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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介绍了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现状,针对农村集体新成员没有享受到集体的土地收益问题,提出了改善意见,并对其可行性进行分析。
关键词土地承包制度;现状;改善意见;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09)21-0380-01
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期30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农村集体新成员没有享受到集体的土地收益,人地矛盾越来越突出。因此,需要认真研究解决该问题。农村土地承包,可以通过资金结算的方式调整土地收盗在集体成员间的分配关系,既要做到增人不增地,又要做到增人增收益。
1农村土地承包的现状
从1994年初开始,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期30年不变,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办法。1994~2008年,15年间卢龙县新出生人口69 881人,平均每年出生4 659人,这些人成为农村集体的新成员却没有土地可以承包;外县婚嫁迁入的人,在迁入地的新集体中也没有土地可以承包;而有的人已经去世,却还在“承包”着集体土地。1994~2004年,全县农村考入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有万人左右,这部分人毕业后大部分在城镇工作,没有工作的也能享受到政府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他们早已不是农村集体成员,却还在承包着农村集体的土地。由于土地承包后家庭人口的变化,有的户2口人承包着5人份的土地,有的户4口人只承包着1人份的土地。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所有权,具有动态性特点,新增的集体成员,从成为特定集体成员时起,就当然享有本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权益;减少的集体成员,从这些人不再是特定集体成员时,就不能再继续享有原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权益。新生的人口,应当享有集体土地的收益权;故去的人口,不應再享有原集体的土地收益权;婚嫁迁入的人口,应当享有新集体的土地收益权;婚嫁迁出的人口,不应当再继续享有原集体的土地收益权;从农村考入大中专学校已经毕业不回农村的、农村集体成员已经成为城镇居民的,也不应再继续享有原农村集体的土地收益权,否则,就会导致城镇居民侵占农村居民土地经济利益的结果。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后,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具体为集体每个成员对本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的每一个成员,不论其何时成为特定集体的成员,都当然享有本集体土地的收益权,而不需要支付任何代价。农村新增人口应当享有本集体土地的收益权,但由于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新成员没有本集体的土地可以承包,没有享受到土地收益,更无法享受承包土地而产生的经营收益;已经承包了农村集体土地的人,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或故去的,却仍享受着原农村集体的土地收益。这种情况,不论是从法理还是从经济学原理上来说,都是有失公平的。
2农村土地承包办法的改善
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法律和政策应当保障农村集体每一位成员对本集体土地收益权的实现。鉴于现行土地承包办法存在不公平的情况,需要对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办法进行改进和完善,也需要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从土地特性考虑,为了培肥地力和提高土地综合生产能力,减少调整承包土地而产生的交易成本,可以继续保持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基本政策。需要改进完善的是集体土地收益在集体成员间的分配关系。改进完善的基本内容包括:在保持农村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基础上,以资金结算的方式调整土地收益在集体成员间的分配关系,农村集体当年的土地收益,由当年的集体成员享有。对农村集体土地,每年计算出土地收益,随着农村集体成员人数的增减变动,每年调整各户享有的土地收益额。对减少的人,要减掉其原来享有的土地收益,由减人的户交给集体相应的资金;对增加的人,要以资金补偿的方式让其享受到集体的土地收益。改进完善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特点可以概括为: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资金结算调整土地收益,增人增收益,减人减收益。
3改善意见的可行性
对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修订,合理调整农村集体土地收益的分配关系,这是法律制度建设应当关注和解决的。由土地承包合同的双方协商,修改变更相关的合同条款,合理调整农村集体土地收益的分配关系,这从法律程序上来说是可行的。保持农村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是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需要;以资金结算方式调整土地收益在社会成员间的分配关系,是对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创新和完善。这种制度上的创新和完善,突出利益上的公平性,符合常理,符合民意,便于操作,有利于社会的和谐,易于被群众所接受。协调建立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和谐利益关系,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政府应当推进社会和谐利益关系的建立。
4参考文献
[1] 孙晓明.青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及对策[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9(4):92-93.
[2] 张照贵.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之我见[J].农业知识:科技与三家,2009(6):22-23.
[3] 韩逊,白宪臣,刘育宏.关于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调查与思考[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7(2):27-28,104.
[4] 杜明霞,刘静,司友英.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推进土地流转进行[J].农业知识,科技与三农,2009(6):30-32.
关键词土地承包制度;现状;改善意见;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09)21-0380-01
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期30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农村集体新成员没有享受到集体的土地收益,人地矛盾越来越突出。因此,需要认真研究解决该问题。农村土地承包,可以通过资金结算的方式调整土地收盗在集体成员间的分配关系,既要做到增人不增地,又要做到增人增收益。
1农村土地承包的现状
从1994年初开始,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期30年不变,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办法。1994~2008年,15年间卢龙县新出生人口69 881人,平均每年出生4 659人,这些人成为农村集体的新成员却没有土地可以承包;外县婚嫁迁入的人,在迁入地的新集体中也没有土地可以承包;而有的人已经去世,却还在“承包”着集体土地。1994~2004年,全县农村考入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有万人左右,这部分人毕业后大部分在城镇工作,没有工作的也能享受到政府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他们早已不是农村集体成员,却还在承包着农村集体的土地。由于土地承包后家庭人口的变化,有的户2口人承包着5人份的土地,有的户4口人只承包着1人份的土地。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所有权,具有动态性特点,新增的集体成员,从成为特定集体成员时起,就当然享有本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权益;减少的集体成员,从这些人不再是特定集体成员时,就不能再继续享有原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权益。新生的人口,应当享有集体土地的收益权;故去的人口,不應再享有原集体的土地收益权;婚嫁迁入的人口,应当享有新集体的土地收益权;婚嫁迁出的人口,不应当再继续享有原集体的土地收益权;从农村考入大中专学校已经毕业不回农村的、农村集体成员已经成为城镇居民的,也不应再继续享有原农村集体的土地收益权,否则,就会导致城镇居民侵占农村居民土地经济利益的结果。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后,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具体为集体每个成员对本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的每一个成员,不论其何时成为特定集体的成员,都当然享有本集体土地的收益权,而不需要支付任何代价。农村新增人口应当享有本集体土地的收益权,但由于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新成员没有本集体的土地可以承包,没有享受到土地收益,更无法享受承包土地而产生的经营收益;已经承包了农村集体土地的人,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或故去的,却仍享受着原农村集体的土地收益。这种情况,不论是从法理还是从经济学原理上来说,都是有失公平的。
2农村土地承包办法的改善
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法律和政策应当保障农村集体每一位成员对本集体土地收益权的实现。鉴于现行土地承包办法存在不公平的情况,需要对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办法进行改进和完善,也需要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从土地特性考虑,为了培肥地力和提高土地综合生产能力,减少调整承包土地而产生的交易成本,可以继续保持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基本政策。需要改进完善的是集体土地收益在集体成员间的分配关系。改进完善的基本内容包括:在保持农村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基础上,以资金结算的方式调整土地收益在集体成员间的分配关系,农村集体当年的土地收益,由当年的集体成员享有。对农村集体土地,每年计算出土地收益,随着农村集体成员人数的增减变动,每年调整各户享有的土地收益额。对减少的人,要减掉其原来享有的土地收益,由减人的户交给集体相应的资金;对增加的人,要以资金补偿的方式让其享受到集体的土地收益。改进完善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特点可以概括为: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资金结算调整土地收益,增人增收益,减人减收益。
3改善意见的可行性
对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修订,合理调整农村集体土地收益的分配关系,这是法律制度建设应当关注和解决的。由土地承包合同的双方协商,修改变更相关的合同条款,合理调整农村集体土地收益的分配关系,这从法律程序上来说是可行的。保持农村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是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需要;以资金结算方式调整土地收益在社会成员间的分配关系,是对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创新和完善。这种制度上的创新和完善,突出利益上的公平性,符合常理,符合民意,便于操作,有利于社会的和谐,易于被群众所接受。协调建立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和谐利益关系,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政府应当推进社会和谐利益关系的建立。
4参考文献
[1] 孙晓明.青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及对策[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9(4):92-93.
[2] 张照贵.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之我见[J].农业知识:科技与三家,2009(6):22-23.
[3] 韩逊,白宪臣,刘育宏.关于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调查与思考[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7(2):27-28,104.
[4] 杜明霞,刘静,司友英.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推进土地流转进行[J].农业知识,科技与三农,2009(6):3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