15家具有代表性的机构进行调查,调查对象包括:对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负责人、成员、秘书进行问卷调查,对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负责人及地方卫生行政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2 结果
2.1伦理委员会运作年限分布
15家伦理委员会平均运作年限约为10年(9.67)。其中建立最早的建于1997年,最晚的建于2011年。建立于2000年以前的有3家(占总数的20%),分别是1997年1家,1998年1家,1999年1家;建立于2000年以后(含2000年)的有12家(占总数的80%),分别是2000年1家,2001年1家,2003年2家,2004年3家,2005年2家,2009年2家,2011年1家。
只有20%的伦理委员会成立于2000年以前,可能与伦理委员会刚刚进入我国,人们的接受程度以及伦理委员会受重视的程度不够有关系。80%的伦理委员会成立于2000年以后,一方面与生物医学的快速发展有关,随着生物医学研究的快速发展,各种伦理问题凸显,所以人们急于寻找一种合理的机构与制度来规范和解决伦理难题,于是,伦理委员会得到了快速发展;另一方面,进入21世纪,我国政府也对建设伦理委员会的建设提出了政策建议以及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伦理委员会的成长。
2.2 医院伦理委员会成员的基本特征
根据调查数据可知,15家伦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基本符合多学科、多领域、多部门的要求,男女比例以及院内院外人员比例分布也比较合理,基本符合要求,但是仍然存在些许不足。调查中发现15家伦理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平均值为15人,大部分的伦理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介于9--15人之间(占总数的60%),少部分委员会委员人数大于15人(占总数的40%),其中人数最少的是9人,有3家,人数最多的是31人,有1家。我国《医院伦理委员会组织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伦理委员会的人数幅度一般为10至15人,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小组”。{1}根据《规程》的规定,有些伦理委员会的人员规模稍显臃肿,但是通过深入调查得知,委员会人员超过15人的伦理委员会一般是综合性的伦理委员会,因为不只是开展一个方面的业务,所以有可能人员结构更复杂,人数也就相应较多。
在伦理委员会成员的具体组成方面,15家伦理委员会均有外单位人员参与,外单位人员的平均数是3个,其中最多的有5个,最少的有1个;15家伦理委员会均有女性成员参加,女性委员的平均数是5个,其中最多的有10个,最少的有2个。15家伦理委员会在外单位人员以及女性委员的设置方面均基本符合《规程》的相关规定,人员结构比较合理。
调查可知,伦理委员会的成员的学科背景多样,主要以临床医学为主,其次为药学、法学、管理学,部分医院伦理委员会委员有伦理学背景(共7家,占总数的47%),有5家伦理委员会的委员具有心理学背景(占总数的33%),4家伦理委员的成员具有社会学背景(占总数的27%),5家伦理委员会的成员包括社区代表(占总数的33%)。伦理委员会成员的职业方面,卫生技术人员占绝大多数,其次是医院行政人员,参与调查的15家伦理委员会中有14家邀请律师参与伦理委员会工作(占总数的93%);另外有4家伦理委员会的成员从事教师职业(占总数的27%),这些教师的学科背景主要是心理学和伦理学;40%的伦理委员会(6家)邀请了社区代表参与伦理委员会的工作,把医院伦理工作与社区结合起来发展,有助于社区理解医院伦理工作。
此外,15家医院伦理委员会中有9家(占总数的60%)设立了专职秘书负责伦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余6家(40%)虽然没有设立专职秘书,但是一般由伦理委员会其他人员兼任伦理秘书,负责相关工作。伦理委员会秘书并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职位,它在伦理委员会的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中国这种伦理委员会主要在医院行政的领导下的具体情况下,伦理委员会秘书在伦理工作中主要起到一个信息传达、反馈的纽带作用,,如:受理申请研究项目、会议场地的安排、对各委员会成员的会议通知.准备相关评审材料等日常事务。
2.3 15家医院伦理委员会的独立性及规范性情况
在回答本机构伦理委员会是否得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确认或备案问题时,有9家伦理委员会选择了是,占总数的60%,另有40%(6家)的伦理委员会选择了否。这意味着有40%的医院伦理委员会是自己建设,并没有得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承认,也没有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因此,此类伦理委员会的合理性及规范性情况值得商榷。
15家伦理委员会中只有4家有独立的伦理委员会顾问,只占到总数的27%,其中3家的独立顾问是法律专家,1家是伦理学专家;73%(11家)的伦理委员会没有设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顾问。伦理委员会的独立顾问是保证伦理委员会独立运行的一个重要标志,从这方面来看,广州市伦理委员会的独立性方面的建设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此外,在主任委员与一般委员的选任方面也主要是以行政任命为主。在主任委员的产生途径方面,15家中有8家(54%)是通过院长任命产生,2家(13%)是通过党委任命产生,只有3家(20%)是通过委员选举产生,另有2家(13%)通过其他途径产生。一般委员的产生途径方面,15家中有6家(40%)是通过院长或党委直接任命产生,7家(47%)是通过主任委员提名产生,另有2家(13%)通过其他途径产生。委员的产生途径也是衡量伦理委员会是否独立和民主的一个重要指标,从表3可以看出,大部分的委员是由医院领导层直接任命或提名产生的,过多的行政參与必然会削弱伦理委员会运行的独立性。 2.4 15家医院伦理委员会主任的基本情况
伦理委员会主任(主席)在伦理委员会中扮演着一个相当重要的角色。他必须是一个具有相当热情和热心于伦理委员会工作的领导者,他最好是一个医学、伦理学、法学和管理学的专家。作为一个伦理委员会主任,其最主要的职责就是要积极鼓励伦理委员会委员做好伦理评审、教育及咨询工作,不要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如何能够成功、高效、公正地主持好一次伦理评审会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查能力以及水平。因此,伦理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专业、学科背景、工作经历等对于伦理委员会的运作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意义。必须确定生命伦理委员会主席应当向谁负责和问责。{2}
综合调查结果,15家医院伦理委员会都设有主任一职,绝大部分委员会主任具有临床医学背景,共有13位,占总数的87%;15位委员会主任中,有11位属于医院行政管理层(党委书记、院长、副院长、纪委书记),占总数的73%,还有1位为部队副政委;有13位具有正高职称,2位具有副高职称。15家伦理委员会主任整体素质较高。
广州市医院伦理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绝大多数是医院的行政领导,还有一部分科主任。医院行政领导担任伦理委员会主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引导伦理委员会的发展,加强医院对伦理委员会的支持,但是医院行政领导以及科主任本身的工作就比较繁忙,医疗任务繁重,是否能够真正充分发挥医院伦理委员会主任的灵魂和核心作用值得讨论,另一方面,过多的行政参与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伦理委员会的独立性,而独立性是伦理审查工作的价值及核心,因此,行政力量应当逐步淡出伦理委员会,进而选择德高望重的相关专家来担任伦理委员会主任。{3}
3 讨论及建议
3.1 伦理委员会规模基本合理
伦理委员会规模不宜过大,过大则运行缓慢,影响效率;亦不宜过小,过小则不能满足伦理工作的需要,同样影响伦理委员会职能的发挥。在此原则的指导下,国际惯例普遍用最少人数和人数范围区间来规定伦理委员会的规模,例如,美国《共同规则》要求,“每一个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成员至少要有5名”;澳大利亚的《国家陈述》规定:“每个伦理委员会的成员不少于7名”;日本伦理委员会的人数一般控制在10人左右;英国伦理委员会的人数也在10-20人之间浮动;我国《医院伦理委员会组织规程》規定:“伦理委员会的人员幅度一般控制在10-15人之间,各伦理委员会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特设专门工作小组”【1】。根据上文对广州地区的伦理委员会的调查可以推知,目前中国伦理委员会的规模大小不一,虽然基本符合卫生部{4}和WHO的规范要求,但是仍有部分伦理委员会规模不够规范,有的超过30人,显然过大,有的不足10人,又略显不足。因此在伦理委员会建设规模上,我国相关的机构还有必要再进行完善。
3.2 人员专业结构的合理配置有利于伦理委员会的健康发展
伦理委员会的结构主要是指伦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状况,即伦理委员会有哪些方面的人员构成以及各方面人员的比例如何。伦理委员会的结构合不合理是伦理委员会能否很好发挥作用的有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医院伦理委员会成员不应该只是临床专业技术人员,更需要有必要的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以及法律方面人员的参加,而且其比例应该得到重视,并不是象征性的设置一个岗位而已。伦理委员会的工作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医院伦理委员会不仅仅只是关注医疗,更重要的是关注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伦理、法律以及社会问题,试想如果没有关于此方面的人员配置,怎么才能够很好的解决此类问题?尤其是在目前伦理知识还不够普及的情况下,伦理专家的参与就更加重要。此外,在广州地区多数的医疗机构中,医院领导兼任着临床试验机构或者伦理委员会的负责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伦理委员会工作的独立性、公平性和规范性。
3.3 医院伦理委员会运行的独立性有待加强
调查可知,伦理委员会工作存在利益冲突,伦理工作的独立性有待加强。目前,我国的医院伦理委员会都是自己建立,办公机构也设在医疗机构内部,委员会的成员也大多数都是医院的医务人员或者行政人员,主任委员或伦理委员会负责人多是医院的领导层,因此,在实际的伦理委员会工作中就可能会产生一些利益冲突,尤其是当伦理审查的项目属于本单位时,伦理委员会成员就难免会考虑通过与不通过可能会对自己的影响,如果再加上领导的压力、同事的情面的因素,那么就会更加影响伦理委员会职能的正常发挥。这种在形式上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情况加上各种外界因素的干扰,肯定会不同程度的影响伦理委员会独立行使其公平、公正、公开进行伦理审查的效果。建议行政力量要逐步淡出伦理委员会,并且要设立独立的伦理顾问,加强对医院伦理委员会伦理工作的监督。
3.4 要注重对伦理委员会成员的伦理培训
在对广州地区伦理委员会的调查中,几乎所有的伦理委员会都提出来要加强委员会成员培训教育的强烈要求。伦理委员会成员的素质是伦理委员会正确行使职能的重要前提,委员会成员的素质包括医学理论素质、伦理理论素质、伦理审查技能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因为国内医院伦理委员会中委员多具有临床医学以及行政管理的背景,因此大多数委员的医学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基本没有问题,但另一方面大多数的成员又缺乏伦理工作所必须的伦理理论知识及伦理审查技能,而且伦理委员会成员接受伦理培训和学习的机会和渠道都比较少,伦理委员会成员的伦理知识继续教育制度严重落后,从而导致部分委员会成员不清楚自己的职责无法行使相应权力,严重影响伦理委员会运行的效率。
此外,医疗机构内部缺少专业的伦理审查工作人员。据调查,虽然部分的医院伦理委员会有医学伦理学或者生命伦理学知识背景的委员,但是这些委员绝大多数都是些外聘专家,几乎所有的医疗机构内部都没有具有伦理学知识背景或者受过伦理学系统培训或学习的工作人员。外聘伦理学专家固然可以发挥作用,但是伦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运行工作总是不能依靠外聘专家来做的,因此,国内伦理委员会的所在机构应该着力培养一批能够胜任伦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专业人员,以提高伦理委员会的运作效率。
参考文献:
[1] 李利君,敬畏地医——有效发挥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伦理监督作用初探.2004.中南大学.
[2]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科学与技术伦理司,指南1·建立生命伦理委员会.中国医学伦理学, 2006.19(4):124-128.
[3] 田冬霞,中国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建构与机制.2006.天津医科大学.
[4] 卫生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卫科教发(2007)17号[Z].北京:卫生部,2007.
【关键词】医院;伦理委员会;人员结构
【中图分类号】R-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0844-02
1 研究对象及方法
在广州地区不同级别、不同隶属关系、不同专科特色的医疗机构中选取15家具有代表性的机构进行调查,调查对象包括:对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负责人、成员、秘书进行问卷调查,对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负责人及地方卫生行政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2 结果
2.1伦理委员会运作年限分布
15家伦理委员会平均运作年限约为10年(9.67)。其中建立最早的建于1997年,最晚的建于2011年。建立于2000年以前的有3家(占总数的20%),分别是1997年1家,1998年1家,1999年1家;建立于2000年以后(含2000年)的有12家(占总数的80%),分别是2000年1家,2001年1家,2003年2家,2004年3家,2005年2家,2009年2家,2011年1家。
只有20%的伦理委员会成立于2000年以前,可能与伦理委员会刚刚进入我国,人们的接受程度以及伦理委员会受重视的程度不够有关系。80%的伦理委员会成立于2000年以后,一方面与生物医学的快速发展有关,随着生物医学研究的快速发展,各种伦理问题凸显,所以人们急于寻找一种合理的机构与制度来规范和解决伦理难题,于是,伦理委员会得到了快速发展;另一方面,进入21世纪,我国政府也对建设伦理委员会的建设提出了政策建议以及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伦理委员会的成长。
2.2 医院伦理委员会成员的基本特征
根据调查数据可知,15家伦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基本符合多学科、多领域、多部门的要求,男女比例以及院内院外人员比例分布也比较合理,基本符合要求,但是仍然存在些许不足。调查中发现15家伦理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平均值为15人,大部分的伦理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介于9--15人之间(占总数的60%),少部分委员会委员人数大于15人(占总数的40%),其中人数最少的是9人,有3家,人数最多的是31人,有1家。我国《医院伦理委员会组织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伦理委员会的人数幅度一般为10至15人,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小组”。{1}根据《规程》的规定,有些伦理委员会的人员规模稍显臃肿,但是通过深入调查得知,委员会人员超过15人的伦理委员会一般是综合性的伦理委员会,因为不只是开展一个方面的业务,所以有可能人员结构更复杂,人数也就相应较多。
在伦理委员会成员的具体组成方面,15家伦理委员会均有外单位人员参与,外单位人员的平均数是3个,其中最多的有5个,最少的有1个;15家伦理委员会均有女性成员参加,女性委员的平均数是5个,其中最多的有10个,最少的有2个。15家伦理委员会在外单位人员以及女性委员的设置方面均基本符合《规程》的相关规定,人员结构比较合理。
调查可知,伦理委员会的成员的学科背景多样,主要以临床医学为主,其次为药学、法学、管理学,部分医院伦理委员会委员有伦理学背景(共7家,占总数的47%),有5家伦理委员会的委员具有心理学背景(占总数的33%),4家伦理委员的成员具有社会学背景(占总数的27%),5家伦理委员会的成员包括社区代表(占总数的33%)。伦理委员会成员的职业方面,卫生技术人员占绝大多数,其次是医院行政人员,参与调查的15家伦理委员会中有14家邀请律师参与伦理委员会工作(占总数的93%);另外有4家伦理委员会的成员从事教师职业(占总数的27%),这些教师的学科背景主要是心理学和伦理学;40%的伦理委员会(6家)邀请了社区代表参与伦理委员会的工作,把医院伦理工作与社区结合起来发展,有助于社区理解医院伦理工作。
此外,15家医院伦理委员会中有9家(占总数的60%)设立了专职秘书负责伦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余6家(40%)虽然没有设立专职秘书,但是一般由伦理委员会其他人员兼任伦理秘书,负责相关工作。伦理委员会秘书并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职位,它在伦理委员会的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中国这种伦理委员会主要在医院行政的领导下的具体情况下,伦理委员会秘书在伦理工作中主要起到一个信息传达、反馈的纽带作用,,如:受理申请研究项目、会议场地的安排、对各委员会成员的会议通知.准备相关评审材料等日常事务。
2.3 15家医院伦理委员会的独立性及规范性情况
在回答本机构伦理委员会是否得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确认或备案问题时,有9家伦理委员会选择了是,占总数的60%,另有40%(6家)的伦理委员会选择了否。这意味着有40%的医院伦理委员会是自己建设,并没有得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承认,也没有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因此,此类伦理委员会的合理性及规范性情况值得商榷。
15家伦理委员会中只有4家有独立的伦理委员会顾问,只占到总数的27%,其中3家的独立顾问是法律专家,1家是伦理学专家;73%(11家)的伦理委员会没有设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顾问。伦理委员会的独立顾问是保证伦理委员会独立运行的一个重要标志,从这方面来看,广州市伦理委员会的独立性方面的建设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此外,在主任委员与一般委员的选任方面也主要是以行政任命为主。在主任委员的产生途径方面,15家中有8家(54%)是通过院长任命产生,2家(13%)是通过党委任命产生,只有3家(20%)是通过委员选举产生,另有2家(13%)通过其他途径产生。一般委员的产生途径方面,15家中有6家(40%)是通过院长或党委直接任命产生,7家(47%)是通过主任委员提名产生,另有2家(13%)通过其他途径产生。委员的产生途径也是衡量伦理委员会是否独立和民主的一个重要指标,从表3可以看出,大部分的委员是由医院领导层直接任命或提名产生的,过多的行政參与必然会削弱伦理委员会运行的独立性。 2.4 15家医院伦理委员会主任的基本情况
伦理委员会主任(主席)在伦理委员会中扮演着一个相当重要的角色。他必须是一个具有相当热情和热心于伦理委员会工作的领导者,他最好是一个医学、伦理学、法学和管理学的专家。作为一个伦理委员会主任,其最主要的职责就是要积极鼓励伦理委员会委员做好伦理评审、教育及咨询工作,不要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如何能够成功、高效、公正地主持好一次伦理评审会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查能力以及水平。因此,伦理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专业、学科背景、工作经历等对于伦理委员会的运作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意义。必须确定生命伦理委员会主席应当向谁负责和问责。{2}
综合调查结果,15家医院伦理委员会都设有主任一职,绝大部分委员会主任具有临床医学背景,共有13位,占总数的87%;15位委员会主任中,有11位属于医院行政管理层(党委书记、院长、副院长、纪委书记),占总数的73%,还有1位为部队副政委;有13位具有正高职称,2位具有副高职称。15家伦理委员会主任整体素质较高。
广州市医院伦理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绝大多数是医院的行政领导,还有一部分科主任。医院行政领导担任伦理委员会主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引导伦理委员会的发展,加强医院对伦理委员会的支持,但是医院行政领导以及科主任本身的工作就比较繁忙,医疗任务繁重,是否能够真正充分发挥医院伦理委员会主任的灵魂和核心作用值得讨论,另一方面,过多的行政参与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伦理委员会的独立性,而独立性是伦理审查工作的价值及核心,因此,行政力量应当逐步淡出伦理委员会,进而选择德高望重的相关专家来担任伦理委员会主任。{3}
3 讨论及建议
3.1 伦理委员会规模基本合理
伦理委员会规模不宜过大,过大则运行缓慢,影响效率;亦不宜过小,过小则不能满足伦理工作的需要,同样影响伦理委员会职能的发挥。在此原则的指导下,国际惯例普遍用最少人数和人数范围区间来规定伦理委员会的规模,例如,美国《共同规则》要求,“每一个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成员至少要有5名”;澳大利亚的《国家陈述》规定:“每个伦理委员会的成员不少于7名”;日本伦理委员会的人数一般控制在10人左右;英国伦理委员会的人数也在10-20人之间浮动;我国《医院伦理委员会组织规程》規定:“伦理委员会的人员幅度一般控制在10-15人之间,各伦理委员会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特设专门工作小组”【1】。根据上文对广州地区的伦理委员会的调查可以推知,目前中国伦理委员会的规模大小不一,虽然基本符合卫生部{4}和WHO的规范要求,但是仍有部分伦理委员会规模不够规范,有的超过30人,显然过大,有的不足10人,又略显不足。因此在伦理委员会建设规模上,我国相关的机构还有必要再进行完善。
3.2 人员专业结构的合理配置有利于伦理委员会的健康发展
伦理委员会的结构主要是指伦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状况,即伦理委员会有哪些方面的人员构成以及各方面人员的比例如何。伦理委员会的结构合不合理是伦理委员会能否很好发挥作用的有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医院伦理委员会成员不应该只是临床专业技术人员,更需要有必要的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以及法律方面人员的参加,而且其比例应该得到重视,并不是象征性的设置一个岗位而已。伦理委员会的工作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医院伦理委员会不仅仅只是关注医疗,更重要的是关注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伦理、法律以及社会问题,试想如果没有关于此方面的人员配置,怎么才能够很好的解决此类问题?尤其是在目前伦理知识还不够普及的情况下,伦理专家的参与就更加重要。此外,在广州地区多数的医疗机构中,医院领导兼任着临床试验机构或者伦理委员会的负责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伦理委员会工作的独立性、公平性和规范性。
3.3 医院伦理委员会运行的独立性有待加强
调查可知,伦理委员会工作存在利益冲突,伦理工作的独立性有待加强。目前,我国的医院伦理委员会都是自己建立,办公机构也设在医疗机构内部,委员会的成员也大多数都是医院的医务人员或者行政人员,主任委员或伦理委员会负责人多是医院的领导层,因此,在实际的伦理委员会工作中就可能会产生一些利益冲突,尤其是当伦理审查的项目属于本单位时,伦理委员会成员就难免会考虑通过与不通过可能会对自己的影响,如果再加上领导的压力、同事的情面的因素,那么就会更加影响伦理委员会职能的正常发挥。这种在形式上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情况加上各种外界因素的干扰,肯定会不同程度的影响伦理委员会独立行使其公平、公正、公开进行伦理审查的效果。建议行政力量要逐步淡出伦理委员会,并且要设立独立的伦理顾问,加强对医院伦理委员会伦理工作的监督。
3.4 要注重对伦理委员会成员的伦理培训
在对广州地区伦理委员会的调查中,几乎所有的伦理委员会都提出来要加强委员会成员培训教育的强烈要求。伦理委员会成员的素质是伦理委员会正确行使职能的重要前提,委员会成员的素质包括医学理论素质、伦理理论素质、伦理审查技能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因为国内医院伦理委员会中委员多具有临床医学以及行政管理的背景,因此大多数委员的医学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基本没有问题,但另一方面大多数的成员又缺乏伦理工作所必须的伦理理论知识及伦理审查技能,而且伦理委员会成员接受伦理培训和学习的机会和渠道都比较少,伦理委员会成员的伦理知识继续教育制度严重落后,从而导致部分委员会成员不清楚自己的职责无法行使相应权力,严重影响伦理委员会运行的效率。
此外,医疗机构内部缺少专业的伦理审查工作人员。据调查,虽然部分的医院伦理委员会有医学伦理学或者生命伦理学知识背景的委员,但是这些委员绝大多数都是些外聘专家,几乎所有的医疗机构内部都没有具有伦理学知识背景或者受过伦理学系统培训或学习的工作人员。外聘伦理学专家固然可以发挥作用,但是伦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运行工作总是不能依靠外聘专家来做的,因此,国内伦理委员会的所在机构应该着力培养一批能够胜任伦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专业人员,以提高伦理委员会的运作效率。
参考文献:
[1] 李利君,敬畏地医——有效发挥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伦理监督作用初探.2004.中南大学.
[2]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科学与技术伦理司,指南1·建立生命伦理委员会.中国医学伦理学, 2006.19(4):124-128.
[3] 田冬霞,中国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建构与机制.2006.天津医科大学.
[4] 卫生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卫科教发(2007)17号[Z].北京:卫生部,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