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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对UGP600与UOP500的比较分析,针对UGP600的变化主要对我国出口商的影响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并对实务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UCP600;新变化;出口商
UCP600是在UCP500的基础上吸收国际商会(ICC)以往出具的有关意见书、决定以及带有规则性质的出版物中的合理条款而制定的。UCP600的实施给全球的国际结算和国际贸易领域带来了一个崭新的环境,对全贸易进出口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UCP600的内容方面调整及相关问题
1 “议付”的含义发生了变化
UCP500所说的议付是给付对价的行为,包括单据相符点单据议付和含不符点单据的议付。而UCP600第2条规定,议付是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或者单据的行为。它强调议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a、议付信用证下的指定银行才可以议付;b、单证相符;c、议付行向开证行索偿之前,向受益人做出的书面承诺,在开证行付款日或之前付款。显然,此定义下的议付是一种权利买卖行为,从而排除了融资安排构成议付的可能性。
2 审单时间发生了变化
首先,“合理时间”的概念被删去,因为在各国的银行惯例中,何为“合理时间”存在很大争议,使用这一词语并不利于受益人及时收汇。
其次,UCP600将UCP500第14条d款的规定的7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以上两项的修改意味着无论单据如何简单,只要拒付不超过5个工作日,拒付就有效。而之前UCP500下,若单据相对简单,开证行拖到最后一天拒付引起纠纷,法院会援引“合理时间”这一概念,判决开证行的拒付无效。
3 单据的制作要求发生了变化
在单据的制作上,UCP500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而UCP600则增加了相关内容,例如各单据有关当事人的填写,正副本的要求等等,受益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UCP600中有针对性的查找到某种单据的制作要求、同时开证申请人也避免了因为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正规而产生争议。
二、UCP600的新变化对出口商的影响及对策
1 审核及修改来证应注意的向题
首先,审核来证采用了UCP的哪一个版本。应注意来证是遵循UCP500还是UCP600。因为UCP500中规定信用证可以是可撤销的也可以是不可撤销的。而UCP600中已经删除了“可撤销信用证”的相关规定。因此,只要信用证明确依照UCP600开出,就意味着是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这样对出口商更有利。
其次,在UCP600下,因为可以修改或者排除适用其相关条款,出口商可与进口商协商所适用的条款。这样可以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可以避免交易中的不必要麻烦。
2 制单和交单应注意的问题
(1)制单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信用ii~Ak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履约行为。因此,出口商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和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来制作单据才能顺利结算货款。
第一,“单证相符”的标准放宽
UCP600放宽了单证相符的标准,为出口商制单时做到单证相符,有效避免不符点的发生提供了宽松环境,减少了出口商被不当拒收单据带来的风险,提高了其顺利收汇的可能。
第二,“单据必须满足其功能”的新审单标准
UCP600建立了新的审单标准,为出口商应了解各类单据的作用和功能,按照各类单据自身的功能和用途制作、审核单证,避免将不必要的内容强加于单据而导致单证不符或遗漏某些内容而不能满足其功能。
(2)交单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交单时间
UCP600取消了原有“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信用证尚需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条款,而且把过去的“21天”明确规定为“21个公历日”。即信用证中无须特别规定交单期,最迟交单期就是装运日后的21个公历日之内,此时受益人的交单要受到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期这两个日期的约束。不过21个公历日的规定仅适用于要求提交的单据中包括一份或多份正本运输单据的情况。在信用证未要求提交正本运输单据时,出口商只需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交单即可。
第二,交单地点
出口商应清醒地认识到选择直接向开证行交单需要承担单据延误到达、遗失的潜在风险。再者,出口商应尽量向信用证规定的指定银行交单,这样可以避免单据在寄送途中遗失的风险,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因为只要根据信用证规定向指定银行交单,即使单据在传递中遗失但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必须向指定行偿付,从而保证出口商的收款。
第三,应明确遭拒付后处理方式的选择。UCP600第16条新增拒付单据的两种处理方式的选择,即“持单候示”和“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并允许退单不受时间的限制。因此,出口商要充分利用UCP600本条中关于交单指示的规定,如遭拒付应及时审核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回复处理意见,以保证及时收汇。
三、结论
综上,本文认为,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UCP600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比较大,对于现行的国际业务所引用的信用证规则来说有着重大的影响和意义。因此,我国出口商要认真逐条研讨UCP600的适用规则,在出口业务中适应UCP600的新变化和新规则,加强对信用证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以便更好地规避风险。
关键词:UCP600;新变化;出口商
UCP600是在UCP500的基础上吸收国际商会(ICC)以往出具的有关意见书、决定以及带有规则性质的出版物中的合理条款而制定的。UCP600的实施给全球的国际结算和国际贸易领域带来了一个崭新的环境,对全贸易进出口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UCP600的内容方面调整及相关问题
1 “议付”的含义发生了变化
UCP500所说的议付是给付对价的行为,包括单据相符点单据议付和含不符点单据的议付。而UCP600第2条规定,议付是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或者单据的行为。它强调议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a、议付信用证下的指定银行才可以议付;b、单证相符;c、议付行向开证行索偿之前,向受益人做出的书面承诺,在开证行付款日或之前付款。显然,此定义下的议付是一种权利买卖行为,从而排除了融资安排构成议付的可能性。
2 审单时间发生了变化
首先,“合理时间”的概念被删去,因为在各国的银行惯例中,何为“合理时间”存在很大争议,使用这一词语并不利于受益人及时收汇。
其次,UCP600将UCP500第14条d款的规定的7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以上两项的修改意味着无论单据如何简单,只要拒付不超过5个工作日,拒付就有效。而之前UCP500下,若单据相对简单,开证行拖到最后一天拒付引起纠纷,法院会援引“合理时间”这一概念,判决开证行的拒付无效。
3 单据的制作要求发生了变化
在单据的制作上,UCP500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而UCP600则增加了相关内容,例如各单据有关当事人的填写,正副本的要求等等,受益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UCP600中有针对性的查找到某种单据的制作要求、同时开证申请人也避免了因为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正规而产生争议。
二、UCP600的新变化对出口商的影响及对策
1 审核及修改来证应注意的向题
首先,审核来证采用了UCP的哪一个版本。应注意来证是遵循UCP500还是UCP600。因为UCP500中规定信用证可以是可撤销的也可以是不可撤销的。而UCP600中已经删除了“可撤销信用证”的相关规定。因此,只要信用证明确依照UCP600开出,就意味着是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这样对出口商更有利。
其次,在UCP600下,因为可以修改或者排除适用其相关条款,出口商可与进口商协商所适用的条款。这样可以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可以避免交易中的不必要麻烦。
2 制单和交单应注意的问题
(1)制单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信用ii~Ak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履约行为。因此,出口商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和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来制作单据才能顺利结算货款。
第一,“单证相符”的标准放宽
UCP600放宽了单证相符的标准,为出口商制单时做到单证相符,有效避免不符点的发生提供了宽松环境,减少了出口商被不当拒收单据带来的风险,提高了其顺利收汇的可能。
第二,“单据必须满足其功能”的新审单标准
UCP600建立了新的审单标准,为出口商应了解各类单据的作用和功能,按照各类单据自身的功能和用途制作、审核单证,避免将不必要的内容强加于单据而导致单证不符或遗漏某些内容而不能满足其功能。
(2)交单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交单时间
UCP600取消了原有“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信用证尚需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条款,而且把过去的“21天”明确规定为“21个公历日”。即信用证中无须特别规定交单期,最迟交单期就是装运日后的21个公历日之内,此时受益人的交单要受到信用证的有效期和交单期这两个日期的约束。不过21个公历日的规定仅适用于要求提交的单据中包括一份或多份正本运输单据的情况。在信用证未要求提交正本运输单据时,出口商只需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交单即可。
第二,交单地点
出口商应清醒地认识到选择直接向开证行交单需要承担单据延误到达、遗失的潜在风险。再者,出口商应尽量向信用证规定的指定银行交单,这样可以避免单据在寄送途中遗失的风险,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因为只要根据信用证规定向指定银行交单,即使单据在传递中遗失但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必须向指定行偿付,从而保证出口商的收款。
第三,应明确遭拒付后处理方式的选择。UCP600第16条新增拒付单据的两种处理方式的选择,即“持单候示”和“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并允许退单不受时间的限制。因此,出口商要充分利用UCP600本条中关于交单指示的规定,如遭拒付应及时审核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回复处理意见,以保证及时收汇。
三、结论
综上,本文认为,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UCP600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比较大,对于现行的国际业务所引用的信用证规则来说有着重大的影响和意义。因此,我国出口商要认真逐条研讨UCP600的适用规则,在出口业务中适应UCP600的新变化和新规则,加强对信用证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以便更好地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