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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提单中并入租约仲裁条款,在现实中非常普遍。由于我国海商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该条款的效力等问题就凸现出来。因此本文就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形式,并入仲裁条款的效力,以及国际上一些国家的针对仲裁条款效力的立法等问题进行论述,并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关键词:提单;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效力
相对于诉讼,仲裁是一种效率高成本低的争议解决途径。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仲裁能够使争议得到快速解决,使双方降低成本。正因为仲裁有这样的优点,当事人大多会在提单中列明仲裁条款或并入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在租约中,仲裁条款的效力一般不存在问题,但将此条款并入到提单中是否仍然有效就容易产生争议。非常遗憾的是,我国海商法对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有必要对提单并入条款进行探讨。
一、提单并入条款的一般规定
在阐述并入的仲裁条款内容前,有必要先对提单并入条款进行论述。
(一)并入条款的含义
根据租约签发的提单,在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一般不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性质,如果在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产生争议,一律依照租约解决,除非租约中另有明确约定。当提单在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手中时,出租人为,出租人(实际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就存在运输合同关系。
(二)提单中并入的租约仲裁条款
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是指船东在提单上载明将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旨在使租约仲裁条款可以约束承租人以外的提单持有人。
二、租约仲裁条款有效并入的形式
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提单并入条款大致有如下几种:1、租约一切条款、条件和免责事项均并入本提单。2、租约一切条款、条件和免责事项,包括仲裁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均并入本提单。3、某年某月某日签订的租约的一切条款、条件和免责事项,包括仲裁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均并入本提单。4、某年某月某日由某人与某人签订的租约的一切条款、条件和免责事项,包括仲裁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均并入本提单。
对于上述四种并入描述,理论和实践中都有争论。对于第一种,只有与提单主题有关联的条款,如装船、运输、装货有关的条款可以直接并入。一条与提单主题不直接相关的条款,那么除非在提单或者在租约中用明确而清晰的语言作了规定,这样的条款是不能被一般并入条款提单的。"租约提单若没有明确表示租约的仲裁条款也一起合并进来,则提单并无仲裁协议在内。但如果说明合并包括了租约仲裁条款,则英美法完全接受提单也会有一有效的仲裁协议。"[1]美国则相反,认为一般并人条款所指向的是租约的所有内容,当然也包括仲裁条款。所以在美国,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可以依赖提单中的一般并人条款而被并人提单[2]。根据英国法和我国学者的观点,第二种完全符合,仲裁条款能够有效地并入到提单中。但这是在仅存在一份租约的情况下,这种表述不会产生混乱。如果存在两份租约或两份以上租约的话,第二种表述就会出现问题。第三种通过将并入提单的租约用时间确定,就能很好地确定,哪份租约被并入到了提单中。
对于现实中存在两份及两份以上租约的并入情形,但现实中这也会面对两个问题。一是在这多份租约中会有相同的日期,二是船东与发货人在备妥与签发提单时往往十分粗略,得过且过,不常去查问有关祖业,反正不去天上合并租约的日期通常也不影响发乎,所以不予理会。"[3]所以,对于存在多份租约,并且通过时间无法确定的两份以上的租约,并入提单中的租约应该是船东自己订立的租约。在并入提单的表述方面应采用第四种表述方法,但当并入条款表述不清时(指第三种表述方法),应该遵循推定合并了船东自己参与订立的租约的一般原则。
三、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的效力
租约中的仲裁条款最初是由承运人与承租人共同协商并签订的,这在提单持有人本来就是承租人的情况下,当然不会有什么问题,因为双方本来就是该仲裁条款的签订人[4]。海商法明确规定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租约条款,由于仲裁条款相对于租约是独立存在的部分,海商法未明确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是否也适用仲裁条款。我国学者对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效力问题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支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对提单持有人具有约束力,其理由主要由以下几点:首先,与民法相比较,海商法有其特殊性。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其最大的特殊性即在于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5]。其次,现在许多国家承认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效力,我国承认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的效力有利于与世界接轨。
笔者更加认同"否定说",即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对提单持有人不具有约束力。理由如下:第一,仲裁的基本原则就是仲裁自愿原则。如果以一个当事人没有同意的仲裁条款约束一方当事人,这显然是显失公平的[6]。第二,基于维护提单持有人利益和我国司法利益的需要,也不能够承认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的效力。一个根本没有经过其同意的仲裁条款约束提单持有人,一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成本超过本能收益的价值时,提单持有人往往会放弃去远在万里之外的地方仲裁,对于提单持有人来讲是不公平的;另外,现如今世界多数仲裁案件是在伦敦仲裁,这样一来,后果会是在不久的将来,我国海事法院、中国还是律师等有关人士将无事可干[7]。
四、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的效力立法情况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1英国在海上运输、保险、法律等事项的传统优势,使得全世界大多数的仲裁条款都是伦敦仲裁条款,适用英国法[8],为了保持这种优势地位,英国对仲裁条款的效力采取宽松的态度,即承认有效并入仲裁条款的效力。
2.美国在著名的The "Sky Reefer"案[9]中,虽然承认了并入提单的效力,承认日本有管辖权,但美国加紧考虑修订海上货物运输法,以排除外国仲裁条款的效力。并且已经将草案提交到国会。该草案规定,只要有以下一项或几项,一方当事人就可以在合适的地方提起诉讼或仲裁:(1)货物的装货港或卸货港是在或拟在美国;(2)承运人接受货物之处或、将货物交付给有权接收货物的人之处是在或拟在美国;(3)被告的主营业地,或没有主营业地的话,其经常居住地在美国;(4)运输合同的订立地在美国;(5)运输合同约定或者其他协议条款规定的诉讼地或仲裁地在美国[10]。。
3.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根据外国一些的立法动向,我们可以看出,这些国家排除外国仲裁条款的效力,无非是出于维护本国提单的管辖权,保护本国收货人的利益。因此,我国应该应该抓紧制定我国相关的法律,弥补《海商法》立法的漏洞,将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排除适用,作为提单持有人的我国收货人就不会再因外轮向我国法院提出中止诉讼,而去伦敦进行仲裁,从而将有力地维护我国收货人的权益。
参考文献:
[1]杨良宜.国际商务仲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朱颖 提单并入条款的英美法比较 武大国际法评论
[3]杨良宜 提单与其他付运单证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4][5]林威 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法制与社会 200803-138-02
[6]《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效力问题浅析》 中国文学家园网 www.wenxuejiayuan.com
[7][8]杨良宜.国际商务仲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3
[9](1995)AMC,1871
[10](1996)中国海商法年刊,1999:453~469
关键词:提单;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效力
相对于诉讼,仲裁是一种效率高成本低的争议解决途径。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仲裁能够使争议得到快速解决,使双方降低成本。正因为仲裁有这样的优点,当事人大多会在提单中列明仲裁条款或并入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在租约中,仲裁条款的效力一般不存在问题,但将此条款并入到提单中是否仍然有效就容易产生争议。非常遗憾的是,我国海商法对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有必要对提单并入条款进行探讨。
一、提单并入条款的一般规定
在阐述并入的仲裁条款内容前,有必要先对提单并入条款进行论述。
(一)并入条款的含义
根据租约签发的提单,在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一般不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性质,如果在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产生争议,一律依照租约解决,除非租约中另有明确约定。当提单在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手中时,出租人为,出租人(实际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就存在运输合同关系。
(二)提单中并入的租约仲裁条款
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是指船东在提单上载明将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旨在使租约仲裁条款可以约束承租人以外的提单持有人。
二、租约仲裁条款有效并入的形式
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提单并入条款大致有如下几种:1、租约一切条款、条件和免责事项均并入本提单。2、租约一切条款、条件和免责事项,包括仲裁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均并入本提单。3、某年某月某日签订的租约的一切条款、条件和免责事项,包括仲裁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均并入本提单。4、某年某月某日由某人与某人签订的租约的一切条款、条件和免责事项,包括仲裁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均并入本提单。
对于上述四种并入描述,理论和实践中都有争论。对于第一种,只有与提单主题有关联的条款,如装船、运输、装货有关的条款可以直接并入。一条与提单主题不直接相关的条款,那么除非在提单或者在租约中用明确而清晰的语言作了规定,这样的条款是不能被一般并入条款提单的。"租约提单若没有明确表示租约的仲裁条款也一起合并进来,则提单并无仲裁协议在内。但如果说明合并包括了租约仲裁条款,则英美法完全接受提单也会有一有效的仲裁协议。"[1]美国则相反,认为一般并人条款所指向的是租约的所有内容,当然也包括仲裁条款。所以在美国,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可以依赖提单中的一般并人条款而被并人提单[2]。根据英国法和我国学者的观点,第二种完全符合,仲裁条款能够有效地并入到提单中。但这是在仅存在一份租约的情况下,这种表述不会产生混乱。如果存在两份租约或两份以上租约的话,第二种表述就会出现问题。第三种通过将并入提单的租约用时间确定,就能很好地确定,哪份租约被并入到了提单中。
对于现实中存在两份及两份以上租约的并入情形,但现实中这也会面对两个问题。一是在这多份租约中会有相同的日期,二是船东与发货人在备妥与签发提单时往往十分粗略,得过且过,不常去查问有关祖业,反正不去天上合并租约的日期通常也不影响发乎,所以不予理会。"[3]所以,对于存在多份租约,并且通过时间无法确定的两份以上的租约,并入提单中的租约应该是船东自己订立的租约。在并入提单的表述方面应采用第四种表述方法,但当并入条款表述不清时(指第三种表述方法),应该遵循推定合并了船东自己参与订立的租约的一般原则。
三、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的效力
租约中的仲裁条款最初是由承运人与承租人共同协商并签订的,这在提单持有人本来就是承租人的情况下,当然不会有什么问题,因为双方本来就是该仲裁条款的签订人[4]。海商法明确规定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租约条款,由于仲裁条款相对于租约是独立存在的部分,海商法未明确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是否也适用仲裁条款。我国学者对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效力问题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支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对提单持有人具有约束力,其理由主要由以下几点:首先,与民法相比较,海商法有其特殊性。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其最大的特殊性即在于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5]。其次,现在许多国家承认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效力,我国承认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的效力有利于与世界接轨。
笔者更加认同"否定说",即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对提单持有人不具有约束力。理由如下:第一,仲裁的基本原则就是仲裁自愿原则。如果以一个当事人没有同意的仲裁条款约束一方当事人,这显然是显失公平的[6]。第二,基于维护提单持有人利益和我国司法利益的需要,也不能够承认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的效力。一个根本没有经过其同意的仲裁条款约束提单持有人,一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成本超过本能收益的价值时,提单持有人往往会放弃去远在万里之外的地方仲裁,对于提单持有人来讲是不公平的;另外,现如今世界多数仲裁案件是在伦敦仲裁,这样一来,后果会是在不久的将来,我国海事法院、中国还是律师等有关人士将无事可干[7]。
四、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的效力立法情况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1英国在海上运输、保险、法律等事项的传统优势,使得全世界大多数的仲裁条款都是伦敦仲裁条款,适用英国法[8],为了保持这种优势地位,英国对仲裁条款的效力采取宽松的态度,即承认有效并入仲裁条款的效力。
2.美国在著名的The "Sky Reefer"案[9]中,虽然承认了并入提单的效力,承认日本有管辖权,但美国加紧考虑修订海上货物运输法,以排除外国仲裁条款的效力。并且已经将草案提交到国会。该草案规定,只要有以下一项或几项,一方当事人就可以在合适的地方提起诉讼或仲裁:(1)货物的装货港或卸货港是在或拟在美国;(2)承运人接受货物之处或、将货物交付给有权接收货物的人之处是在或拟在美国;(3)被告的主营业地,或没有主营业地的话,其经常居住地在美国;(4)运输合同的订立地在美国;(5)运输合同约定或者其他协议条款规定的诉讼地或仲裁地在美国[10]。。
3.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根据外国一些的立法动向,我们可以看出,这些国家排除外国仲裁条款的效力,无非是出于维护本国提单的管辖权,保护本国收货人的利益。因此,我国应该应该抓紧制定我国相关的法律,弥补《海商法》立法的漏洞,将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排除适用,作为提单持有人的我国收货人就不会再因外轮向我国法院提出中止诉讼,而去伦敦进行仲裁,从而将有力地维护我国收货人的权益。
参考文献:
[1]杨良宜.国际商务仲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朱颖 提单并入条款的英美法比较 武大国际法评论
[3]杨良宜 提单与其他付运单证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4][5]林威 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法制与社会 200803-138-02
[6]《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效力问题浅析》 中国文学家园网 www.wenxuejiayuan.com
[7][8]杨良宜.国际商务仲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3
[9](1995)AMC,1871
[10](1996)中国海商法年刊,1999:453~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