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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约定固定资产特定税法含义的基础上,分析了财税[2016]36号附件2有关不得且未扣进项税额转入算法的两点不足,建议作为"货物"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九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同时,分析指出了财会[2016]22号有关固定资产不得且未扣进项税额转入会计处理规定的疏忽,建议进行会计处理时要考虑固定资产(不动产)的"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