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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HSR法案以来,合并救济制度得到了广泛的适用与推广.它包括行为救济与结构救济.行为救济在合并案例中通常不倾向于被采用,因为它趋于把到政府或/和法院牵涉到市场运行中来,并加于政府和公众很多直接的、实质的而结构救济能够避免的成本.但由于结构救济不仅有着极其复杂与繁琐的分析因素,而且来自合并企业与购买人的许多因素也在制约着其实施的有效性.近年来欧盟合并救济实施中,也愈来愈倾向于在限定情况下采用行为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