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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古代法律,其服务的核心对象不外乎是家族主义、集体主义乃至国家主义。这些法律在本质上是义务本位的,是为利益集团说话的,几乎看不到权利本位法的影子。究其原因,以人治精神为宗旨难以确立权利本位法,为自然经济所束缚难以发展出权利本位法,维护封建统治的法律体系难以衍生出权利本位法,传统文化中维权意识的缺失抑制产生权利本位法。